1、1附件 2:闵行区预算项目支出绩效评价服务合同(参考样张)甲方(委托方):地址:电话:联系人:乙方(受托方): 地址:电话: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本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同意按下述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1. 项目名称、合同金额、计算依据1.1 项目名称:“ ”绩效评价服务。1.2 合同金额:2018 年度绩效后评价项目服务费基础价为人民币 80000 元。1.3 本合同的实际付款金额按照报告考核结果支付,实际付款金额为:服务费基础价*项目难度系数*考核综合得分/100。1.4 与评价服务有关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
2、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其他费用。2.合同有效期时间安排: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完成。23. 服务内容及要求3.1 应根据上海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意见的要求及闵行区财政局相关文件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绩效管理和评价服务。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如下:3.1.1 开展前期调研:受托方应准确掌握项目概况,充分了解项目管理实施流程,全面收集和掌握与项目绩效管理评价有关的政策文件、信息资料;与被评单位充分沟通,设定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的项目绩效目标及考量指标。3.1.2 制定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格式及编写要求编写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方案,内
3、容包括项目概况、评价思路、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评价依据底稿、社会调查及访谈方案等,并按时递交委托方组织评审,并根据委托方及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3.1.3 调查取数:委托方严格按照专家组评审通过并修改完善的绩效评价工作方案进行调查取数,调查方法及路径应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获取的数据应确保准确、真实。受托方须保证数据来源可靠和取数过程合理合规。3.1.4 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受托方应严格按照区财政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撰写绩效评价报告,报告应内容翔实,依据真实、论证充分,底稿及附件齐全;绩效目标、评价指标体系、主要成绩、问题分析以及对策建议应有鲜明逻辑关系;对策
4、建议应具有针对性,对策建议还应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受托方应按时向委托方递交评价报告,并根据委托方及专家评审会的评审意见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3.2 受托方必须独立完成评价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评价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3.2.1 委托方应为受托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的工作便利条件,提供和帮助其收集有关项目实施情况的资料,共同拟订科学合理、合乎实际的项目绩效目标及行业考量指标,协调并消除评价工作中的矛盾及障碍,确保评价工作的顺利完成。33.3 受托方在评价工作实施过程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时应及时向委托方及区财政局报告,主动接受区财政局及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3.4 受托方应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
5、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记录项目评价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3.5 未经委托人批准,受托方及其评价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价项目的有关情况。3.6 受托方提供服务的评价人员应符合项目招投标文件中的要求和承诺,并在项目开始前由受托方向委托方进行报备核对。3.6.1 受托方不得向被评价单位收取任何评价费用以外的报酬。3.7 受托方及评价工作人员在绩效评价服务过程中与被评价单位相互串通、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委托方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并相应扣减评价费用,涉及违法行为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4. 付款4.1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4.2 付款方式:报告评审工作
6、考核结论下达后予以支付费用。5. 信息保密5.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及与项目绩效评价有关的任何信息。如乙方有违反本条款的行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同时乙方还须按协议总金额的 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的行为涉及违法犯罪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2 乙方不得向第三方透露与被评单位财务等方面有关的任何信息。6. 乙方履约延误6.1 乙方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服务。6.2 若乙方无正当理由逾期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服务的,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根据逾期情况为合同金额的 5%-20%,同时甲方有权终止合同。6.3 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
7、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完成绩效评价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逾期的事实,可能逾期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47. 误期赔偿7.1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可直接从合同款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用且不影响甲方采取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合同价的 10%计算。8. 不可抗力8.1 若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话,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8.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
8、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事件。8.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9. 履约保证金9.1 本合同无履约保证金。10. 争端的解决10.1 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 10 天内,争端仍不能解决的,可以向闵行区财政局或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10.2 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委托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9、提起诉讼解决。11. 违约终止合同11.1 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完成项目绩效评价服务。(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3)甲方认为乙方在本合同的竞争或实施中有腐败和欺诈行为。为此,定5义如下:“腐败行为”是指提供、给予、接受或索取任何有价值的东西来影响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中的行为;“欺诈行为”是指为了影响采购过程或合同实施过程而谎报事实,损害采购人的利益,包括供货单位之间串通,人为地使供货活动丧失竞争性,损害采购人所能获得
10、的权益。11.2 如果甲方根据上述 11.1 款的规定,终止了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应将部分(按部分终止合同的比例计算)或全部甲方已支付的款项退回给甲方。11.3 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12. 破产终止合同12.1 如果乙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13. 合同转让和分包13.1 除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14 适用法律14.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15. 合同生效与终止1
11、5.1 本合同自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双方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时终止。15.2 本合同一式伍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贰份,由甲方上报壹份合同至区财政局资金评审中心备案。16. 合同修改16.1 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17合同考核17.1 考核为报告考核。17.2 乙方报告评审后,由甲方根据考核要求,会同相关单位对其服务工作6进行考核,考核权重均为财政评价(25%)、项目单位评价(25%)、专家评价(50%)。项目难度系数由项目单位参考专家组意见后商定。17.3 区财政局下达第三方定点服务机构参与绩效管理工作情况考核通知书,甲方根据考核结果支付项目服务费用。签约各方: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分管领导: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人(签章)部门负责人: 代理人:经办人: 经办人:地址: 地址:电话: 电话: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