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美术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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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 26 号四川美术学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会审议通过,报我委核准的四川美术学院章程,经重庆市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市教委 2017 年第五次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核准。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请你校及时发布、广泛宣传学校章程,并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重庆市教育委员会2017 年 9 月 19 日四川美术学院章程序 言四川美术学院始于 19

2、40 年在成都创建的四川省立艺术专科学校,1950年更名为成都艺术专科学校。1950 年西北军政大学艺术学院部分骨干南下,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组建西南人民艺术学院。1953 年西南人民艺术学院的美术系与成都艺术专科学校的绘画科、应用艺术科合并,在西南人民艺术学院原址成立西南美术专科学校。1954 年,西南美术专科学校创办了附属中等美术专业学校。1959 年,西南美术专科学校改制更名为四川美术学院,设四年制本科专业。1979 年,学校首次招收硕士学位研究生;1981 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学校被列为首批硕士学位和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学校秉承“贴 近生活,服 务人民;知能并重,奖 掖新人;开

3、放兼容,与时俱进” 的办学理念,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实 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等艺术人才,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特色鲜明的一流美术学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规范办学行为,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与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学校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的规范性文件,是实施办学和管理活动、开展社会合作、履行公共职能的依据。第二条 学校名称: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名称

4、:Sichuan Fine Arts Institute,缩写:“SCFAI” 。第三条 学校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 108 号。分为:黄桷坪校区(重庆市九龙坡区黄桷坪正街 108 号);大学城校区(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大学城南路 56 号)。学校中文域名:四川美术学院;英文域名:http:/ 学校是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属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文艺方针,遵循高等教育普遍规律和艺术教育特殊规律。第二章 学校举办者与学校第六条 学校由重庆市人民政府举

5、办,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第七条 学校举办者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维护学校合法利益,推动学校事业发展。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 变更名称,设立或调整校区及校址,需经学校同意、学校举办者批准。第八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任命校长及其他应当由举办者任命的人员。(二)监督和指导学校依法依规办学。(三)监督和评估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四)监督学校的财务活动。(五)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九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保障和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二)提供充分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校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三)维护学校权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

6、四)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利:(一)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计划,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制定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颁发相应的学历(或其他学业)证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符合条件的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位证书。(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聘用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惩和工资分配。 (六)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科研创作、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建立在政府和社会

7、支持下的教学与科学研究基地。(七)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艺术机构开展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交流与合作。(八)根据发展需要和科学、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研究、管理、服务等校内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坚持人才强校战略,依法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 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九)严格规范财务制度,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处置学校资产,组织收入,决定收益分配。(十)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十一)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三)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保护学生、

8、教师及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五)保护学校的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标准。 (七)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八)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九)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三章 学校职能与教育形式第十二条 学校基本职能是人才培养、科研创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根据不同学科、专业特点和学校实际, 设置院(系)、部、 处 (室)等二级单位,构建多种形式的履职模式和保障体系。第十三条 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的学科专业目录和学校发展需要,构建以艺术学门类为主,覆盖文学、历史学、教育学、管理学和工学等门

9、类的学科专业体系。第十四条 学校以全日制本科生教育为主,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和留学生教育,并根据社会和学校发展需要开展其它层次和类型的教育。第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 硕士等学位,形成完整的人才培养体系。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教学工作评估制度,依法设立督导组织,对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学生学习状态等进行评估和督导。第十七条 学校鼓励学术创新,保障学术自由,严格学术规范;组建各类研究组织和创新平台,开展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艺术创作,推动科研成果转化和社会服务,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自主开展同境内外教育、研究、企 业、政府等机构和组织的交流合作,设立中外合作教育教学、学术

10、研究项目和机构,在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权益、保证办学质量和学术声誉前提下,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培养、艺术创作与学术研究活动。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艺术人才培养规律和主管部门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确定招生方案。学校独立组织艺术水平考试,区分不同专业,实行艺术水平考试和文化考试综合考录制度。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招录按照国家政策法规及学校有关制度执行。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第一节 基本原则第二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 产党四川美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领导 下的校长负责 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 领导核心,校 长是学校的行政总负责人,学校党委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学校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

11、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依章独立行使职权。学校支持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青联等群团组织和学生团体组织依据宪法、法律、法规、 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重大事项决策机制,在作出重要决策时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原则 ,实行合法性审查、专 家论证、风险评估、多方参与、集体决定的机制。第二节 学校党委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

12、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 讨论 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

13、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 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院(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 工作, 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 发挥 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

14、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代表大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 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美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问责机构,在上级纪检机关和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职责,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议事决策制度:(一)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 ),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根据学校实际情况设立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 ”)。(二)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代会闭会期间是学校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按照党章、党内法规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领导学校的工作。(三)全委会的主要议事规则是:会议由常委会召集,议题由常委会确定。全委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如遇重大问题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以召开党委全委扩大会议,扩大范围由党委常委会决定。学校纪委副书记或监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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