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九年六月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目 录一、基金托管协议 当事人 .2二、 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目的和原则 .4三、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5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4五、基金财产 的保管 .15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 行 .19七、交易及清算交 收安排 .23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 会计核算 .31九、基金收益分配 .37十、基金信 息披 露 .40十一、基金费 用 .43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45
2、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46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47十五、禁止行为 .50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2十七、违约责任 .54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56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57二十、其他事项 .58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59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1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拟募集发行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鉴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
3、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鉴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明确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除非另有约定, 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2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一)基金管理人名称:上银基金管理
4、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秀浦路 2388 号 3 幢 52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528 号陆家嘴基金大厦 9 楼邮政编码:200122法定代表人:汪 明成立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131114 号文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5、号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号兴业大厦 20 楼邮政编码:350013法定代表人:高建平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3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
6、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4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 ”) 、 证
7、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上银未来生
8、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5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9、)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可转债(含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 、次级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等) 、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定义的“未来生活”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不低于基金投资股票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 0%3%,每
10、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将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净资本规模,以及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特点,兼顾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合理控制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应调整。(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6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
11、行监督: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保证金以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
12、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7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16、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7、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合计市值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18、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4、:(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15、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2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16、金资产净值的 15%;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上银未来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8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2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3、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上
17、述第 2、12、20、22 项以外,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18、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章第九条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