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第 1 页 共 7 页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甲方:乙方: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备份所涉及的相关工作,达成以下安全协议:第一条 协议项目与定义1-1 为规范深圳市电子政务容灾备份中心(以下简称备份中心)的使用和管理,依据深圳市电子政务信息安全管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协议。1-2 本协议所称备份中心,是指向使用单位集中提供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备用机房、网络和配套的运行维护服务,以及提供同城或异地的数据备份、系统备份、介质备份等服务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1-3 使用单位须是我市各
2、级党政机关和相关单位,同时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三级及以上的信息系统。(二)面向公众服务的重要信息系统。(三)其他重要的信息系统。1-4 备份中心提供的服务包括:(一)存储介质保管: 使用单位可将制作完成的备份介质(磁带,磁盘,光盘等)送到备份中心进行异地保管。(二)场地容灾: 可提供封闭或者开放式的独立场地、提供网络、环境监控等支持。(三)集中存储空间: 使用单位利用所获分配的存储空间,自行采用备份方式和制定备份策略,进行数据的备份和管理。(四)集中数据备份: 根据使用单位需求,由备份中心选择合适的备份策略(备份频率和备份时间)完成数据备份工作。(五)应急备机: 临时提
3、供给使用单位用于开展应急演练或紧急情况下临时备机,使用期限不超过 3 个月。(六)应用级容灾:使用单位可利用备份中心机房及网络环境等资源,再建立一套完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第 2 页 共 7 页整的与本地生产系统数据同步的备份应用系统,在灾难情况下,备份应用系统可迅速接管生产系统业务运行。1-5 除非明确注明,本协议所涉及的主机以下统称“服务器” 。1-6 本协议中“双方”仅指本协议的甲方和乙方。第二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2-1-1 以下条款仅当使用该项业务时生效。1) 在使用存储介质保管服务期间,甲方负责其介质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 在
4、使用场地容灾服务期间,甲方应妥善管理其设备所属的区域的门禁钥匙及授权使用,如有遗失,应立即向乙方工作人员报备并更换区域门禁钥匙,因门禁钥匙遗失或越权使用带来的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应责任。同时,甲方负责场地内线路、机柜、服务器及其他设备的安装及维护工作。3) 在使用集中数据备份服务期间,甲方自行负责其服务器以及相关设备的硬件配置和备份软件的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甲方服务器上安装相关备份软件时,所需的软件版权/许可/使用权原则上由甲方自行负责,特殊情况下,可与乙方协商解决,甲方不得擅自卸载客户端及停止客户端服务。4) 在使用集中存储空间服务期间,甲方自行负责其服务器以及相关设备的硬件配
5、置和软件的安装、升级、服务器管理和故障的排除,配合乙方人员做好本单位相关系统使用存储空间的配置工作,并且不得擅自更改配置。5) 在使用应急备机服务期间,甲方应负责所申请资源的安装、维护、管理,使用期限不超过 3 个月,逾期后如发生业务中止,乙方不对此承担相应责任。6) 在使用应用级容灾服务期间,甲方自行负责其服务器以及相关设备硬件、软件的购置、安装及管理,系统及数据的同步更新工作,发生灾难性事件,需要在备份中心开展业务恢复时,应及时通知备份中心。2-1-2 甲方承诺不进行:利用服务器从事 Internet 上为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共道德所禁止的或不欢迎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散布电子邮件广告(SPAM
6、)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任何内容(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秽、色情、下流的信息;博彩有奖、赌博游戏;违反国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损于社会秩序、社会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内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第 3 页 共 7 页容。甲方同时承诺不得为他人发布上述不符合国家规定和/或本协议约定的信息内容提供任何便利。甲方承认乙方有权根据乙方自己谨慎的判断来决定甲方发布的内容是否构成违反协议或者国家的有关规定。2-1-3 甲方需保障服务器自身的信息安全,如因甲方生产端引起的任何经济、政治、法律等责任,甲方需承担所
7、有责任,乙方不对此或对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者义务。2-1-4 甲方对存放在备份端服务器上的数据的完整性和保密性以及信息的内容负全部责任。2-1-5 甲方对备份端服务器上系统环境、应用以及数据库等内部安全负全部责任,甲方应当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并做好服务器内部安全的日常监控、管理工作,尽量避免发生安全问题,如确有发生安全问题,必须立即采取妥善的措施进行处理,并立即知会乙方人员。2-1-6 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甲方执行本协议的联系人和所有管理甲方网络、设备和服务器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以及授权资料,并在上述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因甲方以上人员(包括已经离开甲方的人员或已停止为甲方提供服务的人员)的行
8、为或者不作为而产生的后果均由甲方承担。2-1-7 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承认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任何资料、软件、数据等的权利属于乙方,甲方无权复制、传播、转让、许可或提供他人使用这些资源,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1-8 甲方运维人员凭本单位有效证明登记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入备份中心进行维护操作。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2-2-1 以下条款仅当使用该项业务时生效。1) 在提供存储介质保管服务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物理介质保管环境。 2) 在提供场地容灾服务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网络环境及机房环境。3) 在提供集中数据备份服务期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确定备份策略,协助其在其服务器上安装相关的备份软
9、件并将甲方的数据集中备份于备份中心的相关设备。4) 在提供集中存储空间服务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完善的存储环境,协助甲方确定存储管理策略,并将相关目录、文件等数据挂载于备份中心的相关设备。5) 在提供应急备机服务期间,乙方负责提供应急备机资源的创建工作,提供完善的网络环境及机房环境,使用完毕后进行数据清理工作,确保资源的安全回收。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第 4 页 共 7 页6) 在使用应用级容灾服务期间,乙方负责协助甲方进行其服务器以及相关设备的安装及数据同步更新工作,协助甲方进行应用级容灾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配合甲方进行应用级容灾应急演练工作,发生灾难性事件,接到使用
10、单位正式业务恢复通知后,按照应急响应预案,协调资源,配合使用单位做好业务恢复工作。2-2-2 保留因甲方违反本协议前款所提及的甲方义务而终止其在备份中心业务运行的权利。第三条 协议期限3-1 本协议有效期为 12 个月。起始日从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在协议到期时,双方如需要继续合作并对本协议无异议,则本协议自动顺延。如双方认为某些条款需要修改,届时双方另签协议。3-2 如果在协议期间或期满之后甲方需要乙方的其他服务,双方另签协议。3-3 本协议签订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但应以书面形式签字盖章确认。3-4 发生下列情形本协议期限则按照以下情况计算:3-4-1 双方协商一致变更本协议期
11、限;3-4-2 甲方严重违反本协议,乙方提前终止协议;3-4-3 协议约定或者法律法规的其他期限。第四条:违约责任4-1 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另一方可根据此协议书依法追究对方责任。4-2 如果甲方违约,或者因服务器自身的安全问题对乙方相关设备及网络的正常运行造成影响,乙方有权终止相关服务,并追究甲方相应责任。 第五条 责任限制5-1 乙方在甲方服务器安装、配置、维护时需要短时间中断服务,或者由于网络通路的阻塞造成甲方服务器访问速度下降,甲方均认同是正常情况,不属于乙方违约。鉴于计算机及互联网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电信部门技术调整等引起的事件,甲方亦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5-2 乙方在发现甲方服务
12、器因病毒、黑客等原因对乙方相关设备造成重大威胁的,有权立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第 5 页 共 7 页即中断服务,并在 30 分钟内通知甲方有关人员,甲方需保证有关人员通讯方式正常。该情况下,甲方认同不属于乙方违约。5-3 在履行本协议时,乙方对因第三方的过错或者延误而给甲方或者其他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5-4 乙方对通过甲方间接接受乙方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不负责任。5-5 本协议中第三方是指除了甲乙双方外的其它方。第六条 争议解决6-1 因履行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6-2 如果协商未成,双方同意向深圳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并
13、接受其仲裁规则。该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双方将无条件地履行该仲裁裁决。第七条 不可抗力7-1 甲乙任何一方遇有不可抗力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或迟延履行本协议,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个日历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7-2 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协议的履行,除非履行本协议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7-3 本条所称“不可抗力”系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或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和风暴等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动乱、
14、政府行为、国家政策的突然变动和罢工等。第八条 保密8-1 任何一方对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以任何方式获知的另一方单位秘密或其他应保密的技术及信息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任何其他第三方透露或泄露,但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经另一方书面同意的除外,否则违约方应承担对方损失。第九条 协议的解释、法律适用、生效条件及其他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第 6 页 共 7 页9-1 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或者本协议有关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本协议关于协议的解释、违约责任、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责任限制、补偿及争议解决的有关约定的效力。9-2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
15、共和国法律、法规、电信管理部门的规定和计算机行业的规范。9-3 如果本协议任何条款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协议的其他所有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协议相应的精神和宗旨。9-4 对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及业界通行的理解和惯例进行,并且应当将本协议各条款及有关附件作为一个整体来理解和解释。本协议内的标题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9-5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协
16、议相关内容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9-6 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协议。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均可以终止本协议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9-7 本协议的有关条款或者约定若与双方以前签署的有关条款或者乙方的有关陈述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9-8 本协议如顺延或签定新协议时,乙方有权修改本协议内的相关条款内容。9-9 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不可转移、许可给第三方,但发生 9-6情况除外。本协议经各方授权代表于 年 月 日签署于中国深圳,自该日起生效。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持二份,乙方持二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深圳市大数据资源管理中心 电子政务容灾备份安全协议第 7 页 共 7 页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