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补贴缴存合同单位合同号( )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以下简称甲方)缴存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为做好住房补贴的缴纳和管理工作,根据宁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和人民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缴纳相关费用的规定,经双方商定,住房补贴的交纳采用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结算方式,甲乙双方应遵守以下条款:1. 委托收取款项为住房补贴。2. 双方对错收错付的住房补贴另行结算,多还少补。3. 乙方在每月 15 日前呈送住房补贴汇缴变更清册给甲方,甲每月 15-25 日委托开户银行收取住房补贴,并按规定及时划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4. 甲方除委托开户银行收取住房补贴外,不得委托收取其他款项,否则乙方有权单方提出中止合同。5. 甲方委托其开户银行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定期借记业务收取住房补贴。6. 乙方授权其开户银行按小额支付系统发来的定期借记业务确认付款,不得任意拒付。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送双方开户银行各执一份。本合同自 201 年 月 日开始开始执行。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单位负责人(签章) 单位负责人(签章)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号码: 电话号码:甲方开户银行: 乙方开户行: 帐号: 帐号:行号: 行号:甲方开户行(签章) 乙方开户行(签章)签订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