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河北工业大学章程序 言河北工业大学前身为创办于 1903 年的北洋工艺学堂,之后相继更名为直隶高等工业学堂、直隶高等工业学校、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业专门学校、河北省立工业学院、河北省立工学院、河北工学院,1951 年与北洋大学合并为天津大学,1958 年恢复重建,1962 年与天津工学院合并改称天津工学院,1971 年复名河北工学院,1995 年定名为河北工业大学。学校立校之本在于兴工报国。学校百余年的办学历程是一部与近现代民族工业发展息息相关、与国家高等工程教育紧密相连的发展史。学校初创,时值清末,国家积贫积弱,为探求“实业富国”之良方,学校汲汲图兴学之策;民国时期,面对外辱内
2、患,学校担负起“ 工业 救国” 之重任,努力探索工 业 教育之新路;新中国成立后,学校肩负“ 科教兴国 ”之责,与百业待举 的祖国一道砥砺前行;跨入新世纪,学校坚持以“ 创新强国” 为己任, 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鼎力续航。学校兴校之基在于“工学并举” 。1903 年,学堂首任 总办周学熙先生提出“ 工艺非学不 兴,学非工艺 不显” 的办学主张,创办了全国最早的高校校办工厂,首开“工学并 举” 工业教育思想之先河;1929 年,河北省立工业学院首任院长魏元光先生继承“工学并举”办学传统,强调“既 习其理、又习其器”,开创“中国式一体化工业教育” 道路; 1958 年,河北工学院复建后首任院长潘承
3、孝先生强调“ 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重的“三基”教育,倡行“教学科研生产一体化”,进一步拓展了 “工学并举 ”的办学理念;1996 年,学校跻身首批国家“211 工程” 重点建设序列以来, 赋予“工学并举”以“理 论 与实 践、办学与 兴工、立校与报国” 相结合的时代内涵,形成了鲜明的办学特色。学校固校之魂在于“勤慎公忠” 。近百年来,学校秉承魏元光先生提出的“ 勤慎公忠 ”校训精神, “勤以治学、慎以立身、公以对人、忠以处事” ,历经沧 桑不忘教育之本,百折不挠秉持报国初衷,培养了代代工大人身担家国的理想信念,敬业乐群的道德风范,严谨务实的科学态度,好学求新的进取精神。学校治校之器
4、在于依章办学。学校早在 1903 年就拟定了工艺学堂详订暂行章程,此后,又相继制定了直隶高等工业学堂试办章程、 直隶公立工业专门学校简章、 河北省立工业学院规则,为今日高水平大学建设奠定了依法治校、依章办学的历史根基。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教职工、学生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河北工业大学,简称河北工大;英文译名为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缩写 HEBUT。第三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北辰
5、区西平道 5340 号。办学场所包括天津市北辰校区、红桥校区和河北省廊坊校区。学校网址为 http:/。第四条 学校为国家“211 工程” 重点建 设大学。第五条 学校办学特色为“工学并举”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勤慎公忠” 。第七条 学校校风为“勤奋、严谨、求实、进取” 。第八条 学校是由河北省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和教育部共建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河北省教育厅。学校举办者依法指导、支持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提供充足和稳定的办学资金,依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评估学校办学质量和水平。学校共建方依据共建意见对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给
6、予指导和支持。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学校办学自主权主要包括:(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二)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三)按照国家学位制度有关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卓越学者和著名社会活动家等杰出人士名誉学位;(四)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五)遵循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七)按照国家有关规
7、定,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八)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九)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第十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河北工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推行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建立符合国情、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现代大学制度。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发挥学院办学的主体作用。第十三条 学校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与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第二章 办学定位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坚持
8、教育改革,坚持开放办学,坚持“工学并举” 办学特色,走内涵发展、创新发展、协同发展之路,努力建设成为国内有重要影响、国际知名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第十五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为基本职能。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严谨务实、开拓创新、具有社会责任感的高素质专门人才。第十七条 学校以本科教育为基础,本科教育与研究生教育并重,积极开展其他形式的教育活动。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以工为主,工理经管文法艺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第十九条 学校立足京津冀、辐射全国、面向世界,依托省市部共建平台,集聚区域办学资源,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助推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国家和区
9、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与智力支撑,为人类文明进步做出贡献。第三章 学 生第二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资源;(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五)按规定组织或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科技创新、文艺体育等各类活动,按规定组织或参加学生团体;(六)按政策和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
10、及助学贷款;(七)获得就业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八)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九)对纪律处分、处理及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十)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完成规定学业;(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三)遵守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四)按规定缴纳学费等有关费用;(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设备和生活设施;(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改
11、善学生学习、生活条件,关注学生身心健康,为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学校建立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完善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第二十六条 外国和境外留学生适用本章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七条 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校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及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四章 教职工第二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第二十九条 教师是指学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2、。教师享有下列权利:(一)按工作需要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二)从事科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三)公平获得职业发展的机会和条件;(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职务资格的评、聘、晋升等机会,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与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六)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休息休假等待遇;(七)就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八)依据相关规定
13、和合同约定合理流动;(九)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遵守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二)严谨治学,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尊严,恪守学术道德;(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四)履行岗位职责,按规定完成工作任务;(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六)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三十一条 学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参照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岗位特点对教职工进行分
14、类管理,健全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将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培训、奖励或处分的重要依据。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优异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违反规章制度、不履行义务或未完成规定工作任务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理。学校设立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和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与救助机制。第三十五条 学校完善教职工培训体系,对教职工职业生涯规划与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第三十六条 学校完善教职工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办学实际,改善教职工工作、生活条件。第三十七条 学校贯彻落实离退休人员政策,保障离退休人员的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 学校兼职教授、客座教授
15、、名誉教授、在站博士后、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人员,在校工作学习期间,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第五章 组织机构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学校党委的主要领导职责:(一)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二)负责学校党组织自身建设,承担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负责人人选;(五)
16、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六)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七)法律、党内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职责。第四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河北工业大学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全委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常委会履行。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党内重要事务和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的重要议题,须由全委会或常委会根据其议事规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作出决定。第四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河北工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委的主要任务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为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提供政治保证。第四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