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北经贸大学章程0序 言河北经贸大学是河北省重点建设的骨干大学。1995 年 5 月,经教育部批准,由河北财经学院、河北经贸学院、河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组建而成,是一所以经济学、管理学和法学为主,兼有文学、理学、工学和艺术学等多学科的财经类大学。1953 年创办的河北省供销社石家庄干部学校为河北经贸大学办学的历史起点。2000 年、2002 年,河北财经学校和河北省电子工业学校先后并入河北经贸大学。1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依法自主办学,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高等学校
2、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河北经贸大学(以下简称学校) ,英译文:He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英文简称:HUEB,网址为:http:/。第三条 学校校本部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学府路 47 号。另设有石家庄市红旗大街 262 号和 428 号、石家庄市槐北路 95 号三个校区。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第四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教学、科研和财务等相应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为河北省教育厅。第五条 学校实
3、行中国共产党河北经贸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对学校事务实施自主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自主权的行使。第七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社会2需求为导向,育人为本、德育为先、能力为重,着力培养信念坚定、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八条 学校立足河北,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努力建成规模适度、办学特色鲜明、学科优势突出、学风优良、管理规范的国内知名财经类教学研究型大学。第九条 学校实行以校、院两级管理
4、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范畴内,视情形调整管理模式。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第十条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任务,致力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依法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区域、行业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提供人才和科技支撑。第十一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的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十二条 学校大力倡导科学研究,鼓励协同创新和自由探索相结合,凝炼方向,汇聚队伍,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第十三条 学校积极弘扬民族精神,培养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传承学校精神,传播学校文化,推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传承创新和建设。第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
5、合作与交流,促进教育国际化。3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招收学生,对学生实施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为基础,大力发展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根据社会需要,适度开展高等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等其他类型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法律法规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学位,并根据学校建设和发展程度,提高授予学位的层次。学校可向为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荣誉学位称号。第三章 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享有以下权利:(一)根据社会需要、国家政策的规定及
6、学校办学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办学规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结构。(二)根据学校教学实际情况,自主开展人才培养活动,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以及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决定学生考核内容、形式及标准。(三)根据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情况,自主开展各种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产学研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四)自主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门、行业产4业等联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五)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发展的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
7、织机构,自主决定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六)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受捐赠财产以及学校其他合法所有的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八条 学校根据法律、法规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政策。(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依法接受国家的监督和指导,依法接受社会监督和评议。(四)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教职员工第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可根据教学、科研、
8、管理等需要,适当聘任非事业编制人员。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办学以教师为主体,依法对教职员工5进行聘用、考核、晋升、调配和奖惩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用制度,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聘用制度。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参加学术团体,开展学术活动。(二)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的重大事项,对学校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和学习、进修、交流、访问的机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按规定领取相应薪酬。(四)在工
9、作业绩、工作能力和道德水平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五)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职称评聘等不服的,可以表达异议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6(二)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和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四)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教书育人,管理育
10、人,服务育人,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五)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六)未经学校批准,不得在校外兼任实职。(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三条 客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社会导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政策和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第五章 学生和校友第二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学籍,接受学校培养的受教育者,包括中国学生和外国留学生。第二十六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下列基本权利:(一)平等地接受学校
11、教育、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以及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条件保障。7(二)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参加合法的社会活动及文体活动。(三)公正地获得学业和道德上的评价,按照规定获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各种奖励。(四)在不影响学业任务完成情况下,按照学校规定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五)对纪律处分和涉及其权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提出申诉。(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学校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七)按规定公平获得海外交流、学习和深造的机会。(八)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
12、权利。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国家荣誉和利益。(二)珍惜学校声誉,爱护学校财产,维护学校利益,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完成规定学业。(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8(六)法律、法规、章程以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对学生进行管理、培养、奖惩。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
13、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第三十条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制定章程并按其处理学生自身事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可根据学校规定推选代表出席、列席与其学业、生活、奖惩有关的各种学校会议。第三十一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校授权学校团委审查和受理。学生团体应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第三十二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河北经贸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的中外各界人士。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成立河北经贸大学校友会,服务、联系校友并对校友事务实行管理。第六章 学校党委及其部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的重大事项,支持校长依法自主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