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杭州市萧山区惠立幼儿园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 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 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园的名称:杭州市萧山区惠立幼儿园。第三条 本园的地址: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学知路 2399号 5 幢。第四条 本园的性质 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五条 本园 经教育行政部 门批准后成立,办学许可证签发之日为学校成立日。本园成立后,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本园的审批机关和业务主管机关是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
2、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本园接受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委托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第六条 本园的办 学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园的举办者是上海崇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二)推荐理事和监事;(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第八条 本园开办资 金:50 万元。出资人上海崇实教育投资有限公司,出资金额 5
3、0 万。第九条 本园的业务范围:(一) 专业范围:学前教育;2(二) 办学层次:幼儿园;(三) 办学形式:全日制;(四) 办学规模:16 个班共 320 人。第三章 组织管理体制第十条 本园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园长负责制。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 理事;(二) 制订本园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三) 制订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四) 制订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五) 决定本园的合并、分立、变更、终止;(六) 聘任或解聘本园园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七) 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八) 决定本园内部机构设置;(九) 制订和修改本园章程;(十)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
4、准;(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会议。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 立理事长 1 人,由举办者提名和委任,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投票同意罢免。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第十五条 理事会议应由理事全体成员的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方可举行。作出决议
5、,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3(一)聘任、解聘园长;(二)修改本园章程;(三)制订本园发展规划;(四)审核本园预算、决算;(五)决定本园的分立、合并、终止;(六)本园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议应当制作会 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第十七条 当在职理事人数少于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理
6、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理事会。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二)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三)法律、法规和本园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十九条 本园园长由理事会提出,报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和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核准后聘任。园长负责本园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规章制度;(三)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五)聘任和解聘工作人员,实施奖惩;(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第二十条 本园设立监事会,
7、其成员为 3 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本园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园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4本园理事、园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本园财务;(二)对本园理事、园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当本园理事、园长的行为损害本园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 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第二十四条 本园的基本制度有:(一)人事管理制度;(二)教学管理制度;(三)教
8、师管理制度;(四)学生管理制度;(五)财务管理制度;(六)安全管理制度;(七)其他规章制度。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五条 本园的法定代表人 为园长,法定代表人任期为5 年。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园的法定代表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的;(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 3 年的;(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七)法律、法
9、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5第五章 保育、教育管理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等法律法规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并在教材选用和课程设置上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与监督。第二十八条 坚持以幼儿 为本,面向全体幼儿,不进行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科学地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全面和谐发展。第二十九条 本园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第六章 资产及财务管理第三十条 本园经费来源:(一)举办者出资;(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三)利息;(四)捐赠;(五)其它合法收入。为不断改善办学条件,促
10、进幼儿园的发展,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幼儿园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 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第三十一条 本园对举办 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以及其他合法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第三十二条 本园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三十三条 本园存 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园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第三十四条 本园接收的 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园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财会制
11、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第三十六条 本园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6行财务审计。第三十七条 本园的 资产管理,接受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第三十八条 本园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的年检。第三十九条 本园工作人 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第四十条 本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办学期限届满,经理事会决定不再继续办学的; (
12、二)因管理不善等原因,无法实现办学目的,经举办者提出,理事通过,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三)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四十一条 本园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审批机关审查。第四十二条 本园自行要求,或由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终止时, 应向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提出终止申请,说明终止理由,同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应当在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 本园终 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
13、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三)偿还其他债务。 清偿上述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其中用于返还举办者的部分,按照举办者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结 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理事会审核通过,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0 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办理终止办学手续,得到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批准后 5 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本园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7或者非营利性目的。第四十五条 自杭州市萧山区教育局发出终止文件之日起,即为本园办学终止。自杭州市萧山区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本园法人终止。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 10 月 30 日理事会表决通过。本园章程的修改,须由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园理事会。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