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民族大学招生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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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南民族大学普通本专科、预科招生章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确保我校普通本专科、预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全名是西南民族大学,英文译名:Southwest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学校是国家部委直属高校,由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管,培养包括博士、硕士、本科、专科、预科以及成人高等教育在内的各层次高级人才。第三条 学校坐落在我国历史文化名城成都市。现有三个校区:老校区、新校区、太平园校区。第四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

2、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设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下设普通本专科、预科招生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预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校长担任,招生工作小组由主管校长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和预科招生的日常工作。第七条 西南民族大学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并接受社会和广大考生的监督,投诉电话:(028)85522012。第三章 录取规则第八条 学校普通本、专科专业面向全国招收汉族在内的各民族考生。除艺体类专业外,少数民族考生约占招生总数的 65。

3、预科只招收少数民族考生。第九条 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 120%以内。学校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按志愿优先原则录取非第一志愿和服从调剂的考生。第十条 对于进档考生,实行根据考生投档成绩按分数级差确定录取专业的办法,专业级差一般在 5 分以内,同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少数民族考生优先录取。第十一条 艺体类专业在专业成绩合格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所在省(市、自治区)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情况下,按专业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并参考相关科目成绩,根据考生填报的志愿,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根据教育部2007

4、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 ,如我校招生省区组织了艺术类专业统考,考生还必须参加统考,且统考成绩合格者方能按学校的录取规则参加录取。第十二条 中国少数民族语言文学类(藏、彝文)专业根据所在招生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及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加试藏语文或彝语文,其余专业无加试要求。第十三条 学校对于国家和各省(市、自治区)规定的加、降分政策均予以认可。经加、降分以后形成的特征成绩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第十四条 考生身体健康标准参照教育部及相关部门联合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第十五条 新生进校后,公共外语学习语种为英语或日语。第十六条 学校录取新生均无男女生比例限制。第四章 附则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化原则,学校严格按四川省教育厅和四川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杂费及住宿费。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三个月内进行全面复查。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并报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九条 考生可通过以下途径查询招生信息:1.登录我校招生信息网站(教育网用户请登录 http:/,非教育网用户请登录http:/) ; 2.24 小时咨询热线:(028)68353993; 3.办公电话:(028)85522012。第二十条 本章程由西南民族大学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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