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海音乐学院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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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星海音 乐学院章程序 言星海音乐学院前身为 1957 年创办的广州音乐学校,后数易校名。1958 年设置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1965 年初与广东舞蹈学校合并为广东艺术专科学校;1969 年与广州美术学院合并为广东人民艺术学院;1978 年 3 月复名为广州音乐专科学校;1981年 6 月经国务院批准设为广州音乐学院;1985 年 12 月,为纪念广东籍人民音乐家冼星海,更名为星海音乐学院。学校以培养高素质音乐舞蹈等方面的艺术人才为己任,继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传承岭南音乐文化,弘扬星海精神,遵循“ 求真、尚美、崇德、敬业” 的校训,服 务国家经济文化建设。学校2005年办学主体进驻广州大学城

2、,从此融身于多学科大学环境中,以大学城这个具有强劲后发优势的教育生态环境为平台,依托地处改革开放前沿、毗邻港澳的地缘优势,锐意创新谋求发展,努力实现“ 建成与广东经济社会 发展相适应、在国内有较强竞争力、在国际有一定影响的高水平音乐学院”的目标。 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学校是广东省人民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广东省人民政府主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广东省教育厅。第三条 学校举办者依法享有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考核

3、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的职权。同时,也有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的办学条件,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等法律规定的义务。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星海音乐学院,英文名为 Xinghai Conservatory of Music。第五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48 号。学校设有两个校区,分别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西路 398 号、广州市天河区先烈东横路 48 号。学校经举办者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根据办学需要调整校区。学校的网址是 http:/。第六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一)制定学校规划并组织实施; 3 (二

4、)确定和调整年度招生计划,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四)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和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五)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六)开展与国(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及其他组织的交流与合作;(七)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八)调整岗位结构比例,组织教师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和聘用,确定内部收入分配;(九)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及经费;(十)依法可以自主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学校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依法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星海音乐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

5、下的院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体制。实行以校系(院)两级管理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并可自主调整管理模式。院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第八条 学校的校训:求真、尚美、崇德、敬业。第九条 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教育和艺术教育规律,全面提升办学质量和办学水平。 4 第十条 学校的办学定位:学科定位: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可发展艺术学和其它学科门类的相关学科。类型定位:应用型高等艺术院校。层次定位: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辅以适应社会需求的其他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依

6、法开展国际生、港澳台侨生教育及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服务面向定位:立足广东,服务全国,面向世界。培养目标定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音乐与舞蹈艺术等专门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第十一条 学校的办学特色:根植传统沃土,传承岭南优秀音乐文化;依托地域优势,开放兼容,创新音乐人才培养模式。第二章 职责与任务第一节 人才培养第十二条 学校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依法招收和培养学生。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知识创新和科技进步的需求,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规模,结合学校战略规划、办学定位和学科专业发展,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 5 律,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

7、构和规模,设置学科专业,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培养社会需求的相应人才。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有音乐与舞蹈学、戏剧与影视学,学校可根据发展需要设置艺术学和其它学科门类的相关学科。第十四条 学校遵循国家招生政策,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编制和调整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按照不同培养层次、类型和学科专业的要求,确定和调整选拔学生的标准和条件。学校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择优录取的原则开展招生活动,设立招生领导小组及招生委员会,负责审议招生政策、制度和程序,建立监督和协调机制,依法自主选拔人才。第十五条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按照国家规定,学校对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

8、不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根据完成学业情况发予肄业证书或结业证书。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以上学位。根据国家法规及授权,调整学位授予的层次。第十六条 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均为非义务教育,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向各类学生、学员收取学费。第二节 科学研究第十七条 学校在校系(院)两级管理模式下形成开放、协同、 6 竞争的学术研究机制,合理配置人才、经费、信息、技术等科研要素,促进学校科学研究各领域的协调发展。第十八条 学校以学科建 设为中心,建立 顶层设计带动“ 项目制” 运行模式,整合学 术资源进行科研 项目、学术团队培育,形成有竞争力、有影响力的科研梯队。第十九

9、条 学校遵循艺术学科规律,鼓励师生开展科学研究、艺术创作、表演实践等科研活动,不断提高研究水平和创作能力。第二十条 学校鼓励跨区域、跨学科交流,在协同合作中发挥引领作用;推动科研创作成果的转化,重视社会各界与学校在研究成果上的合作、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一条 学校弘扬求实学风,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加强和改进学术研究评价工作,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激发教师和科研人员从事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升科研质量和效益。第三节 社会服务第二十二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人才以及教学、创作、表演、研究等优势,为国家、区域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及精神文明建设提供高水平服务。第二十三条 学校推进协同创新

10、,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鼓励所属单位和师生与政府、校外科研机构、文化艺术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多种 7 形式的产学研合作及艺术交流合作。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社会服务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四节 文化传承创新第二十五条 学校积极传承弘扬岭南音乐文化和中华传统优秀文化,吸收借鉴世界优秀文明成果,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第二十六条 学校鼓励师生积极开展对外文化交流,加强艺术文化研究和艺术创新,为文艺繁荣和文明发展不断做出新的贡献。第三章 治理体制与管理架构第一节 学校党委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

11、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第二十八条 学校党委履行以下职责:(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 8 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

12、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七)加强对学校内各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

13、党委自身建设。(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9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第二十九条 党委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成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第三十条 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

14、照分工履行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第三十一条 中国共产党星海音乐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工作,担负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责任,纪委委员按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第二节 院 长第三十二条 院长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10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第三十三条 院长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组织拟订和实施

15、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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