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深圳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 优惠资格备案核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2 27号 ,以下称“ 财税 2012 27号 文件” )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6 49号 ,以下称“ 财税 2016 49号 文件” ) 等规定 , 为做好我市软件、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资格的备案和核查工作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 市 行政区域内的软件 、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格的 备案 核
2、查工作 (以下简称备案核查工作)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是指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 第 二 章 管理 职责 及分工 第 四 条 市税务部门是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 资格 备案 工作的受理部门。 其中 , 企业所得税属国税 管辖的企业备案资料由市国税部门受理 ,企业所得税属地税管 辖- 2 - 的 企业备案资料由市 地税部门 受理 。税务部门 负责下列工作 : (一) 按 照 财税 2016 49 号文件 规定受理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申请,并 按 照 财税 2016 49
3、 号文件 规定收集完备的备案资料; (二) 每年 3 月 20 日前和 6 月 20 日前分两批将汇算清缴年度已经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 分别 提交市 产业主管部门; ( 三 ) 有效运用核查结果,加强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资格备案的后续管理工作。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但已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 五 条 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是备案核查 工作的产业主管部门,其中市发展改革委对已申报享受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
4、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进行核查 , 市 经贸信息 委 对已申报享受 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的企业名单及其备案资料进行核查。市发展改革委、经贸信息委分别负责下列工作 : (一)收到市税务部门 提交企业名单及 其 备案资料后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名单内企业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 (二) 对第三方机构的核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 3 - (三)自 收到 企业名单及 其 备案资料 之日起 两个月内将核查结果进行公示并反馈市税务部 门(第一批名单核查结果应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反馈,如遇特殊情况时间可顺延)。 第 六 条 受 市产业主管部门 委托开展 对已申报享受 软件、集成电路 企业 所得税优惠
5、的企业 是否符合条件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机构, 负责下列工作 : (一) 按照财税 2016 49 号文件规定的条件、材料要求及产业主管部门的要求 开展核查工作; (二) 接受 市产业主管部门等相关 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核查过程中遇 到问题应当及时与市 发展改革 委、市经贸信息委等相关 部门沟通 ; (三) 第三方机构 应当自收到完备核查材料后 20 个工作日完成核查工作并 将核查结果报市 产业主管部门 。 第三方机构在负责前款规定的工作中,应当 对企业数据和资料 承担 保密义务 。 第七条 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应当 按照 财税 2016 49 号文 件的 要求, 向
6、市税务部门 提交一式两份 备案资料, 并根据市税务部门 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 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 申报享受软件、集成电路企业 所得税优惠的企业 对其提交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 4 - 第三章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条件 第 八 条 根据财税 2016 49号文件规定,符合本 章 规定的 软件、集成电路产业 企业可 以 享受财税 2012 27 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九条 财税 2012 27 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是指以单片集成电路、多芯片集成电路、混合集成电路制造为主营业务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
7、法注册并在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的居民企业; (二)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 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收入之和,下同)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制造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五) 具有保证产品生产的手段和能力
8、,并获得有关资质认证(包括 ISO 质量体系认证); (六) 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5 - 第十条 财税 2012 27号文件所称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是指以集成电路设计为主营业务 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 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 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 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
9、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 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其中集成电路自主设计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 例不低于 50%; (五) 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集成电路设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 EDA 工具、服务器或工作站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十 一 条 财税 2012 27 号文件所称软件企业是指以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为主营业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6 - (一)在中国
10、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40%,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 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0%; (三)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且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四)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5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
11、),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40%(嵌入式软件产品和信息系统集成产 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30%); (五)主营业务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六)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 (七)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 7 - 第十 二 条 财税 2012 27 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还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年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
12、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集成电路设计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3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国家规定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领域由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 三 条 财税 2012 27 号文件所称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除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还应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 (一) 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
13、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2 亿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100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 25%; (二)在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内,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不低于 5000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低于 250 万元,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 8 - 的比例不低于 25%,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70%; (三)汇算清缴年度软件出口收入总额不低于 800万美元,软件出口收入总额占本企业年度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50,研究开发人员 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国家规定的重点软件领域由国家发改
14、委、工业和 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根据国家产业规划和布局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十 四 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规定条件中所称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 2015年度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 2008 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3 70 号)的规定执行, 2016 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5 119 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 五 条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
15、不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第四 章 优惠资格备案及核查程序 - 9 - 第十 六 条 享受财税 2012 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5 年第 76 号 )规定向市税务部门备案,同时提交一式两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第十 七 条 市 税务 部门 对优惠政策备案资料齐全的企业予以备案 。 对资料 不全的 企业, 市税务部门 应 当 通知其补齐资料 ,收齐
16、资料后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移交市产业主管部门。 第十 八 条 市 产业主管部门 委托第三方机构对 市税务部门提交的 名单内企业进行核查。核查程序如下: (一)材料审核。 第三方机构 对 产业主管部门移交的 备案资料进行整理、审核,对照 财税 2016 49 号文件 规定,初步审核判断 申请备案企业是 否符合条件 。 (二)现场核查。根据核查工作需要,第三方机构 可以到备案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三) 进行说明 。对 备案 资料不清晰或存有疑义的企业,第三方机构通知企业 进行说明 ,企业应 当 在 3个工作日内 提交书面说明资料 。 (四)反馈结果。 第三方机构应 当自 收到完备的材料 之日起 2
17、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 ,并将核查结果报市 产业- 10 - 主管部门 。 如因企业原因需要补充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核查时间自企业提交补充材料之日起计算。 (五)联合审议。如经前述核查环节仍无法确定核查结果,第三方机构应当提请市产业主管部门召开联合审议会,会同市财政部门 、税务部门审议研究。第三方机构根据会议审议情况形成核查结论,并将核查结果报市产业主管部门。 第 十九 条 对通过核查的企业,由市 产业主管部门 在 其部门网站 向社会公示 5 个工作日 。 公示内容 包括:企业名称、备案的优惠事项、享受优惠年度、核查结果等 。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产业主管部门书面提出, 市 产业主管部门 组织复核并在 10 个工作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企业,由第三方机构 书面 通知该企业 。 第 二十 条 市产业主管部门向市税务部门反馈核查结果。对经核查不符合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 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 五 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 一 条 对经核查符合软件 、 集成电路企业所得 税优 惠政策享受条件的企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所得税 优惠条件的,应 当 提请市 产业主管部门 进行 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