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全市反腐倡廉建设,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 (中发2010 19 号)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意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确保反腐倡廉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第三条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评价体系,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考核、综合评定、
2、奖惩分明的原则。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市委、市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对乡镇、市直各部门单位执行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工作,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下发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第五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成员担任组长,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第三章考核对象第六条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乡镇(场),城区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市直各部、办、委、局,各人民团体,正局级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第四章考核内容第七条考核内容为:1、领导班子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有关反腐倡廉建设部署情况。2、领导班子年度党风
3、廉政建设责任目标、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完成情况。3、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4、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 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情况。5、开展反腐倡廉宣传教育情况,建立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建设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监督情况。6、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7、加强作风以及专项治理情况。第五章考核评价标准、方式第八条考核评价分乡镇(场) (经济开发区、公检法司、条管部门)和市直部门两种类型,按百分制量化评分。基础性工作 50 分,专项工作 30 分,个性工作 10 分,满意度测评 10 分。第九条考核采取日常考核、专项考核、个性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
4、式进行。日常考核占考核总分的 50%,由市纪委各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各相关职能室结合各被考核单位平时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进行量化评分;专项考核占考核总分的 30%,由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工作开展情况量化记分;个性考核占考核总分的 10%,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单位完成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情况记分;年终考核占考核总分的 10%,分数由年终检查考核根据年终考核情况提供。第十条年终考核程序和办法:(一)召开述职述廉大会。乡镇(场) 、街办、开发区参会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部门主要负责人、村党组织书记。市直单位参会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二级单位
5、主要负责人。大会主要议程为:1、考核组组长讲话。2、述职述廉。各部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向大会作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内容:一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二是领导班子开展反腐倡廉建设情况,重点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情况;三是本人完成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情况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各部门单位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交书面述职述廉报告。主要内容:一是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岗位职责以及学习、思想、作风等方面的情况;二是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内容及履行情况;三是遵守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情况。(二)群众满意度测评。由述职述廉大会参会人员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工作
6、情况和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满意度民主测评,满意度测评分为”满意“、 ”较满意“、 ”不满意“3 个等次。(三)个别谈话。谈话的主要内容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履行工作职责情况、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情况及领导干部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个别谈话的范围原则上为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群众代表。(四)情况反馈。考核结束后,考核组要对被考核单位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形成反馈意见,由考核组组长向被考核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进行反馈。反馈内容为:考核工作开展情况;领导班子的总体评价;群众满意度民主测评情况;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履行工作职责、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
7、中存在的问题及整改建议。(五)汇总材料并上报。考核组形成综合考核报告并报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六)通报。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就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第十一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不力的部门单位,通过采取下发党风廉政建设”警诫通知书“等形式进行警示告诫,凡是受到警示告诫的单位,将在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中扣分。第十二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综合评定时,结合日常考核、专项考核、个性考核和年终考核情况,对被考核单位确定考核等次。考核等次分为”优秀“、 ”较好“、 ”一般“3 个等次。第六章考核结果的运用第十
8、三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考核情况,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进行通报。第十四条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行为,责成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凡年度内被检查考核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或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年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取消该单位班子成员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取消该单位当年度综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第十五条单位班子成员外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含二级单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立案查处的;单位党员干部(含二
9、级单位党员干部)因工作履职不力受到引咎辞职以上处理的;单位(含二级单位)违纪违法问题严重被通报批评的,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果直接列为”一般“档次。第十六条群众测评班子集体”不满意“票超过 30%的,该单位当年度党风廉政责任制考核直接列为”一般“档次。第十七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治腐工作经验在县(市)级以上大会交流或推广的,实行加分奖励。第十八条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年度考核评价结果记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市委及相关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岗位调整、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第十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当年度考核等次为”一般“的单位,对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诫
10、勉谈话,并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一般“单位的党政主要负责同志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组织调整意见上报市委;对连续两年”一票否决“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由市纪委会同市委组织部提出组织处理意见上报市委。垂直管理部门则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检查考核结果通报其上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为”优秀“的单位,市委、市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在。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市直部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略)2.乡镇、公检法司、条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