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016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此外,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小型微利企业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间的所得,按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 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各省、自治区、直
2、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发挥小型微利企业在推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自 2015 年 10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 20 万元到 30 万元(含 30 万元)之间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款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二、为做好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衔接,进一步便利核算,对本通知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其 2015 年 10 月 1 日至 2015 年 12月 31 日间的所得,按照 2015 年 10 月 1 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 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34 号)继续执行。四、各级财政、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延伸阅读】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4、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所得税相关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 号)规定,自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12 月 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 10 万元(含 10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企业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 号)第八条规定,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国税发200830 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暂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上述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季度、年度申报时,均应按 25%的税率申报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