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城阳区安全生产问责暂行办法解读一、背景意义2015 年 3 月 4 日,市政府安委会印发了关于成立青岛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问责专门委员会的通知,通知对挂牌督办隐患未能限期整改、打非治违不力、专项整治期间仍发生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事故以及发生责任亡人事故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安全生产问责和经济问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要求,进一步强化属地、行业及工作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认真履行职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区安全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青岛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办法(青厅字2012 35 号)、青岛市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问责暂行办法(青厅字2012 36 号
2、)的有关规定,参照市政府安委会确定的问责制度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城阳区安全生产问责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起草过程办法的起草以建立制度化、程序化的责任追究工作机制为目标,贯彻落实了市政府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规定,充分借鉴了省外有关办法,明确了责任追究的具体失职、渎职等违纪违规行为清单。三、主要内容- 2 -办法共有 13 条,主要内容是:(一)明确安全生产问责范围。主要是单位或个人在公务活动中,不履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按照本办法进行问责。(二)明确安全生产问责原则。主要是“三个坚持” 。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纠的原则;坚持过错与责任、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坚
3、持行政问责与经济问责相结合的原则。(三)明确安全生产问责单位。成立城阳区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问责专门委员会,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问责工作,监督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和本办法实施安全生产问责。(四)明确安全生产问责的具体情形。共有 9 项,主要是对区委区政府确定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和决策事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的,对上级的决定、命令执行不力的,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管检查的,对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不采取措施的,等等。(五)明确安全生产问责方式。对在安全生产领域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程序实施党纪、政纪处分,对构不成党纪政纪处分的,采取安全生产问责和经济问责两种方式。其中:(
4、1)安全生产问责主要有诫勉谈话、责令限期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上述问责按干部管理权限- 3 -由组织、监察和人社等部门实施,同时凡被实施安全生产问责的单位个人均视情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其主要领导均要在区政府相关会议上进行检讨。 (2)经济问责主要是对发生工矿商贸亡人责任事故的街道办事处,在实施安全生产问责的同时实施经济问责,经济问责以街道办事处缴纳安全生产整治专项经费的方式实施,每亡 1 人缴纳 100 万元(市政府对我们的经济问责是每亡 1 人缴纳 200 万元)。 “资金来源” 由各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不得转嫁
5、企业,不得作为对企业处罚的依据。 “资金缴纳” 由区财政部门依照规定自区政府对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收缴。“资金管理”由区财政统一管理,具体办法由区财政负责制定。 “资金使用” 由区政府列入年度安全生 产专项经费,用于全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隐患整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以及宣传教育培训等。 “监督管理” 由问责专门委员会监督安全生产整治专项经费的缴纳和使用情况。(六)明确从重问责的情形。主要是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等等。(七)明确安全生产问责程序。主要有程序启动、实施问责 “二 项 程序 ”。“程序启动”主要是发现有问责情形的行为,问责专门委员会在发现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启动问责程序。“实施问责”主要是由区组织、监察、人社等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问责专门委员会提出的问责建议,对确定的问责对象实施问责,并在作出具- 4 -体问责处理决定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问责情况反馈问责专门委员会。为保障办法的有效实施,还制定了城阳区安全生产问责量化标准,明确了 10 条安全生产问责事项、21 项具体问责情形,列明了每一问责情形的具体问责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