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无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 市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收入收缴、支出管理以及绩效管理,适用本办法。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企业包括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市文资办及市级其他部门、单位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以及由市属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第三条 国有资本
2、经营预算收支管理应遵循“ 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相对独立、相互衔接;分级编制,逐步实施;以收定支,收支平衡;规范管理、公开透明”的原 则。第四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和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范围的市属企业各司其职,共同负责。本办法所称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是指履行出资人(或监管)职责的部门、单位,包括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2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五条 市财政局是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综合管理部门,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具体操作办法与相关管理规范;(二)审核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三
3、)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草案;(四)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五)支付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资金;(六)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七)批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八)指导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九)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信息;(十)监督检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十一)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以下统称“预算 单位” ),具体履行以下职责:(一)审核、汇总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所申报的年度国
4、有3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计划建议;(二)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三)组织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的执行;(四)编制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五)指导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承担企业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六)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相关信息;(七)监督检查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八)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第七条 纳入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范围的企业(以下统称“企 业” )具体履行以下 职责:(一)按照规定编制、申报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支出计划;(二)按照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三)建立、健
5、全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规范资金核算,确保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四)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安排支出,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并依法接受监督;(五)负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六)开展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4第三章 预算编制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应根据预算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测算收入及上年结转收入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第九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与一般公共预算同步编制,纳入市本级政府全口径预算,报市人代会批准。具体编报程序如下:(一)布置。市财
6、政局根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政策和规定,印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政策文件。(二)编制。预算单位根据编制政策文件要求,组织所监管(所属)的企业填写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申报表,并按规定与部门预算同步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报市财政局。(三)审核。市财政局根据预算编制政策对预算单位提出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进行审核,并汇总形成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代会审议。(四)下达。市财政局在市人大批准后 20 日内将市人大批准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各预算单位执行。各预算单位在收到市财政局预算批复后 15 日内将预算批复至市属企业。第十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遇重大事件、政
7、策调整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预算的,收支预算应同步调整,并由市级预算单位根据所监管(所属)企业预算调整需求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转市级预算单位的预算调整申请5相应编制预算调整草案,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第四章 收入管理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的国有资本投资收益,具体包括:(一)应交利润,即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利润;(二)国有股股利、股息,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产(股)权转让净收入;(四)企业清算收入,即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
8、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益;(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其中(二)、 (三)、 (四)项收入以市政府、市级预算单位直接持有股权部分为对象征收。第十二条 市政府、市级预算单位直接持有股权的国有控股、参股企业获得以下收入,应及时向预算单位、市财政局申报:(一)国有股股利、股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未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合并财务会计报告和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二)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之日起 306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产权转让合同和经核
9、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并附送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清算报告,涉及资产评估项目的须附送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四)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在收益确定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据实申报,并附送有关经济事项发生和金额确认的资料。第十三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比例,应执行中央、省相关规定,2020 年提高到 30%。具体征收比例在编制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确定。国家、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收标准如下:(一)应交利润,纳入编制范围的市属企业以预算编制当
10、年合并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 10的法定盈余公积(已达注册资本 50%时不再予以扣除,实际提取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为基数,按规定比例上缴;(二)国有股股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依据经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中确定的国有股获得的股利、股息全额上缴;(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扣除相关成本及交易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后的剩余部分上缴;(四)企业清算收入,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清算净收益中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五)其他应上缴收入按相关规定执行。7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数额予以调整、减免或缓缴:(一)企业年度汇算清缴后利润与该年度国有资本
11、经营预算编制预估净利润的差额,在下一年度预算编制时予以调整;(二)对因重大政策调整或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承担政府公共服务所取得的非经营性财政补贴收入,由预算单位向市财政局提出减免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予以减免;(三)其他经市政府同意的收入调整、减免或缓缴事项。第十六条 企业应于次年 6 月底前将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合并财务报告报送预算单位和市财政局。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入预算及时上缴收入,原则上收入预算执行进度不低于序时进度,并于 8 月底前完成全年预算收入上缴。收入上缴应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填具缴款书,
12、资金缴入市金库。第五章 支出管理第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预算单位共同管理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第十九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除按规定调入一般公共预算外,主要用于以下支出:(一)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国有经济布局调整和结构优化、国有企业发展要求,对市属企业安排的资本性支出。8(二)费用性支出。用于国有企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及改革成本方面的费用性支出。(三)监管经费支出。用于国有资产日常监管及专项审计等方面的支出。(四)其他支出。第二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预算单位应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并结合收入上缴情况
13、向市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相关规定,由预算单位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资金或将资金拨付相关市属企业。企业应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属于国有企业资本金注入的,应及时落实国有权益,并根据明确的支出投向和目标,及时推进有关事项实施。第六章 决算编制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局按照统一要求,开展决算编制工作,编制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经市人大批准后,市财政局应在 20 日内向市级预算单位批复决算。第七章 绩效管理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市属企业要对国有资9本经营预算进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第二十
14、四条 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按照市本级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绩效论证材料编制的相关要求执行。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预算单位报送的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进行绩效论证。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市属企业应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开展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支出中存在的问题,保障支出绩效。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于年度预算执行结束后,开展绩效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报所属预算单位。第二十八条 预算单位应当对所监管(所属)市属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并报市财政局。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局选择年度重点支出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项目安排的重要
15、依据。第三十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应按相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和市属企业应自觉接受审计监督,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水平。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应加强对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全过程管理,定期对市属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10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企业应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并配合市财政局和预算单位对本单位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第三十四条 预算单位应将所监管(所属)企业按规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和国有
16、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情况纳入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第三十五条 企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 (二)对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的;(三)未按预算明确的项目使用资金的。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 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责任。(一)未按规定编制、审核、报送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的;(二)未按规定收取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三)截留、挪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