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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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 年】发 布 时 间 : 09-24 打 印 关 闭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鼓励和支持农民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进程,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农民节本增收,省级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为加强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 号),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农机补贴专项由财政部门和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级农业(农机)和财政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

2、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落实补贴资金预算,及时拨付补贴资金,对资金的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检查等。农业(农机)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具体负责补贴专项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包括编制实施方案、制定补贴机具目录和组织开展购机申请、审核、登记、公示等。第三条 补贴资金的使用应遵循公开、公正、农民直接受益的原则。公开,指补贴政策、办法公开,补贴资金操作过程透明。通过公示、公布等多种形式使农民充分了解补贴政策等信息。公正,指资金分配、补贴机具目录、补贴对象确定等全过程公正。按照事先公布的优先补贴条件,公正确定享受补贴的农民名单,并在县或乡镇范围内公示,接受监督。农民直接受益,指保证补贴资金全部补贴到农民,做到资金到位,机

3、具到位,服务到位,使补贴的农业机械切实在农业生产中发挥作用,确保农民受益。第二章 补贴的对象、标准和种类第四条 补贴对象是农民(地方农场职工)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申请补贴的农民(农场职工)和服务组织要在农机补贴县辖区内,具有购机积极性和自我负担部分的经济承受能力。农机大户、种粮大户、科技示范户优先。第五条 省级财政补贴机具的资金标准原则上按不超过机具价格的 30%进行补贴,单台补贴金额不超过 3万元。对重点推广的机具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具体的补贴金额由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农机管理部门根据当年相关情况确定。第六条 补贴的农业机械应符合国家农业产业政策、农业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要求,

4、且经农机鉴定机构检测合格。重点补贴:(一)大中型拖拉机等农用动力机械;(二)农田作业机具,主要包括:耕整、种植、植保、收获和秸秆还田等机具;(三)粮食及农副产品的产后处理机械;(四)秸秆、饲草加工处理及养殖机械。第三章 补贴资金的申报第七条 根据省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全省农机工作重点,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并下达年度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确定年度补贴机具种类、实施范围、补贴资金规模、工作进度及要求等。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县自愿申请,经州(市)农业和财政部门审查后,向省农业厅、财政厅推荐项目县,正式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申报县要符合农机发展需要,有农机发展的积极性,购机农户和组织要有购机积极性

5、和一定承受能力。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推荐情况确定实施县名单和补贴资金规模。第九条 各实施县根据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组织编制本县的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经州(市)农业局审核后上报省农业厅。第十条 省农业厅对各实施县上报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进行审核和批复。各实施县按照省农业厅的批复要求和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经批复下达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原则上不得变更。第四章 补贴资金的发放程序第十一条 年度补贴机具根据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的规定,采取竞争择优筛选的方式确定,形成年度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第十二条

6、 各实施县应通过媒体及乡村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农民公布补贴专项实施范围、补贴机具目录、申请程序和相关要求等。第十三条 实施县内的农民购买补贴机具时,须通过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向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申请表(格式见附 1)。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实施方案和优先补贴条件进行审查,确定购机者名单和数量,经张榜公示无异后,与购机者签订购机补贴协议(格式见附 2),并将补贴购机情况(汇总表格式见附 3)和公示工作总结上报省农业厅审核、批复,同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汇总表格式见附 3)。第十四条 省农业厅根据汇总结果,及时与供货方协调供货事宜,并报省财政厅备案。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各

7、级农机管理部门做好供货、机具登记、编号等工作,同时做好技术培训提高机手的素质和操作使用水平。省农业厅参考中标产品的生产企业推荐的辖区内代理商名单,每个主要产品确定 2个以上的代理商,经审核,择优确定供货代理商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购机者向供货方直接购机,并根据购机者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组织协调服务工作。购机者购机时应向供货方提交购机补贴协议、身份证复印件,并按扣除补贴金额后的机具差价款交款提货,供货方出具购机发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报省农业厅。第十六条 供货方凭补贴协议、发票复印件(加盖财务专用章)和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等结算

8、凭证定期向省农业厅提出结算申请。省农业厅对各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上报的核实结果和供货方提供的结算凭证进行核实。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并向省财政厅提出结算申请。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与供货商办理具体结算。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第十八条 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规范工作程序,严格工作纪律,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管理和检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九条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对已购补贴机具及时进行登记、编

9、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档案内容包括:购机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联系方式、机具型号、购置数量、补贴金额及机具编号等。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库,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二十条 各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购机补贴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供货方搞好售后服务,为购机者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切实让农民得到实惠。第二十一条 购机者应自觉履行购机补贴协议的承诺,主动接受农机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积极参加抗灾救灾、跨区作业等农机社会化服务。第二十二条 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二年内不得转卖或转让。严禁倒卖享受补贴购买的农业机械。第二十三条 各实施县农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年10月底前将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及购机补贴电子档案资料报省农业厅和省财政厅。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各地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具体的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实施细则,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备案。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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