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宁纪发200731 号关于印发宁海县案件审理选择暂行办法的通知各镇乡、街道纪(工)委:宁海县案件审理选择暂行办法已经县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中共宁海县纪委2007 年 5 月 18 日2宁海县案件审理选择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充分体现党内民主,切实保障党员权利,确保案件审理与案件调查分开,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 关于审理党员违纪案件工作程序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基层违纪案件审理工作实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案件审理选择,是指在违纪案件调查结束移送审理之前,由被调
2、查人自主选择审理人员对本案负责审理。第三条 被调查人享有案件审理选择权。第四条 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被调查人应当正确行使本办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必须履行规定的各项义务。第二章 运用规则第五条 案件所在地纪(工)委在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之日,应告知被调查人有案件审理选择权。3被调查人自被告知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作出案件审理选择。若在 3 个工作日内没有作出选择或放弃选择的,由案件所在地纪(工)委依照有关规定指定审理人员。第六条 被调查人在宁海县基层纪检案件审理人员名册(案件调查人员除外)中自主选择主审人和协审人各1 名,其中主审人必须是纪(工)委副书记。案件所在地纪(工)委不得指定案
3、件审理人员。名册中的审理人员由具备审理资格的各镇乡、街道纪(工)委副书记和部分纪委委员组成。第七条 被调查人在进行选择时有了解审理人员有关情况的权利,案件所在地纪(工)委应实事求是地告知相关情况。第八条 被调查人按正常程序进行选择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另行再选。第九条 被选定的审理人员,由案件所在地纪(工)委负责告知。第十条 属被调查人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不得被选为审理人员。第十一条 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向县纪委案审室提出回避申请。审理人员提出回避申请,是否需要回避,由县纪委案4审室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需要回避的,县纪委案审室告知审
4、理人员开展审理工作。需要回避的,县纪委案审室告知案件所在地纪(工)委和被调查人,并由案件所在地纪(工)委另行通知被调查人再选审理人员。第十二条 发现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或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由县纪委案审室责令其回避。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一经被选定,就必须负责该案的审理,不得推诿。确实不能审理本案的,须以书面形式向县纪委案审室作出说明,由县纪委案审室将此事及时告知案件所在地纪(工)委与被调查人。案件所在地纪(工)委另行通知被调查人再选审理人员。第十四条 审理人员一经被选定,案件所在地纪(工)委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将案卷移送给审理人员。在移送案卷时,应填写好案件移送登记表。第十五条 审理人员按
5、照“二十四字”基本要求进行审理工作。审理人员具体负责审阅案卷、案审谈话、制作审理报告。审理阶段的其它相关工作由案件所在地纪(工)委负责。5第十六条 审理人员必须实事求是、秉公办案、不徇私情。第十七条 案件所在地纪(工)委必须保证审理人员能够独立公正开展审理,不得有干涉或其它影响 审理人员独立办案的行为。第十八条 案件所在地纪(工)委负责安排审理地点、配合审理人员通知被调查人到场等工作。第十九条 审理报告形成后,由主审人将案件所有材料送交县纪委案审室审核。第三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镇乡、街道自办违纪案件。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纪委案审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6主题词:纪检监察 案件审理 办法抄送:市纪委中共宁海县纪委办公室 2007 年 5 月 22 日印发(共印 25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