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苏州市中小学校伙食费管理暂行办法条 1 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 对学生在校用餐收费行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充分体现学校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供餐的公益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0336 号)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苏教财2010108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条 2 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内所有为在校学生提供集体餐的中小学校(含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普通高中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等)。条 3 条 中小学校学生伙食费是指学校在
2、完成正常教学任务的同时,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就餐服务时收取的费用,中小学校伙食费属于服务性收费。条 4 条 中小学校伙食 费标准由学校按照体现公益性、保本经营的原则,根据实际成本和不同年级学生的供餐标准、数量、市场价格水平等因素,在充分考虑学生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制定。中小学校制定或调整伙食费的具体标准应当提前向所在地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2条 5 条 义务教育 阶段的学校,原则上应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其他学校提倡由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食堂。条 6 条 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对中小学伙食费实行管理,独立核算,建立相应管理制度和台帐,纳入学校财务管理范围
3、,每月结算,并公示收支情况。条 7 条 学校食堂伙食 费成本由主辅原材料费用、水电费、燃料费、食堂员工人员费用(不包括财政支付人员)和非财政投入的低值易耗品构成。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要单独计量,分表计费,不得将非学校食堂使用的水、电、气等费用在食堂伙食费成本中列支。食堂房屋及辅助设施设备的建设、维护、添置,应在学校财务预算中安排列支,不得计入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当同价,学校不得将教职员工伙食补贴、学校招待费等计入学校食堂伙食费成本费用,不得用食堂结余款以奖金、福利或各种津贴、补贴等名义发放给教职员工。条 8 条 学校食堂的收支 应按月结算并公示。收支差距较大的,要
4、及时调整伙食价格或品种,确保年度结余或亏损控制在年度营业额的 3%以内。盈余在 3%以内的,可结转至下一结算周期用于改善学生伙食;盈余超过 3%的,应当全额退还学生。3条 9 条 中小学校应加强承包经营或供餐单位配送形式为学生提供用餐服务的管理。由餐饮单位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明确承包资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者,并签订承包合同。食堂承包者应本着保本微利原则合理制定伙食费标准,所获利润不得高于合同约定的利润。在承包期间,学校应零租金租赁供餐所需用房,不得变相向食堂承包者收取任何形式费用。不具备学校食堂供餐条件的,学校应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有相应资质的餐饮单位负责学生集体
5、餐的配送供应。供餐单位所得利润不得高于供餐合同约定的利润。学校不得要求供餐单位为教师提供免费餐或低于学生餐价格的教师餐,教师餐与学生餐同质同量的应同价。条 10 条 中小学伙食 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以学期为调价周期,学期中途不得提高伙食费标准。学校如需对学生伙食费标准进行调整,应事先召开由学生、家长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并通过校务公开栏向全校公示调价方案。条 11 条 学生就餐 应遵循自愿的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在校用餐。预收伙食费的,应按月收取并据实结算公布。如发生停餐等需要退费的情况,按就餐次数计费,扣除实际就餐天数后向学生退还费用。采用充值卡消费的,所使用的充4值卡在
6、首次办卡时不得向学生收取工本费、押金等任何费用。对因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补办充值卡的可按成本收取材料费。学生毕业或离校时应结清费用,退还充值卡余额。条 12 条 各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困难学生伙食费补助制度,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伙食费减免或生活困难补助。条 13 条 各中小学校必 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学校行政直接经营管理的学生食堂应在醒目位置公示采购主要原材料价格、供应菜肴价格、规格标准等内容;承包经营的,学校应公示食堂承包经营合同;学生集体餐由供餐单位配送供应的,学校应公示供餐合同,注明供餐标准和伙食费收取标准。学校应当将上述相关内容同时在学校门户网站公示。条 14 条 各中小学
7、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伙食费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要建立由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学校领导、责任部门负责人员和食堂工作人员等相关人员参加的学生伙食管理委员会,监督食堂承包(或供餐配送)招标,定期对学生用餐质量和供餐服务水平进行检查、考评,并予以公示,主动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切实改善学生用餐条件,加强学生伙食费管理。条 15 条 各级价格和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小学伙食费标准制定的指导和监督,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5条 16 条 本暂行 办法由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各市可根据本暂行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办法。条 17 条 幼儿园伙食费参照本暂行办法管理。 条 18 条 本暂行办 法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