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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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政 201146 号 签发人:颜事龙关于印发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的通知各处级单位: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已 经 校 长 办 公 会议 研 究 审 定 ,现 予 印 发 ,请 认 真 遵 照 执 行 。安徽理工大学二 一一年十月十日2安徽理工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因公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 号)和安徽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财行2006977号)规定,按照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保证必需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

2、费,是指本校教职工暂时离开淮南市到外地开展公务活动所必需的费用,其开支范围包括住宿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职工探亲差旅费按本办法有关条款执行。第三条 差旅费实行凭据报销与定额包干相结合的办法。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与凭据报销相结合的办法。第四条 学校各处级单位要切实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精神,建立健全严格的出差审批、报销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财务部门办理差旅费报销要严肃财经纪律,严格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第五条 出差人员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级 别 火车 轮

3、船 飞机 动车或高铁 其他交通工具正副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软席 二等舱 经济舱 一等座 凭据报销其他人员 硬席 三等舱 二等座 凭据报销第六条 教职工出差乘坐飞机、火车软席、动车或高铁一等座、3轮船二等以上舱位及自带车辆等,要从严控制。其他人员确因工作特殊需要乘坐飞机、火车软席等,需事前经分管校领导同意,报销时签批,否则不予报销。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 8 时至次日晨 7 时乘车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以上的,可以购买硬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硬席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 6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第八条 教职工因出差发生的订票手

4、续费(原则上不超过票价的 10%),往返机 场、码头、车站的交通费,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等费用,凭据报销。第九条 教职工出差不再享受乘坐火车硬座、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等舱位)的乘车补助费,也不再享受飞机空勤灶、舰艇灶等相关补助费。第十条 自带车辆因违反交通法规被处罚的罚款票据等不予报销。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公杂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省内 15 元、省外 20 元,用于补助市内交通、通讯等费用支出。因工作原因需报销市内交通车票或自带车辆的,以及在本市出差的,不再发放公杂费。第三章 住宿费第十二条 住宿费在规定

5、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住宿费标准标 准级 别省 内 省 外正副校级领导正高职称人员 300 元 /天人 400 元/天 人其他人员 150 元 /天人 200 元/天 人各种出差住宿费超过上述规定限额标准的,一般不予报销。特4殊情况超标准的,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住在亲友家等无住宿发票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第十四条 正副校级领导和正高职称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单间或标准间(每人一间)。其他人员出差,可入住三星级及以下宾馆标准间(每 2 人一间);单人出差或男女出差人员为单数,其单个人员可选择单间或标准间包房住宿。教职工出差期间,实际住宿天数

6、超过规定出差天数的部分,费用自理。因特殊原因需要延期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报销有关费用。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城市间交通费票据和住宿费票据为凭据,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不凭据报销。补 助标准为省内 20 元、省外 30 元。淮南市内出差无伙食补助费。第十六条 无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可出具路桥通行费凭据或经单位领导批准,报销途中伙食补助费;当天来回的,按一天计算核报伙食补助费。第十七条 出差时间超过 30 天不足 60 天的,从第 31 天起减半发放伙食补助费;超过 60 天的,从第 61 天起按四分之一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第五章 会议、学

7、习、外派的差旅费第十八条 参加会议的差旅费(一)教职工离开淮南市外出参加会议,其往返途中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凭会议通知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二)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等与会议直接相关的费用,由会议举办单位负担的,不再报销。5(三)会议规定交纳会务等费用的,伙食补助费不再报销。(四)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未缴纳任何费用的,须持会议主办单位“ 食宿自理 ”的证 明,按照本办法报销 差旅费。(五)会议期间不发公杂费。第十九条 培训、学习、进修的差旅费(一)经学校批准到外地进行培训、学习、进修的,第一次赴外地及最后一次学完回校的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二)经学校批准

8、到外地进行非学历短期培训、学习、进修等且必须由学校开支住宿费的,在规定住宿费标准内凭据按实报销;伙食补助费按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执行;培训、进修单位给予伙食补助的,或向培训、进修单位交纳培训、进修费的,不再发给伙食补助费。(三)经学校批准在外地攻读学位和参加学历教育学习的,学习期间不报销住宿费、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四)学习、进修时间每满一年,可按出差标准或享受探亲待遇报销一次往返进修学习地至家庭所在地直线里程城市间交通费。(五)培训、学习、进修期间不发公杂费。(六)经学校批准进行学历培训、学习、进修的报销范围及标准,由人事处核批。第二十条 由学校安排到县及以下基层单位挂职锻炼、支援工作等人

9、员,在途期间(仅指首次前往和期满返回)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报销。工作期间,单位无法统一安排伙食的,经学校批准,可给予每人每天 10 元伙食补助费。上述人员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已享受生活补贴的,伙食补助费不得同时享受,不报销住宿费。第二十一条 借用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校领导批准临时借用外地工作的人员,借用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等,由借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报销。6第六章 调动、搬迁、探亲的差旅费第二十二条 教职工调动工作视同出差。调动途中的差旅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教职工调动工作,一般不得乘坐飞机。(二)教职工调动工作所

10、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 1 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三)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人员,其到达我校所需差旅费,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四)同居的父母、配偶、子女(未满 16 周岁)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调动,其差旅费和行李、家具托运费等按照本条办理。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按规定探亲,其差旅费按下列规定报销:(一)探亲条件:工作满一年,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者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其中,未婚探望父母、已婚探望配偶的教职工,一年一次;已婚探望父母的教职工,四年一次。(二)报销方式:采取

11、票据加限额的报销方式。即每次报销时,必须以真实合理的票据为依据,在规定范围内报销,限额标准另定。若直线里程火车硬座车票价格超过限额标准,可据实报销,其它票据不再报销。(三)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票、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在本人标准工资(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30%以内的,由教职工个人自理,超过部分按上述限额标准报销。(四)报销程序:教职工报销探亲路费需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经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销。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因公出差的差旅费借支及报销审批权限,按照安徽理工大学经费使用和审批规定(修订)(校政200880 号)7执行。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或调动工作

12、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省亲办事的,其绕道发生的交通费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等不予报销。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非因工作需要而发生的旅游景点游览费用等,由个人自理,单位不予报销。第二十七条 职工报销差旅等相关费用,须提供税务发票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等合法原始凭证。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差旅费,凭国家有关部门的批件,由分管外事工作的校长审批,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出差票据丢失的,须由个人提交书面说明;若住宿费票据丢失,须由住宿单位出具加盖财务专用章的发票收据存根复印件,方可报销。若车票遗失,须写明原因,经过本人承诺,不再重复报销,并由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后,方可到财务处按直达最低票价(含打折)报销。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可根据合理需要预借差旅费,出差返校后及时报账。超过一个月不报账,会计人员有权从借款人工资中扣回借款。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淮南矿业学院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同时废止。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安徽理工大学党政办公室 2011 年 10 月 10 日印发7共印 6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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