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184 号)、 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 214 号)和滁州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滁政办2010134 号)、 关于 进一步加强市直行政事 业单位房产租售管理的意见(滁政办2012 18 号)的相关 规定,参照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0750 号)和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实行公开拍租的通知(财资20
2、13278 号)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其他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主要包括: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处置收入,包括资产出售(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2(二)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取得的收入;(三)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入;(四) 其他按规定应上缴市财政的国有资产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以及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出租、出借、对
3、外投资的,应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收入管理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市财政局负责收缴和监管。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资产租赁合同或处置公告的约定及时收取租金和资产处置收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再划解至市国库或财政专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全部划解市国库,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划解市财政专户,统一纳入预算管理,审批使用。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条
4、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3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交易手续费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市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章 缴库管理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的1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30个工作日内,按以下方式进行上缴:(一) 对已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二) 对未纳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局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机构将其增加为执收单位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
5、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三)行政事业单位上缴国有资产收入时,应根据国有资产收入的性质分别在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的项目收入名称栏如实、准确地填写“ 国有资产变价收入(包括资产出售与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国有资产 (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包括 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入等)”。(四)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国有资产收入上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把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四联或缴款凭4证复印件报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原则上用于收入上缴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等。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缴
6、入市国库或财政专户的国有资产收入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按照单位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对年度预算执行中需要调整预算的,按预算追加( 减)程序办理。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按下列程序申请使用国有资产收入:(一)单位根据上缴金额和支出用途填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安排支出使用申请表(见附表),报送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市财政局资产管理部门将根据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的备案情况、国有资产处置和出租、出借的规范管理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等提出审核意见。(二)市财政局相关支出科(室、局)根据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意见和单位可用国有资产收入额度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局领导审批,单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 (三)单位凭经审
7、批核定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非税收入安排支出使用申请表,到市财政局国库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第五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5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力度,市财政监督检查局、市非税收入管理局、资产管理科将会同相关科(室),定期或不定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各主管部 门要切实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监管,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第十三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与使用的管理,建立健全资产收入形成、收缴、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国有资产收入,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
8、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如实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入,严禁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入;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国有资产收入。凡瞒报出租房产、隐匿出租合同、不按规定进行公开招租及资产收入不及时上交财政的,一经查出,一律视同违规违纪行为,违规的资产收入予以没收,市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追究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 等有关 规定进行处理。第六章 附则6第十六条 社会团 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的有关规定实施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