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吉林大学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科学研究成果的管理,以适应学校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中从事自然科学领域研究的人员(包括学生)所取得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职务技术成果是指在执行学校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或主要利用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取得的技术成果,是指(1)履行本职工作所取得的技术成果;(2)履行学校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取得的技术成果;(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 1 年内所取得的,与其在学校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学校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技术成果。学校所提供的工作条件,
2、是指学校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第三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所有 权、使用权归学校。对于可充分体现学校科技创新能力的高水平成果,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相应的奖励。第四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管理归口部门为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职务技术成果申请专利权、计算机软件版权、创新药物批号的经办协调以及权属登记等事宜,由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六条 严格保守技 术秘密,严禁违规转移、转让职务技术成果,牟取私利,损害学校的声誉和技术经济权益。一经发现,学校相应管理部门有权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章
3、成果分类第七条 按成果性质划分,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可分为理论研究成果、应用技术成果两大类。理论研究成果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学术论文和著作。应用技术成果包括自然科学研究中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计等研究成果。主要表现形式为技术秘密、专利、计算机软件版权、创新药物批号等。第八条 学校对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学术论文按A、B、C、D、E 五类进行认定。A 类论文包括影响因子非 0 的被 SCI 收录论文、被 EI(光盘版) 收 录论 文。B 类论文包括影响因子为 0 的被 SCI 收录论文、被 EI(网络版)收录论文、被 ISTP 收录论
4、文、美国 MEDL IDE 医学检索论文。C 类论文包括在核心期刊、外文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国际学术会议论文集论文。D 类论文包括国内学 术会议论文集论文。E 类论 文包括在其它公开发行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被 SCI 收录论 文的影响因子以 该论文被收 录当年的其发表期刊影响因子为准。被重复收录的论文按最高级别认定。以上五类论文发表时标注的作者第一单位和通讯联系单位必须都是吉林大学,否则不按学校职务技术成果予以认定。第九条 理论研究成果中学术著作的分类和认定办法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制定。第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的鉴定工作,按国家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和部省科技成果鉴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成
5、果的验收等评价工作,按该成果所依托项目的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发表(出版)理论研究成果或评价(鉴定、验收等)应用技术成果前,成果完成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做好申报专利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第三章 成果登记、备案第十三条 职务技术 成果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登记备案的细则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理论研究成果的责任作者应在成果发表(出版)后一个月内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登记备案。论文的责任作者排序按以下原则认定(其中,责任作者排序与标注作者次序不一致的,第一责任作者应将实际排序结果的书面材料报科技处备案): 论文标注有通讯联系人的,该论文的第一、第二责任作者为该
6、论文通讯联系人和论文的第一作者(排序由其协商确定),第三责任作者为该论文的第二作者。其中,学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学生的导师(非通讯联系人)为论文的第二作者的,该论文的第一、第二和第三责任作者为通讯联系人、学生导师、学生(排序由其协商确定)。 论文未标注有通讯联系人的,该论文的责任作者排序按论文作者的标注次序确定。其中,学生为论文的第一作者、学生的导师为论文的第二作者的,该论文的第一、第二责任作者为导师、学生(排序由其协商确定),第三责任作者为论文的第三作者。 因标注惯例无法按作者实际标注次序对论文作者进行排序的,由所在单位的学术委员会进行认定。第十五条 应用技术成果第一完成人应在成果完成鉴定(
7、验收)等评价工作后一个月内按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完成登记备案和科技归档工作。学校作为完成应用技术成果的参加单位的,由成果的校内第一完成人按上款要求进行成果登记备案和科技归档工作。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科技成果登记办法和教育部、吉林省科技成果登记的规定要求需上报登记的下列自然科学研究成果,其登记备案工作按规定执行。执行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专项)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登记;非财政投入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根据需要进行登记。第十七条 学校职务技术成果信息的统计及运用,以学校科技管理部门的备案登记数据为准。第四章 成果交流及实施转化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理论研究成果的正常学术交流。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应用
8、技术成果的实施转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应用技术成果实施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技术成果实施转化项目(企业)的运营管理由学校产业管理部门负责。第二十条 应用技术成果转化后,学校给予研究开发该项职务科技成果的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奖励。技术成果研究开发人员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为奖励总额的 80%。奖 励总额剩余的 20%归被奖励人员所属单位,作为本单位发展基金。被奖励人员所属单位为多个的,按被奖励人员所得奖励的比例进行分配。在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是指在转化该成果的过程中,对于推荐最终实施转
9、化单位、吸引风险投资、转化谈判、合同签订等事宜做出实质性突出贡献的校内人员。第二十一条 以技术转让方式实施转化应用技术成果的,学校的奖励额为技术转让净收入的 40%。相关分配事宜由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第二十二条 学校自行实施转化或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应用技术成果的,学校的奖励额为该技术实施转化项目成功投产并取得利润的当年起学校连续 5 年净收入的 10%,分年度结算奖励。相关分配事宜由学校产业管理部门负责协调。以作价入股的方式与他人合作实施转化应用技术成果的,学校也可选择以股权分配方式进行奖励,奖励额为该技术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 50%的股份,持股人依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第二十三条 学校持
10、有的高新技术成果完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该成果第一完成人与学校签订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并享有协议约定的权益。学校将以相对优惠的条件与其签订成果转化协议,鼓励其实施转化该技术成果,但不再另行奖励。对由多人组成的课题组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仅部分成果完成人实施转化的,学校将在签订成果转化协议时适当考虑其它完成人的利益补偿条件,但严重影响成果转化的条件除外。第五章 成果推荐奖励第二十四条 学校推荐技术创新性突出、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的职务技术成果申报各级各类科技奖励。第二十五条 推荐科技成果奖励的种类如
11、下:国家级科技成果奖励,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省部级科技成果奖励,包括教育部、国防科工委、总装备部等部委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和吉林省科学技术奖等。由科学技术部根据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审批的、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全国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学技术奖按省部级奖励认定。其它科技成果奖励,包括长春市科学技术奖等科学技术奖。第二十六条 凡涉及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保密项目及其完成人,不得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已解密或者不保密的国防、国家安全领域的项目及其完成人申报、推荐参加社会力量设奖的评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审查,并经省、军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第二十七条 学校科技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推荐国家级、省部级和其它各类奖励,工作细则另行制定。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家级、省部级以上奖励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新的法律法规相抵触,则以国家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