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创****公 文档编号:3898582 上传时间:2019-08-20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4.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进口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进口贴息资金的管理,发挥财政资金在扩大进口,促进贸易平衡发展,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等方面的宏观导向作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贴息是国家财政对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列入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的产品(不含旧品) 、技术,以贴息的方式给予的支持。第三条 贴息资金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科学管理、突出重点、利于监督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贴息资金的规划、组织、实施、审核和管理工作。财政部负责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检查工作。第二章 进 口贴息的申请条件、贴息标准与需提供的材料

2、第五条 企业申请进口贴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申请企业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的行为,无恶意拖欠国家政府性资金行为。(二)进口产品的,申请贴息的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收货单位;进口技术的,应当是付汇凭证上的付汇单位。(三)申请贴息的进口产品应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期间已完成进口报关;申请贴息的进口技术应当是每年 1 月 1 日至 l2 月 31 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四)进口产品、技术未列入其他贴息计划。(五)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含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31 号)规定的条款。(六)进口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中“鼓励发展的

3、重点行业”项 下的设备 ,未列入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 年修订)( 财政部公告 2007 年第 2 号)。第六条 进口贴息的标准(一)以进口额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进口产品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列明的进口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进口技术的,以技术进口付汇凭证上的付汇金额乘以固定人民币汇率计算。(二)贴息率不高于贴息清算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最近一期人民币一年期贷款利率。(三)财政部和商务部在年度贴息资金总额内确定贴息系数,核定贴息金额。第七条 企业申请贴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贴息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进口用途、预计可

4、产生的效益等,及申报说明(见附表 1);(二)企业营业执照( 复印件);(三)进口贴息资金申请表( 见附表 2)及电子数据;(四)进口产品订货合同或技术进口合同(复印件);(五)进口产品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 1:3 货物报关单(复印件);(六)进口技术的,需提供银行出具的注明技术进口合同号的付汇凭证(复印件);(七)进口“ 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项下的设备,需提供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含进口设备清单,复印件)、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复印件)及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第三章 申请贴息资金的程序第八条 每年 1 月 31 日前,地方企业向所在省、自

5、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和相应的电子数据。逾期各商务、财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和汇总,并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前上报商务部和财政部。中央管理企业由集团总部汇总后,于每年 3 月 1 日前直接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交上一年度的申请贴息材料。第十条 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报送申请贴息材料包括:1本地区、企业贴息资金申请报告;2 进口贴息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表 3)及其电子数据;3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材料。第四章

6、 贴息资金的审核与下达第十一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委托专门机构对地方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及中央管理企业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后符合要求的企业下达贴息资金。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相应资金。第十三条 企业收到贴息资金后,按照现行规定进行财务处理。第五章 贴息资金的管理与监督第十四条 财政部和商务部共同负责进口商品贴息的追踪问效工作。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和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进口贴息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并负责于每年 5 月1 日前向商务部和财政部联合报送上年度贴息资金使用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使用效益等情况的汇总分析和评价。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一)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骗取贴息资金;(二)挪用或截留侵占贴息资金;(三)拒绝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或对有关部门依法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以下处理:(一)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二)金额收回已取得的贴息资金;(三)被处罚的企业不得再申请进口贴息资金;(四)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27 号)对相关人员或单位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七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资料库 > 规章制度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