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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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院教职工的责任意识,严格劳动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秩序,落实岗位责任,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任务顺利完成,保证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建设“以人为本”的管理内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特制定经济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济学院所有在编教职工。高校教师为非坐班制人员,上班时间可根据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掌握;其他人员均为坐班制人员,执行每周五天工作制。第三条 学院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具体工作时间安排如下:上午:08:00-11:30下午:13:00-16:30全院教职工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2、、无故缺勤、擅离职守或工作时间内干私事,在单位禁止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看电影、炒股等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非坐班人员必须保证教学时间和教学任务的完成及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坐班制人员每天上下班时间根据学校的具体规定执行。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工作时间安排的,应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精神经学院院务会议通过后施行。第二章 考勤管理第四条 月度考勤时间,为当月工作日首日至当月工作日尾日。第五条 非坐班制人员考勤,以完成授课任务及单位工作情况为依据,不得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或私自请他人代课,应按时参加学院安排的政治学习和集体活动;坐班制人员考勤,在保证完成职责内工作事务的基础上,采用“自觉按

3、时在岗、离岗主动申报、科室主任负责、主管领导审核”方式进行。第六条 正常工作日期间,坐班制人员应每天准时到岗,按时离岗。坐班制人员因公务离岗,需告知同办公室其他人员并由其转告前来办事人员,除特殊情况外,严禁出现科室无人值岗的现象。学院设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 ,工作时间内如有下列情况须主动申报登记:1. 因公务需要上午 8:00 之前不能准时到岗;2. 因公务需要下午 16:30 之前提前离岗;3. 因公务需要工作时间内离开中心校区。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由各科室负责人审核,各科室负责人应如实审核本科室人员考勤情况,至当月考勤截止日,应将本科室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经各

4、分管院领导审核签字后报送学院综合办公室考勤员处留档备查。第七条 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必须由当事人本人如实申报填写,学院将不定期抽查。坐班制人员无正当理由不申报离岗情况,且事后又不及时补办相关手续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或旷工处理。第八条 坐班制人员虚假申报离岗情况的,按照旷工处理并予以相应纪律处分。无特殊情况、又不能及时提供员工缺勤有效证明,考勤员擅自更改考勤记录的,视其行为产生的后果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九条 学院行政副院长应对所属各部门人员的出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勤情况对全院公开,接受全员监督。第十条 学院聘用人员参照第四条至第九条进行管理,聘用人员根据

5、其工作分工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监督管理。第三章 考勤内容一、公务出差第十一条 教职工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经批准后方可出差;出差结束,应及时办理相关的报到手续。坐班制人员出差应填写经济学院行政工作人员离岗登记表作为考勤依据。教职工出差,因时间紧急不能按规定办理出差申请、审批手续的,出差结束后应及时予以补办。第十二条 教职工出差,因工作原因预料可能超过预计时间的,应提前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出差审批人员提出申请。第十三条 教职工未按规定办理出差手续的,视具体情况分别按迟到、早退或旷工处理。二、病假第十四条 教职工因病不能到岗,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相关请病假手续,经批准后可作病假

6、处理。教职工因病请假 3 天以上的,应当提供校医院或规定的公费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假期间未能完成本职工作的人员,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视情况扣发岗位津补贴。三、事假第十五条 事假以 1 天为单位,如遇极特殊情况,经报请主管院领导审核并报请院长批准,可不计入事假统计。第十六条 月度考勤期间,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上级规定休息日以外,教职工事假累计 5 天至 10 天,按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岗位津补贴 10%-50%;累计 10 天以上的停发当月岗位津补贴。年度考勤期间,教职工事假累计超过 30 天,扣发当年度岗位津补贴。四、迟到早退第十七条 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因个人原因未按时上班或提前下班的,按

7、迟到或早退处理。年度考勤期间,教职工迟到、早退 30次以上扣发当年度岗位津补贴。第十八条 因不可抗拒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迟到或早退的,经主管主管院领导核准后,可不计入迟到、早退统计。五、旷 工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以旷工论处:1. 未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勤,以及请假逾期未归的;2. 出差擅自逾期不归的;3. 出差延期或请假申请虽获批准,经查属蓄意捏造事实的;4. 不服从工作调动安排,逾期仍未到岗报到的;5. 其它旷工情形。第二十条 旷工以 0.5 天为单位计算,不足 0.5 天按 0.5 天计算。月度考勤期间,教职工每旷工 1 天,扣发当月岗位津补贴的 50%;年度考勤期间,旷工 3

8、 天以上的,扣发当年度岗位津补贴。六、擅自离岗第二十一条 工作时间内原则不准办理个人事务。因特殊原因、特殊情况需暂时脱岗处理个人事宜的,须经单位领导同意并备案,否则按擅自离岗处理。第二十二条 擅自离岗以 0.5 天为单位,不足 0.5 天按 0.5 天计算。年度考勤期间,擅自离岗累计 15 个工作日以上的,扣发当年度岗位津补贴。七、加班与值班第二十三条 学院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度,教职工在履行正常岗位职能范围内加班的,原则上不再另发超工作量补贴。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工作日、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安排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每小时 20 元、每天最高不超过 200 元的标准核定超工作量补贴。第

9、四章 审批与备案第二十五条 教职工出差、请休假,应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对教职工的出差、请休假要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登记、销假制度。教职工出差、请休假影响所承担的教学工作的,必须办理相应的调课、停课等手续。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出差。1. 学院副院级教职工及系主任出差,应报请院长批准;2. 坐班制人员出差应报请各分管院领导和行政副院长批准;3. 非坐班制人员出差应报请各系主任批准,并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请事假在 10 天以内的,须经学院批准;10天以上,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教职工因病请假 3天以内的,须经学院批准;3 天以上的,须持校医院或规定的公费医

10、疗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其它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中涉及的休假种类,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请假1. 学院副院级教职工及系主任请假应报请院长批准,并报学院综合办公室备案;2. 坐班制人员请假报请各分管院领导和行政副院长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3. 非坐班制人员请假,应报请各系主任批准,并报院综合办公室备案。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出国、出境1. 教职工出国、出境按照吉林大学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 吉林大学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相关文件规定执行。2. 教职工因公出国、出境按公务出差办理相关手续;3. 教职工因私出国、出境按事假办理相关手续,其中坐班制人员由学院分管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非坐班制人员由学院分管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副处级领导干部由基层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正处级领导干部由分管或联系的校领导签署意见。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与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相抵触的,按照吉林大学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经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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