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长安大学博士后联谊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性质 长安大学 博士后联谊会(以下简称联谊 会 ) 主要 是 由长安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组成的群众性团体。 具体指导部门为长安大学人事处。 第二条 宗旨 1、 建立长安大学博士后群体交流平台 , 组织开展 丰富 多彩的 博士后文 化 、体育活动,增进博士后之间的联系与友谊 。 2、 加强 博士后 之间 的 学术交流,促进科研合作 ,为 不同学科间的相互渗透与融合架起沟通的桥梁, 促 进 科技创新 。 3、 促进博士后和 企业、科研院 ( 所 ) 的 科技 交流 与合作 ,充分发挥博士后作为高层次人才群体的 科学技术优势 ,为经 济建设和社
2、会服务, 推动 科技成果转化 ,扩大长安大学博士后在社会上的声誉 。 4、协调 博士后与学校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 协助博士后解决工作和生活中 遇到 的 问题 ,为博士后在站期间能更全身心地投入科研工作创造条件 。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长安大学 的各项规定。 2 第二章 会员 第四 条 会员资格 1、 长安大学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 , 均 默认 为联谊会 会员,研究期满后自动退出联谊会 。 2、 聘请 校内外 热心关心 联谊会 工作的 著名专家、学者 等 担任 联谊会 的顾问、 名誉 理事长。 3、对于热心联谊会工作、已经出 站的理事,经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可以聘为资深理事。 4、已从长安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出站的博士后 研究人员 , 若想继续成为联谊会的会员, 经联谊会常务理事会 批准后 , 可以作为特邀会员加入联谊会。 第五条 会员权利 1、参与联谊会的换届选举,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联谊会举办各项活动的权利 。 3、 有权对联谊会和联谊会 常务 理事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六条 会员义务 1、 遵守联谊会章程,执行联谊会各项决议。 2、 支持 联谊会工作 ,积极参加 联谊会 举办的各项 活动。 3、 维护联谊会利益,为 联谊会出谋划策 。 3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七条 联谊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4、 第八 条 联谊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 联谊会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 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通过 联谊会章程 。 2、审议联谊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 3、 讨论并 决定联谊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 4、选举联谊会的常务理事 会成员 ,产生新一届常务理事会 。 5、 讨论 联谊会其他 重大事项。 第九 条 联谊会 的 常务理事 会由 11-15 名 常务理事 组成 , 设名誉理事长 1 名;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2 名;秘书长和副秘书 长 各 1 名 。常务 理事 会 实行理事长总负责制。 第 十 条 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是 联谊会 的常设机构 , 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具体职责 是 :
5、1、执行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2、制定联谊会工作计划 。 3、组织开展联谊会的各项活动,负责联谊会的日常工作 。 4、筹备召开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 。 5、向联谊会会员代表大会做工作报告 。 6、 审核联谊会的经费使用情况 。 7、决定联谊会的 其它 重大事项。 4 第十一 条 联谊会 常务理事会设五个分部,各 部部长、副部长均由常务理事 担任。各部 门 构成 与 职责 : 1、 学术 交流 部:负责 博士后的学术交流、科研等方面的事务 ,促进博士后间的科研合作 和科技成果转化 。 2、宣传外联部 :宣传博士后和博士后制度,展现长安大学博士后风采,促进长安大学博士后与社会各界间的相互了解
6、和交流 。 3、 文体部 :负责博士后 文化、体育活动 的组织与策划 。 4、 生活部 :协助博士后解决工作、生活中遇到的问题。 5、女生部:负责组织女博士后方面的一些活动。 第四章 换届 第十二 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若因 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 。但 提前不得超过 3 个月, 延期最长不 得 超过一年。 第十三 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产生方式 : 由 各院系 按 其 所在 站博 士后人数 2:1 的比例推选 会员 代表 ;常务理事会 所有常务理事均为会员代表大会的 代表。 第十四 条 博士后联谊会常务理事会每年换届一次。每届任期一年。一般在
7、每年 6 月举行换届选举。 常务理事会成员在博士后研究期满出站后自动退出常务理事会。如因故未及时换届,联谊会工作由(原)理事长、秘书长或其他指定的人员负责直至完成换届。 5 第十五 条 联谊会 常务理事 会成员的选举采用 会员代表 大会 无记名投票、按照得票数由多到少的顺序产生。但是投票代表的数目必须超过应到会代表数目的三分之二,其投票结果才有效。 第十六条 联谊会 常务理事候选 人 通过在其所在院系自由报名、院系推荐的方式产生,由联谊会常务理事会确定。常务理事会的候选人可以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也可以不是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 。 第十七 条 联谊会 常务理事会的人员变更,由常务理事会开会讨论决定,并 报长安大学 博士后 管理 办公室备案。现任常务理事出站后,由常务理事会确定增补人选。 第十八 条 常务理事应积极组织和参与联谊会的各项活动, 若 无故多次缺席常务理事会日常事务者,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原则上做自动退出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 十 九 条 联谊会的经费来源于学校拨款和社会捐赠及其它 收入。 第二十 条 联谊会 的 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联谊会的 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 一 条 本章程 自 联谊会 会员代表 大会 通过后生效, 由联谊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