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克拉玛依市二代 社会保障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障卡的 发行、使用 和管理,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 ,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二代 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 “ 社保卡 ” ),是指由 克拉玛依市 人力资源 和 社会保障 局同 参与发行社保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的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并加载金融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三条 克拉玛依市 行政区域内社保卡的申领、制作、 发放、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克拉玛依市人力 资源和社
2、会保障 局 负责管理全 市 社保卡工作。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各街道劳动保障所 、 新疆 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及各家发行社保卡的商业银行 设立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负责社保卡日常业务办理。 市、区社保经办机构 具体承担各自管辖区域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保卡相关业务, 各街道劳动保障所 具体承担各自管辖区域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社保卡相关业务, 新疆 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具体承担 油田 参保人员社保卡相关业务 ,参保人 员 跨区 将无法 办理 。 克拉玛依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信息管理中心 具体承担社保卡的有关事务 管理 。合作银行负责社保卡上加载金融应用的维护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3、 社保卡卡面样式全区统一,社保卡 有效期为 10年。 第二章 社保卡的申领、制作和发放 第六条 凡 克拉玛依市辖区 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人员 (含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 均 应当 申领社保卡。参保人员首次申领社保卡 卡费由合作银行承担 。 第七条 申领社保卡,应当由申领人或 申领人 所在单位 前往其缴费 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如下手续: (一)填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障卡业务受理 单 ; (二)交验申领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交申领人电子版身份证照片。 第八条 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尚未领到社保卡或社保卡补领、换领 期间急需使用 ,可以申请办理临时社保卡(以下简称
4、“ 临时卡 ” )。临时卡有效期 60天 , 在领取社保卡或临时卡使用期满后 ,需交回并办理注销手续,丢失或损坏临时卡的,按 社保卡 补卡标准收费。 第九条 社保卡由自治区社保卡综合管理机构统一制作,并记录个人信息, 市、区、 街道 三级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和 新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 心 的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具体办理社保卡相关业务 。 第三章 社保卡的使用 第十条 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保卡支持身份凭证、信息查询、医疗费用结算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应用,支持社会保险费缴纳等需要金融功能支持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应用,同时支持金融应用(人民币借记应用)。 第十一条 持卡人应当到其社保卡合作银行指定
5、网点办理社保卡金融 应用激活手续 。 第十二条 社保卡丢失后, 应当 及时办理挂失手续。挂失 手续 分口头挂失和 书面 挂失 两个步骤 。办理口头挂失, 需 通过 参保人所属 社保经办机构 公布的咨询服务电话挂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 口头挂失后持卡人需要 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到 参保人 所属 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书面挂失手续 , 委托他人代理的,还应 当 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 及持卡人身份证 原件 、 复印件 。 社保卡金融应用的挂失按合作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挂失的社保卡在未办理补 办 手续前可以办理社保卡解除挂失。办理时需持本人
6、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复印件 到 参保人所 属 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的 解 除 挂 失 手续,委托他人代理的, 还应 当 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 社保卡 金融 应用 的解 除 挂 失 手续 按合作银行的规定办理 。 第十 四 条 补办 社保卡须在 书面 挂失后方可办理。书面挂失后,应 当及时 到 参保人所属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 申请挂失补卡,流程与首次 发放 一致 ,并按 照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补卡人收取 补卡费用。 第 十五 条 社保卡在芯片或磁条损坏、有效期届满、卡面个人信息变更等情况下
7、, 可以 到 参保人所 属 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 申请 换 卡 , 流程与首次 发放 一致 ,并按照自治区相关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换卡人收取换 卡费用。 第 十六 条 持卡人 办理 终 止 社会保险关系 (不包括社会保险关系跨省、市 、自治区转移)后,持卡人 需办理社保卡销 卡 手续。持卡人 办理 销卡 手续时需持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复印件和社会保险关系终结证明,先到 参保人所 属 社保经办机构 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办理社保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 销 卡 手续, 凭 社保经办机构 开具的清户通知书再到合作银行完成金融应用的注销,合作银行将卡回收。 合作银行将注销的社保卡粉碎
8、销毁,并将销毁回执送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委托他人代办的, 还应 当 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原件 、复印件及持卡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 第 十七 条 社会保险关系在 自治区 内跨 地区 转移不需要 重新申领 社保卡,需要 办理信息重置手续。办理时持社保卡到新参保地社保卡综合服务窗口重置卡内社保信息后方可使用,金融信息不变 。 社会保险关系跨省 (市、自治区) 转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社保卡的安全管理 第 十八 条 社保卡 具 有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 密码 和 金融应用 密码。 持卡人 领取社保卡后 需 及时 设置 密码,以保证 使用 安全。 持卡人设置 密码 时,定点医疗机构
9、、定点零售药店应提供服务。 第 十九 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社保卡,不得将本人的社保卡 转 借给他人使用。 第 二十 条 各 社保经办机构 应 当 建立社保卡安全管理 应急预案,妥善处理社保卡发放、使用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 二 十 一 条 申请人 因社保卡的申领、发放和使用等管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持卡人可以向申领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保卡、伪造社保卡或者使用伪造社保卡的,由 市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或查实后,移送司法机关或 相 关部门依法 处理;涉嫌犯罪的
10、,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 第 二 十 三 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认为社保卡管理机构在社保卡的发放、应用等管理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社保卡监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 二代 社保卡的 参保人 ,不再发行和补办一 代社保卡 。对持有 一代社保卡 的人员, 将 逐步进行换卡。 一代社保卡 功能由 二代社保卡 代替, 一代社保卡 上的 社保 个人账户资金将自动转入 二代 社保卡。 第二十五条 对自治区公安人口信息数据库内无法采集人员基础信息或二代身份证照片的人员和不具备合作银行金融应用开户条件的人员,其申领办法另行 制定。 第 二 十 六 条 本办法由 克拉玛依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负责解释。 第 二 十 七 条 本办法自 发 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