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困境儿童认定条件(六大类共计 40 小类)一、父母双方1、重残2、服刑3、重病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5、被强制戒毒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 类)二、父母双方一方重残,另一方:1、重残2、服刑3、重病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5、被强制戒毒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6 类)父母一方重病另一方1、服刑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3、被强制戒毒4、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4 类) 父母一方被强制戒毒,另一方1、服刑2、感染或携带艾滋病3、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3 类)父母一方服刑,另一方1、感染或携带艾滋病2、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2 类)父母一方感染或携带艾滋病,另一方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1 类)三、父母一方
2、死亡、另一方1、重残2、服刑3、重病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5、被强制戒毒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 类)四、父母一方失踪,另一方1、重残2、服刑3、重病4、感染或携带艾滋病5、被强制戒毒6、被法院依法剥夺监护权7、在婚后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监护责任(7 类)五、贫困家庭儿童,且符合1、重残2、重病3、罕见病(3 类)六、儿童本身携带或感染艾滋病(1 类)说明:1、 “重度残疾 ”是指达到残疾人 实用评定标准(试用)规定的一级、二级或达到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规定的一至四级的视力、肢体或智力残疾的情形。2、“重病 ”是指符合当地城 乡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规定大病病种的疾病,并需长期治疗。不含艾滋病。3、“服刑或被 强制戒毒 ”剩余期限应 不少于 1 年。4、“再婚后无法履行抚养或监护责任” 指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后,另一方再婚且再婚家庭贫困,再婚方无残疾、重病、被强制戒毒或被法院剥夺监护权等情形。5、“罕见 病” 具体包括:成骨不全、戈谢氏病、雷特(Retts)综合征、笨丙酮尿症(4 型)、马凡综合征、粘多糖贮积病、弹性纤维性假黄瘤、甲基丙二酸血症、儿童重症银屑病(脓疱型、关节型、红皮病型)、儿童自身免疫性大疱病。6、贫困家庭:指纳入城乡低保的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