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重庆市规划局政务公众信息网 主要职能领导介绍组织机构工作计划规划要闻局内政务新闻重庆市规划动态城市规划行业动态媒体聚焦规划期刊专题栏目直辖十年宣传专栏城乡结合部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区县重要地区规划设计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规划专项规划风景名胜区规划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文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申请回复政府信息申请流程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办理程序一书两证行政许可测绘管理行政许可资质公示规划资质公示测绘资质公示公告栏办事指南规划行政许可指南测绘行政许可指南表格下载建设项目审批结果告示建设项目批前公示相关规划批前公示局长信箱行风监督2违法建设举报网站建议回音壁规划
2、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测绘管理类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类法律法规规章规划基础知识专家视点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08-2-18 点击次数:80 渝规发200821 号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发布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的通知各处室、分局,局属各事业单位,各区县建委(规划局) ,各规划设计单位: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 已经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参照执行,并请将执行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到市局总规处。(注:本导则已同时在局内网和外网上发布,请自行下载。 )特此通知附件 1: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
3、导则(试行) 二 OO 八年一月二十八日3主题词:城乡规划 规划导则 通知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 2008 年 1 月 31 日印发(共印 100 份)重庆市城乡规划仓储用地规划导则(试行)重 庆 市 规 划 局二七年十二月前 言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事业“十一五”规划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 仓储用地规划导则编制组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照借鉴了国家和其它省市的相关规划标准,通过组织专家论证,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导则。本导则的主要内容有:1、总则;2、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3、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4
4、、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5、仓储区总平面布局;6、名词解释。根据建设部建标200087 号文关于印发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的要求,正文中用黑体字注明了本导则中涉及相关国家标准强制性条款内容。本导则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需要修改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提供给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单位地址:渝北区新牌坊新南路 9 号;邮编:401147) ,以便在今后修改时参考和吸纳。本导则主编单位:重庆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彭瑶玲、杨光辉、李 乔目 录1 总 则. 1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22.1 仓储用地的定义. 22.2 仓储用地的分类. 2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
5、. 33.1 一般原则. 33.2 选址的具体条件. 33.3 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43.4 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 43.5 堆场用地布局原则. 5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 64.1 卫生防护标准. 64.2 安全防护标准. 65 仓储区总平面布局. 155.1 场地设计. 1545.2 总平面布局. 165.3 配套设施布局. 175.4 道路与绿地布局. 186 名词解释. 18附录 A:计算间距的起讫点 . 20本导则用词说明. 21附:补充说明与参考文献. 221. 总 则1.0.1 为使仓储用地的规划布局更好地满足城乡建设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技
6、术标准和规范,并结合重庆市的实际,制订本导则。1.0.2 本导则适用于对仓储用地规划编制与管理中较普遍的技术问题进行一般性的规范,对于特殊性问题仍需进行个案研究。在重庆市辖区内从事仓储用地的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应参照本导则。1.0.3 仓储用地的规划与管理除参照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1.0.4 本导则在施行中将不断地修订和完善,必要时进行版本更新。2. 仓储用地的定义与分类2.1 仓储用地的定义2.1.1 仓储用地(用地代码 W) ,是指城乡中仓储企业用于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用地。2.2 仓储用地的分类2.2.1 普通仓
7、库用地 (用地代码 W1),是指用于储存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的一般货物为主,技术设备比较简单的仓库的建设用地。2.2.2 特种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 W2)(1)危险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 W21),是指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库用地。(2)特殊品仓库用地 (用地代码 W22),是指对交通、设备和用地有特殊要求的专用仓库用地,如粮食库和冷库等用地。2.2.3 堆场用地 (用地代码 W3),是指露天堆放货物或集装箱的储物用地。3. 仓储用地选址与布局3.1 一般原则3.1.1 仓储用地选址应考虑所储物资的供应范围和合理流向,并应与城乡和区域内的交通系统有方便的联系。3.1.2 不同类型或不
8、同性质的仓库宜分别布置在不同的地段,同类仓库宜集中布置。3.1.3 仓储用地选址应满足地势、地下水位及地基承载力等要求,并具备生产、消防、生活所需的良好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燃气等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条件。53.1.4 仓储用地的区域环境应符合物品储存安全的要求,并考虑与居住、工业和其它功能区的相互影响。3.1.5 乡村仓库及堆场用地的选址,应按存储物品的性质确定,并应设在村镇边缘、交通运输方便和有消防水源的地段。粮、棉、木材、油类、农药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与厂房、打谷场、居住建筑的距离应符合防火和安全的有关规定。3.2 选址的具体条件3.2.1 大中型储备仓库和中转仓库一般应具有铁路和水路的
9、运输条件,并具有发展铁路和公路或水陆联运的可能性。以铁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铁路专用线和提供车源的可能性;以水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具备修建水运码头的可能性;以公路运输为主的仓库应靠近城乡公路干线,仓库的出入口应避免直通干线。3.2.2 仓储用地应选址在地势较高,地面平坦的用地上,有一定坡度并利于排水,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 15。3.2.3 仓储用地应有较好的地质条件,地基承载力较高。不得选择在有土崩、断层、滑坡、沼泽、流沙及泥石流的地区和地下矿藏开采后有可能塌陷的地区。洞窑库址,应选在地址构造简单、岩性均一,石质坚硬与不易风化的地区,并宜避开断层和密集的破碎带。3.2.4 仓储用地沿江布置时,
10、应紧凑布局,不应侵占城乡生活岸线,尽量避免从功能和景观上对城乡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以及对河流造成污染。3.3 危险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3.3.1 危险品仓库用地应设置在城乡规划建成区的边缘并有一定隔离的独立地段。其选址应根据不同危险品发生爆炸、燃烧和泄漏的危险性特征做具体分析。易燃、易爆、易逸出有毒有害气体或产生恶臭的仓储设施应布置于被保护对象所在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排放有污染废水和易泄漏有毒有害物质的仓储设施应布置在河流水系的下游。3.3.2 居民密集的住宅区、附近有生产( 或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矿企业、附近有易对存储品有腐蚀或污染影响的工矿企业等用地不应选作危险品仓库用地。3.3.3
11、 危险品仓库选址应远离机场、重要交通枢纽、重要桥梁、大型水库及水利工程、电站、变电所、军事目标和其它重要设施。3.3.4 不同类型的危险品仓库应相互分隔,不得混合存储,其相隔距离必须符合相关规范及消防规定。3.3.5 危险品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地带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3.3.6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窝风的地带。3.3.7 煤炭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选址和设计必须符合消防和环保的有关规定。3.4 特殊品仓库用地布局原则3.4.1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满足其对交通、用地和设施的特殊需求,避免对其它用地产生干扰。3.4.2 特殊品仓库选址应远离产
12、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物质的污染源和传染病医院、殡葬场等场所。3.4.3 冷库应选址在卫生条件良好、交通运输方便的地方,同时具备可靠的水源、电源和气源。3.4.4 与加工企业合设的肉类、鱼类冷库宜布置在城乡边缘,城乡居住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6的上风侧和河流的下游。3.4.5 粮食、棉麻仓库应选址在地势高爽、通风条件较好、不易受潮的地段。3.5 堆场用地布局原则3.5.1 堆场用地宜设置在城乡中心区边缘,应远离城乡水源地,宜与港口、铁路货运场站结合设置。3.5.2 堆场用地应有较高的地基承载力。4. 仓储区卫生与安全防护标准4.1 卫生防护标准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之间的卫生防护距离应符
13、合表 4.1.1 的规定,防护范围内宜绿化。表 4.1.1 仓储用地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表仓库类型防护距离(m ) 全市性水泥供应仓库、废品仓库 300非金属建筑材料供应仓库、煤炭仓库、未加工的二级原料临时储藏仓库、500m3 以上的藏冰库 100蔬菜、水果储藏库,600t 以上批发冷藏库,建筑材料与设备供应仓库(无起灰料的) ,木材贸易和箱桶装仓库。504.1.2 仓储用地与疗养院、医院和高新技术园区等环境质量要求较高的设施或机构的卫生防护距离,宜按表 4.1.1 规定值的 1.52 倍进行控制。4.1.3 建筑材料露天堆场与居住用地的卫生防护距离不应小于 300m,与其它设施用地的防护
14、距离不应小于 100m。4.1.4 有大量重型车辆运输和有较多的露天作业的仓储区宜在用地周边设置较大范围绿化隔离带或土堤式绿化带。4.2 安全防护标准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分为甲、乙、丙、丁、戊类,详见表 4.2.1。表 4.2.1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仓库类别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特征甲 1. 闪点小于 28的液体;2. 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以及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下限小于 10%气体的固体物质;3. 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 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能产
15、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 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76. 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乙 1. 闪点大于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2. 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10% 的气体;3.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4.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5. 助燃气体;6. 常温下与空气接触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丙 1. 闪点大于等于 60的液体;2. 可燃固体丁难燃烧物品戊不燃烧物品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2 的规定
16、。仓储区内铁路装卸线与设置装卸站台的甲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不受表 4.2.2 规定的限制。表 4.2.2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名称甲类仓库及其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第 3、4 项甲类储存物品第 1、2、5、6 项5 5 10 10 重要公共建筑 50.0 甲类仓库 20.0 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0 40.0 25.0 30.0 其它建筑一、二级耐火等级 15.0 20.0 12.0 15.0 (续表 4.2.2)三级耐火等级 20.0 25.0 15.0 20.0 四级耐火等级 25.0 30.0 20.0 25.0 电力系统
17、电压为 35500kV 且每台变压器容量在 10MVA 以上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容量大于 5t 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0 40.0 25.0 30.0 仓储区外铁路线中心线 40.0 仓储区内铁路线中心线 30.0 仓储区外道路路边 20.0 仓储区内道路路边主要 10.0 次要 5.0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 3、4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 2t,第 1、2、5、6 项物品储量小于等于 5t 时,不应小于 12.0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3m。8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3 的规定。表
18、4.2.3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其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建筑类型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高层仓库甲类厂房单层、多层乙、丙、丁类仓库单层、多层、戊类仓库单层、多层乙、丙、丁、戊类仓库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三级四级一、二级一、二级一、二级 10.0 12.0 14.0 10.0 12.0 14.0 13.0 12.0 三级 12.0 14.0 16.0 12.0 14.0 16.0 15.0 14.0 四级 14.0 16.0 18.0 14.0 16.0 18.0 17.0 16.0 高层仓库一、二级 13.0 15.0 17.0 13.0 15.0 17.0 13
19、.0 13.0 民用建筑一、二级 10.0 12.0 14.0 6.0 7.0 9.0 13.0 25.0 三级 12.0 14.0 16.0 7.0 8.0 10.0 15.0 四级 14.0 16.0 18.0 9.0 10.0 12.0 17.0 注:单层、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 2.0m;除乙类第 6 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25.0m,与重要公共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 30.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 4.2.2 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
20、2.4 的规定。表 4.2.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 称仓储区外铁路线中线 仓储区内铁路线中线 仓储区外道路路边 仓储区内道路路边 主要 次要 甲、乙类液体储罐 35.0 25.0 20.0 15.0 10.0 丙类液体储罐 30.0 20.0 15.0 10.0 5.0 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5 的规定。表 4.2.5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的防火间距(m)名称 湿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 V(m3) V1000 1000 V10000 10000V50000 50000V100000 甲类物品
21、仓库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9室外变、配电站 20.0 25.0 30.0 35.0 民用建筑 18.0 20.0 25.0 30.0 其它建筑耐火等级一、二级 12.0 15.0 20.0 25.0 三级 15.0 20.0 25.0 30.0 四级 20.0 25.0 30.0 35.0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3)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5Pa)的乘积计算。4.2.6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6 的规定。表 4.2.6 、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名称
22、 级 级 瓶库的总存瓶容积 V(m3) 6V 10 10V20 1V3 3V6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0 35.0 20.0 25.0 重要公共建筑 20.0 25.0 12.015.0 民用建筑 10.0 15.0 6.0 8.0 主要道路路边 10.0 10.0 8.0 8.0 次要道路路边 5.0 5.0 5.0 5.0 注:总存瓶容积应按实瓶个数与单瓶几何容积的乘积计算; 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小于等于 1m3 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有关规定。 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7 的规
23、定。表 4.2.7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m)名称一个堆场的总储量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一、二级三级四级粮食席穴囤 W(t ) 10W5000 15.0 20.0 25.05000W20000 20.0 25.0 30.0粮食土圆仓 W(t ) 500W10000 10.0 15.0 20.010000W20000 15.0 20.0 25.0棉、麻、毛、化纤、百货 W(t ) 10W500 10.0 15.0 20.0500W1000 15.0 20.0 25.01000W5000 20.0 25.0 30.0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 W(t ) 10W5000 15.0
24、 20.0 25.05000W10000 20.0 25.0 30.0W10000 25.0 30.0 40.0(续表 4.2.7)木材等 V(m3) 50V 1000 10.0 15.0 20.01000V10000 15.0 20.0 25.010V10000 20.0 25.0 30.0煤和焦炭 W(t ) 100W5000 6.0 8.0 10.0W5000 8.0 10.0 12.0注:露天、半露天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且不应小于 25.0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 50.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 25%; 4.2.8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8 的规定。表 4.2.8 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名称仓储区外铁路线中心线仓储区内铁路线中心线仓储区外道路路边仓储区内道路路边主要次要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 30.0 20.015.010.05.0 注:未列入本表的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4.2.9 甲类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26、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5 倍,丙类液体储罐与架空电力线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电杆(塔)高度的 1.2 倍。35kV 以上的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 200m3 或总容积大于 1000m3 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0m,当储罐为地下直埋式时,架空电力线与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可减小 50%。4.2.10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5.0m,且围墙两侧的建筑之间还应满足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4.2.11 石油库与城乡居住区、大中型工矿企业和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应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的有关规定 ,其安全距离不小于表 4.2.11-1、表 4.2.11-2 和表 4.2.11-3 的规定。表 4.2.11-1 石油库与周围居住区、工矿企业、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m)序号名称石油库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1 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 100908070502 工矿企业 60504035303 国家铁路线 60555050504 工业企业铁路线 35302525255 公路 2520151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