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1、 本合同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限价商品住房买卖。 2、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前,须认真协商各项条款。合同一经签字或盖章即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任何条款的变更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字或盖章确认。 3、 合同应当用钢笔、毛笔、签字笔及打印填写,空格部分若为空白句,应用“ /”划掉。涂改之处,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4、 合同自订立之日起 30 日内,当事人应到限价商品住房合 同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登记备案。合同发生重大变更、解除及合同文本遗失的,应及时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 购房人购买的 房屋 正在
2、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中的,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的房价款应存入房地产开发企业开立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 6、本合同不得翻印。 合同编号: 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 账号: 委托代理人(房地产经纪机构):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注册地址: 邮政编码: 营业执照号码: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明编号: 开户行: 账号 :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 国籍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购买资格证明编号: 委托代理人: 国籍 /法定代表人
3、: 身份证(护照) /营业执照号码: 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守法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房屋情况 该房屋销售许可证号: 房屋座落: 区、县 路、道、街 。设计用途 ,建筑结构 ,建筑层数为 层。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公共部位分摊建筑 面积 平方米。 房屋平面图见 附件一 ,房屋抵押、租赁等情况见 附件二 。 房屋土地
4、来源为: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房屋价款 房屋销售按建筑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价格为 元(币种: ),价款为 元(币种: ),计 (大写)。 第三条 房屋交付及交付日期 房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如遇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 变更合同。 2、 解除合同。 3、 第四条 乙方付款形式及付款时间 双方约定,乙方按下列第 种形式付款, 房屋 正在 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中的 , 乙方应将全部房价款存入甲方新建商品
5、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 房屋 全部价款 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 房屋 首付款 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 款的,乙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 房屋 首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 房屋 二次付款 元;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存入 房屋 尾款 元。 第五条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处理 除遇不可抗力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日期交付房屋,逾期在 日内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 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
6、,乙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房屋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房屋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甲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的实际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甲 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 第六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处理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时间付款,逾期在 日内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逾期付款及
7、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乙方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超过上述约定期限的,甲方有权按照下列第 种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1、合同继续履行。乙方应支付逾期付款及其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的应付款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乙方还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乙方应每日按房屋价款的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第七条 房屋建筑面积与销售建筑面积差异的处理 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为法定依据。房屋建筑面积与甲方销售建筑面积 差异不超过 3%(包括 3%)的, 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屋价款按房屋建筑面积与销
8、售建筑面积的差异多退少补。面积差异超过 3%的,双方约定如下: 第八条 房屋质 量及保修责任 甲方交付的房屋的质量和设备等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的承诺(见 附件三 ),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和承诺的,甲方应承担责任。 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甲方应按照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的规定履行保修责任。因乙方擅自拆改造成损坏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房屋配套设施运行的约定 下列配套设施运行日期约定如下: 1、 上水 。 2、 下水 。 3 、 供电 。 4、 燃气(气源种类) 。 5 、 暖气 。 6 、 。 上述配套设施未按约定日期运行的,甲方应在 日内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乙方损失;超过上述约定期限
9、的,甲方应赔偿损失,并且每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房屋设计变更的约定 甲方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房屋的设计和环境布局(见 附件四 )。确需变更的,甲方应自设计变更方案确定之日起 日内与乙方协商。 乙方同意变更的,双方订立补充合同。 乙方不同意变更,或甲方擅自变更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的利息, 利息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 外,甲方 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房屋交接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提供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天津市
10、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交接房屋钥匙。 第十二条 房屋预告登记 双方按下列第 种约定,办理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1、乙方向房屋权属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预告登记。 2、 第十三条 房屋权属登记 双方约定,在下列第 种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1、自初始登记完毕之日起 日。 2、订立本合同时,房屋尚未建成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 90日;订立合同时,房屋已竣工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 90日。 3 、 。 由于甲方的原因,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办结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按下列第 种约定处理: 1、合同继续履行。甲方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解除合同。甲方应退还乙方已付款、支付已付款利息, 利息
11、自乙方付款之日次日起至甲方退还乙方已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此外, 甲方还应按房屋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第十四条 房屋再上市交易 房屋购买后又上市交易的,应当按照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前期物业管理 甲方已向乙方明示已经备案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公约,乙方对该合同及公约相关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并承诺遵守。 第十六条 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的约定 甲方保证在交付房屋时,无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如存在房屋权属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按下列 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合同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订立补充合同(见 附件五 )。 附件一至附件五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合同份数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案机关存留一份,其他二份备用,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