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非招标)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工程名称: 买 方: 卖 方: 上海奇柯电气有限公司 签订 日期 1: 2015.1.4 签订地点: 1 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使用说明 1.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签订的电力工程货物采购合同。变压器、互感器、隔离开关等 40 类货物采购合同适用 已发布的相应统一合同文本。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定无需填写的,则
2、应注明“无”或划“ /”。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注。 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1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5 1. 定义 . 5 2. 合同标的 . 7 3. 合同价格 . 8 4. 交货 . 10 5. 包装与标记 . 13 6. 技术服务和联络 . 1
3、6 7. 监造与检验 . 18 8. 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 22 9. 质量保证 . 22 10. 转让和分包 . 26 11. 违约责任 . 26 12. 变更 . 29 13. 合同中止履行与解除 . 29 14. 不可抗力 . 30 15. 履约保证金 . 31 16. 税费 . 32 17. 通知 . 32 18. 争议解决 . 32 19. 合同生效 . 32 20. 份数 . 32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 33 第四部分 合同附件 . 34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1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 上海奇柯电气有限公司
4、 鉴于买方为实施 风顺站 项目名称 , 拟向卖方采购 铭牌 货 物(简称“合同货物”),且卖方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合同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协议、纪要等文件; 2 合同协议书 及附件 ; 3 签约 通知书 ; 4 专用合同条款 及附件 ; 5 通用合同条款; 6 采购文件; 7 构成合同的 其他文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一致,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按照上述文件所列顺序为准。 上述各
5、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三、合同标的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2 卖方应按照合同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合同价款、交货期、交货地点等见已 标价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本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 肆万贰仟元整 ( 42000.00 )(含税)。 2. 合同价格分预付款、到货款、投运款和质保金四次支付,支付比例为 : : : 。 五、承诺 1卖
6、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买方提供符合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2买方承诺按合同约定向卖方支付合同价款。 3 卖方承诺 按照合同的技术要求制造合格产品,按照工期要求及时供货 , 在合同签订、生产制造、履约及售后服务等阶段避免出现不诚信行为 。卖方同意买方有权将卖方 的不诚信 行为在电子商务平台质量监督栏目的业务公告中 予以 公布 。卖方承诺已知悉买方针对上述不诚信行为制定的 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 相关 规定 。 4未经买方同意, 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 合同价款及其他权利 )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六、争议解决 双方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买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
7、、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签订日期以双方中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期为准。 八、份数 本合同一式 份,买方执 份,卖方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3 签 署 页 买方: (盖章 ) 卖方: (盖章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叶雪明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2015.1.4 地址: 地址: 松江区新桥镇明华路 507 啧 邮编: 邮编: 201612 联系人: 联系人
8、: 叶雪明 电话: 电话: 57641828 传真: Email: 传真: 57641828 Email: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上海农商银行泖港支行 账号: 账号: 32733928010472311 税号: 税号: 310227792765350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联行号: 开户行联行号: 执行单位: 执行单位: 执行人: 执行人: 电话: 电话: 物资调配中心受理电话: 客服电话: 需求单位: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4 附件一: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格式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货物 名称 货物 描述 单价(含税) (人民币元) 单 位
9、 数 量 合同价款(含税) (人民币元) 交货期 交货 地点 42000.00 套 1 42000.00 总计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合同通用条款、合同专用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2“技术规范书”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 “采购文件”指谈判文件及应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 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件、合同文本、质疑答
10、复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1.4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指卖方按照买方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1.5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报价汇总表”指卖方按照买方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报价汇总表。 1.6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7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8 “分包商”指根据合同约定,分包部分货物或技术服务并与卖方签订供货合同 的其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9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1、 1.10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11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品备件。 1.12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6 1.13 “货物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包括危急缺陷、严重缺陷、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和家族性缺陷。 1.13.1 “危急缺陷”指合同货物存在
12、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即处理的缺陷。若该缺陷不经处理,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3.2 “严重缺陷”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3.3“一般缺陷”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3.4 “潜在性缺陷”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要求 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 /或第三方权威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3.5 “家族性缺陷”指同一厂家生产的不同型号、不同规格、不同系列或不同品种的电力设备或材料
13、存在因相同工艺、相同材料或相同设计理念等因素造成的同一类缺陷。 1.14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电子版文档等)。 1.15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 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6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买方委托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7 “监造代表”指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
14、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SGTYHT/14-MM-137 (电力工程货物名称)采购合同 7 1.18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买方指定地点。 1.19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调试和性能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 定进行的活动。 1.20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21 “召回”指卖方根据买方要求采取修理、更换、收回等方式消除产品缺陷。 1.22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
15、.23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4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5 “ 日(天)”指公历日。 1.26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2. 合同标的 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和 “技术规范书”。 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 商名单提交买方确认。未经买方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 卖方保证其依照本合同向买方交付的合同货物没有任何权利瑕疵, 合同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任何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