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局办事指南 咨询电话:39914200 财政票据管理须知一、办理依据 (申请财政票据前,请认真学习以下相关文件规定)(一)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 (财政部令第 70 号) (二) 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财税201633 号)(三) 广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2006第 1 号) 二、办理对象 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并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单位) ; (二)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健全的部门(单位) 。 三、所需材料(复印件按 A4
2、 纸规格复印并加盖公章) (一)领购财政票据 1.首次领购财政票据 (1)向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基本内容包括:主管部门,单位性质,经费来源,业务范围,是否独立核算,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是否健全,要求使用财政票据的理由,财务负责人,票据领购人,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等) ; (2)单位成立相关文件(行政单位提供三定方案、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社会团体法人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其他公益性组织提交民政部门批准相关材料)(3) 财政票据初次领用申请表 (表格可在南沙区财政局网站下载) (4) 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 (表格可在南沙区财政局网站下载)(5)其他资料: 属于
3、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省级以上物价、财政部门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文件复印件、物价部门核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及复印件。 属于行政处罚的,还需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行政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属于征收政府性基金的,还需提交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属于教育收费的,还需提交教育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 、物价部门核发的教育收费许可证或相关的收费文件依据及复印件。 属于医疗收费的,还需提交卫生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及复印件。 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其他公益性组织接受公益性捐赠的,还需提交经区民政局确认“公益性组织”的资料。 ( 财
4、政票据初次领用申请表加盖区民政局意见)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代收银行的,还需提交南沙区财政局委托代收协议书及复印件。 2.再次领购财政票据 (1) 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 (2) 申请领购财政票据审批表 ; (3) 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证明上缴国库中财政专户的有关资料(财政票据购领实行“核旧购新”的申领制度) 。 (二)财政票据核销 1.财政票据手工核销 (1)提交按规定格式填写的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 (2)提交按票据号码顺序整理的票据存根联; (3)属于政府非税收入使用票据的核销,提交已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银行
5、入库凭证复印件; (4)属于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的核销,提交捐赠票据的使用情况说明。 2.财政票据电子核销 (1)通过区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上缴非税收入分两种方式:直接上缴方式和集中汇缴方式。直接上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是广东省非税收入(电子)票据 ;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有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 、 广东省政府性基金(资金)通用票据 、 广东省其他非税收入通用票据 、 广东省罚款收据 。对于集中汇缴,需要符合两种情况才能自动核销。第一种情况,票据在系统中开具并打印,在系统中选择已打印的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第二种情况,现场已手工开具票据或使用定额票据,可在系统中补录已开具票据信息或
6、定额票据信息,然后在系统中选择该票据生成集中汇缴通知书并缴款。如现场使用定额票据而未能及时在系统中进行补录的,也可先在系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缴款后再根据原填制集中汇缴通知书追加补录对应的定额票据信息。凡系统支持集中汇缴方式使用的票据,用票单位应在系统办理票据核销。 上述票据正常使用的,在款项上缴财政后,系统会对票据作自动核销处理。(2)票据非正常使用(含作废、遗失、空白及已填用但系统未能确认核销的情况)的票据核销,用票单位在区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打印自动核销单一式两份,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填写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政票据核销表一式两份,连同按自动核销单或代收银行(非正常使用)财政票据核销表所
7、列号码顺序整理的实物票据送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办理。 (三)财政票据销毁 1.已核销财政票据按规定顺号整理存放,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由票据领购部门(单位)向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销毁原因,是否已办理核销手续等) 。 2.按规定格式填写的销毁票据明细表一式两份(在“南沙区财政局网办事指南表格下载”下载)及该电子表格。 3.申请销毁票据已办理核销的财政票据核销表复印件加盖公章(需在“备注”栏对申请销毁票据号段作标记) 。 四、办理程序和期限 (一)领购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领购票据所需资料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审批同意领购的,发放广东省财政票据领购手册并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续南沙
8、区财政征收办公室票据仓库领取票据并签收。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二)核销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核销资料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审批同意办理核销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及票据封面盖章,予以核销;对票据使用存在问题的,在财政票据核销表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栏加具纠正意见后办理核销手续;对涉及应税事项错开财政票据的,单位应收回错开票据作作废处理后办理核销手续财政票据核销表一份由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留存,另一份交单位留存票据存根交回单位按规定保存,电子票据作废核销的各联交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按规定报销毁。 办理期限:即来即办 (三)销毁财政票据 单位提交票据销毁资料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初审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
9、分局审核省财政厅票据监管中心审批同意办理销毁的,广州市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开具销毁证明给申报部门(单位)并组织单位进行票据销毁和监销。 办理期限:经省财政厅批复后 10 个工作日 五、财政票据使用规定 (一)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建立财政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财政票据登记簿,及时了解财政票据的领购、使用、结存情况。 (二)财政票据启用前,应当检查票据是否有缺号、缺联、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向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报告。 (三)使用时,财政票据填写必须内容完整,字迹工整,印章齐全;每本票据不得跨年度使用。 (四)财政票据如填写错误,应加盖作废戳记,保存其各联备查,不得以红字填写财政票据和拆本使用
10、财政票据。 (五)各类财政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混用,也不得转让、转借、代开。(六)发生票据丢失,应及时在地级以上的报刊(如广州日报、羊城晚报)登载声明作废,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内容包括:遗失时间、原因、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登报情况,针对票据遗失问题的整改情况等) ,并于事发后十五日内报南沙区财政征收办公室。 (七)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 ,在每本票据用完后,必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清楚本票据开出的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由经手人签章后,交单位财务审核,并于每年 6 月底前办理完毕上年度已使用财政票据的核销手续,票据存根封存至销毁。 (手写财政票据应当年领取当年使用,不得跨年度连续使用)(
11、八)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包括委托银行代收)应妥善保管已开具的财政票据存根,保管期一般五年。 (九)已停用的票据,领购部门(单位)应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票据核销后封存至销毁。 (十)使用财政票据的部门(单位)撤销、改组、合并、以及改变隶属关系,或收费、基金、罚款项目已被明令取消,或涉及首次领购财政票据所提交资料发生变更的,部门(单位)应在变更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办理财政票据领购手册的变更或注销手续,同时对已使用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由部门(单位)登记造册报广州市财政局财政征管分局批准后核销。任何部门(单位)不得私自转让、销毁财政票据和财政票据领购手册 。 (十一)以下情况应
12、使用税务发票: 1.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实施以下收费: (1)信息咨询、技术咨询、技术开发、技术成果转让和技术服务收费。 (2)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规定强制进行的培训业务以外,由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培训的收费。 (3)组织短期出国培训、为来华工作的外国人员提供境内服务等收取的国际交流服务费。 (4)组织展览、展销会收取的展位费等服务费。 (5)创办刊物、出版书籍并向订购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6)开展演出活动,提供录音录像服务收取的费用。 (7)复印费、打字费、资料费。 (8)其他应纳税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系统)办的各种培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有行
13、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的除外)收取的费用、职工的房租费等,社会团体对外收取的非经营性收入。 3.民办学校(包括幼儿园、小学、中学、职业中专、大专、大学等) 、社会医疗机构(含个体、私营等)取得的收费收入。 4.公办学校对外联合办学(班)属于非学历教育以及举办各种培训等收取的收费收入。 5.经济实体发生经济纠纷,经法院判决得到赔偿,由法院代为负责执行,并要求收款方开具发票的。 6.其他涉及征税收费的项目。 六、办公时间 周一至周四,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7:00,周五,上午 9:00-12:00、下午 14:00-15:30。 七、办公地址、电话 (一)办公地址:广州市南沙区凤凰大道 1 号广州南沙政务中心二楼财政征收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39914200、39910560 传真电话:39914106 (三)网上办事指南及表格下载链接:南沙区财政局网(htt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