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用水单位管理须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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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计划用水单位须知各计划用水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新乡市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实施意见 (新政办20097 号)文件的规定,凡使用城市公共供水及自建供水设施的取水单位和个人,均应纳入计划用水管理,拒绝纳入计划用水管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于每年 10 月 31 日前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办理申请下一年度用水计划;每年 1 月 30 日前到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领取本年度用水计划并根据单位实际情况按季度自行分配。逾期未领者将被视为计划已下达且年度计划平均分配。2、计划用水

2、单位应在每季度过后 20 日内向新乡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供本季度(三个月)用水交费发票或水量复印件,逾期不报送或无取用水计划擅自取用水的将按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进行处罚。3、计划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计划按季度考核,超计划用水的,根据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超计划部分收取加价水费。4、计划用水单位确需增加年度用水计划指标的,须经市节水主管部门批准,增加用水计划指标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生产经营发展需要(2)已经采取相应的节水措施(3)水的重复利用率、用水定额达到规定的行业标准5、按相关规定需做而未做水平衡测试的或发生超计划用水拖欠超计划加价水费的用水单位不予增容。详情请登录“新乡市节水及水资源综合管理系统公众平台(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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