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柴油采购供应合同2015.8.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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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 (汽油、柴油) 采 购 供 应 合 同 ( DGS-WZ-03) 二一五年七月 2 合同协议书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签订地点: 采购方 : 供货方 : (甲方 )于 2015 年 6 月 11 日在 (地点 )公开招标, (汽油、柴油) (标段 )由 (乙方 ) 中标。经双方共同协商同意 按下述条款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述文件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与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 : (1) 合同协议书(含补充协议); (2) 廉政协议书; (3) 合同谈判纪要; (4) 中标通知书; (5) 评标过程中发出的澄清函及答复; (6) 投标函; (7) 招标文件补遗及澄清; (8) 合同

2、条款; (9) 技术文件; (10) 经双方确认的投标报价; (11) 招标文件其他部分(另册); (12) 投标文件其他部分(另册)。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范围和条件应与上述规定的合同文件 一致。 3合同 供货 量 本合同 供货 数量详见招标文件 中 “技术规范 ”和采购清单中的供货 范围 及数量 。 最终以实际供货货物型号和数量为准。 4合同总价 3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见附表一)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人民币小写: ¥ ) 。合同总价为中标价,最终以实际供货数量和单价计算为准。 5合同 供货 费用的支付条件、交付时间和目的地以及合同生效等详见合同有关文件。 6双方任何一方

3、未取得另一方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7本合同 书一式 壹 拾贰 份,其中 采购方执捌 份, 供货 方执 肆 份。 采购方 : 供货方 : (乙方 )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地 址: 地 址: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税 号: 4 合同条款 3.1 定义 除上下文另有要求者外,本合同中以下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3.1.1 采购方 : (甲方 )。 3.1.2 供货方 : (乙方 ) 3.1.3 工程设计单位: 3.1.4 监理 人:指受 采购方

4、 委托负责对材料的到货验货、检验、验收等进行监理的当事人,在本合同生效后 10 天内,将该单位通知 供货方 。 3.1.5 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 :指 本工程使用汽油、柴油的施工承包人。 3.1.6 合同(或称合同文件):指列入合同协议书第 1 条的全部文件。 3.1.7 技术条款:指本合同技术条款和经 采购方 作出或批准的对其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以及经 采购方 确认进入本合同的其它技术文件。 3.1.8 合同总价:指本合同协议书中第 4 条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3.1.9 材料:指本合同中所列明的 汽油、柴油 。 3.1.10 项目 : 。 3.1.11 工地(或称现场):指 本 工程所在

5、地。 3.1.12 书面形式(或书面文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的各种文件或传真件。 3.1.13 国家: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3.1.14 天:指日历天( 24 小时);年、月、周、日均指公历的年、月、周、日。 3.2 合同承包范围及工作内容 3.2.1 合同承包范围 本合同供货范围为: 。 3.2.2 合同承包工作内容 (1) 负责 将材料运到指定地点(采购方施工现场所在的仓库) ; (2)负责铁路管理单位、公路管理单位、地方交警单位等的各项材料运输协调事宜; (3)负责将材料按期运至 采购方 指定交货地点,保证满足 本工程 施工进度要求; (4) 负责按本合同规定办理材料运输保险及其相关

6、工作; (5) 负责采取切实可行及有效合理的运输安全措施,确保材料运输安全; (6) 负责与本合同相关其他工作。 3.3 合同总价 3.3.1 本合同为单价合同 (合同单价见附表一)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整(人民币小写: ¥ ) 。合同总价为中标价,最终以实 际供货数量和单价计算为5 准。 3.3.2 本合同总价中已包括 供货方 为履行本合同的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 材料 本体、税费、试验费、 材料 出厂包装、发运、运输 (含运输费及运输途中与运输安全有关的不可预见费) 、 装车 费(含自带空压机系统设备)、 保险、有关技术资料费等 货物到达采购方指定仓库前的一切费用。 3.4

7、付款 3.4.1 付款方式 3.4.1.1 本合同价款以人民币支付。 3.4.1.2 本合同的支付 方式包括银行 电汇 或银行承兑汇票 。 3.4.2 付款办法 3.4.2.1 预付款 : ( 1) 预付款金额: 本合 同价总价的 5%。 ( 2)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在采购方通知正式供货日前一周内支付。 ( 3)预付款的扣回:从第一次支付供货进度款时开始扣回,在进度款总额达到 万元前全部扣完。 3.4.2.2 供货进度 款的支付 采购清单中所列材料型号和数量根据设计计算得出,最终供货型号和数量根据采购方工程需要以实际供货型号和数量为准。 本合同 材料供货进度 款按合同规定的价格(单价)及 供应

8、 量 按月 结算。 每月各 批 次 材料全部运抵 采购方 指定的交货地点 , 并按本合同第 3.9 款规定检验合格 和计量 ,且 供货方 已按 采购方 要求填报结算申请单(并附 采购方 、 供货方 、监理人到货检验记录,以及票面金额为该批材料 价款 100%的正式发票 。 )经 采购方 审查认可后 10 个工作日 内 支付 。 3.4.3 价格 调整 3.4.3.1 本合同材料价格的风险范围为 3%,当材料价格变化超出风险范围时对超出风险范围的部分按实调价。 3.4.3.2 基准价:依据 材料信息价,如中标价高于本信息价,则以中标价为基准价;如中标价低于本信息价,则以 材料信息价为基准价。 3

9、.4.3.3 价格调整方法: 以供货当期 当月的材料信息价 为准,对比基准价 上涨 或 下跌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 范围时,对 超过 的 部分 按实 调整 价款。 3.5 履约担保 3.5.1 履约保函 在签订本合同前, 供货方 (乙方 )应向 采购方 提交一份由市级及以上银行的支行及以上银行(建行、或工行、或农行、或中行、或交行 、或成都农商银行 )或 采购方认可的担保公司出具6 的履约保函, 办理保函所发生的费用由 供货方 承担。 3.5.2 履约 担保 有效期为 供货 合同有效期满及合同终止后 28 天一直有效。 3.5.3 供货方 须按本合同规定的币种,按照合同规定的履约 担保 格式提

10、供履约 保证金 ,由此产生 的费用应由 供货方 承担。 3.5.4 如果 供货方 未能按合同履行其义务, 采购方 有权从 履约保证金 中扣款。履约 保证金 将在不晚于 供货方 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全部的责任,包括任何保证义务后的 30 天内,由 采购方 无息退还给 供货方 。 3.6 联络 3.6.1 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 本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各方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指令、同意、意见、批准、确认、决定、证明、证书等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可先发口头指令,事后 36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否则其口头指令无效。 3.6.2 来往文件的发出 和答复 本合同有关各方,应

11、以书面形式互相通报其办公地址、具体联络通讯方式等,往来书面文件均应有收件人的签字或回执。凡须答复的文件,应按规定的期限及时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3.7 转让与分包 供货方 不得将本合同转让给第三方。未经 采购方 书面同意, 供货方 不得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分包给第三方。即使是经 采购方 事先同意的分包项目, 供货方 仍对其分包项目承担全部责任。 3.8 接货及运输 3.8.1 接货 3.8.1.1 在进行材料接货验收过程中,若有任何损坏、缺 陷或短缺,应责令 供货方 整改,否则均由 供货方 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3.8.1.2 在材料接货检验过

12、程中,因 供货方 检验工作的疏忽或发现问题不及时而造成的损失,均由 供货方 承担。 3.8.2 材料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及运输 3.8.2.1 采购方施工场区道路须满足载重车辆运输通行能力;供货方 应及时对所使用的运输交通设施(包括车站、公路、桥梁、涵洞、隧洞及其它交通设施)进行检测、合理的改造加固与试验,对道路上的路障及空障等进行合理拆除并及时恢复,确保满足材料安全装卸及运输的要求。 供货方 应负责对所使用的运输交通设施及时进行 恢复与清理,确保不影响正常交通。 3.8.2.2 供货方 应根据运输交通条件、材料的特点和合同规定的接货地点,选择安全可靠、合理的运输技术方案,并采取切实可行及有效合理

13、的运输安全技术保障措施,负责将材料按期并安全无损地运抵 采购方 指定的交货地点。 3.8.2.3 若 供货方 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材料的验收、装车、转运、运输等工作,则由7 此所造成的延误责任和发生的全部费用,均由 供货方 承担。 3.8.3 运输工具及交通设施的损坏责任 供货方 应自行考察运输线路、选择合适的运输工具,费用已含在本合同的材料单价中, 采购方 不 另行支付费用。在材料运输过程中造成的运输工具(包括车辆、列车及其它运输工具)、交通设施(包括车站、公路、桥梁、涵洞、隧洞及其它交通设施)的损坏及其赔偿责任,均由供货方 自行承担。 3.8.4 采购方 的检查监督 在本合同实施过程中,

14、 采购方 有权派代表对 供货方 的 材料质量、 运输方案及其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材料运输的各项工作进行检查,但 采购方 的检查监督并不免除 供货方 应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 采购方 检查监督时,若发现存在措施不得力或存在安全隐患等现象,有权发出指示, 供货方 应按 采购方 的指示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补救措施予以处 理,且不得要求增加任何费用。 供货方 应对 采购方 的代表提供工作及食宿方便。 3.9 材料到货检验 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国家相关标准和招标文件的相关质量要求进行验收。柴油应符合中国标准 GB19147-2013(轻柴油标准)及相关行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的要求。汽油应符合国家标准

15、车用汽油() GB17930-2013 及相关行业质量和验收标准的要求。如不是,采购人有权要求全部退货。汽油、柴油的验收应包含以下几个项目(不仅限于这几个项目): 油品的数量验收:由采购方指定位置和人员与供货方一起进行过磅对到货数量确 认; 油品的质量验收:在油品到达采购方指定地点时,采购方指定人员从油罐车卸车口,接取少量底部油品观察油品外观、颜色、水分杂质等,无异常则卸入采购方指定容器。供货商可按照油品批次提供油品检验报告。 使用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可对油品质量进行跟踪检查,发现使用异常及时与供货方联系,查找原因。 3.9.1 供货方 将材料运抵 采购方 指定的交货地点前 48 小时,通知 采

16、购方,由采购方 组织监理人、 (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 共同根据材料提货单对材料进行到货检验,并如实记录 。其到货检验记录应由参加检验的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并各持一 份 ,同时办理出入库手续 。 3.9.2 在材料到货检验时, 采购方 (必要时)、 供货方 、监理人 、(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 各方,应根据材料的接货检验记录和到货检验记录的对比,共同检查确认 供货方 的材料交付是否为合格交付,并在到货检验记录中予以明确注明。合格交付是指 供货方 负责运输并交付的材料,在经 采购方 (必要时)、 供货方 、监理人 、材料使用承包人(如果有) 各方共同签字确认合格,不存在因 供货方 装卸和运输 等

17、过程中造成的材料 的质量、 损坏、缺陷或短缺的交付。 8 3.9.3 在材料到货检验时,若发现属于在 供货方 接货、装卸及运输 等 过程中发生的任何材料损坏、缺陷或短缺,均应由 供货方 负责处理,并由 供货方 承担其全部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若 供货方 未能在 采购方 规定的时限内对上述材料 的质量不合格、 损坏、缺陷或短缺予以处理,则 采购方 有权自行委托其他承包 人 进行处理,但由此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造成的工期延误责任均由 供货方 承担。 3.9.4 材料运抵 采购方 指定的交货地点并通过到货检验后, 由供货方配合使用方 完成材料的卸货工作。 3.9.5 材料 通过到货检验后,在采购方指定的

18、电子秤处,对合格材料进行计量,并向供货方提供电子秤单。该秤单将作为该批材料结 算的依据 。 3.9.6 交货数量的偏差应在合理的磅差范围内( 0.3%),若超过合理的磅差范围则按照实际过磅数量签收。 3.10 供货保证及 协调 3.10.1 采购方需在当月 25 日前向采购方提供下月初步供货计划。具体供货时间和数量采购方提前一天通知供货方。如有特殊要求,采购方提前 5 小时通知供货方,供货方应积极配合完成。 3.10.2 供货方应 按 采购方要求的时间 将材料运抵 本工程 工地 采购方 指定交货地点并合格交付 。如因供货不能满足要求从而影响工程施工进度的,在保证质量要求的情况下,征得采购方书面

19、同意后, 供货方可以变更生产厂家供货。 3.10.3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 供货方 负责就材料运输有关事宜与铁路管理单位、公路管理单位、地方交警等相关单位进行协调,并负责办理全部相关手续,确保材料及时接货和运输交通道路畅通,保证材料按期并安全无损地运抵 采购方 指定的交货地点。 3.10.4 供货方 根据实际需要及时召开运输专题协调会,并应邀请 采购方 、监理人、 (汽油、柴油)使用承包人、采购方选定的承包人 参加。协调会的费用已含在材料单价中, 采购方不另行支付费用。 3.11 违约与索赔 3.11.1 供货方 违约及违约责任 3.11.1.1 供货方 违约及违约责任 (1) 在本合同履行过

20、程中, 供货方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行为之一者均属违约, 采购方 将有权向 供货方 提出索赔: 供货方 未按本合同规定而擅自分包; 供货方 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将材料运抵 本工程 工地 采购方 指定交货地点并合格交付; 供货方 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 (2) 若由于 供货方 责任未能按规定按期合格交付材料时,则每批材料每迟交 1 周(不满 19 周按 1 周计算), 供货方 应按合同总价的 0.2%向 采购方 支付迟交违约金。 (3) 若由于 供货方 未能履行材 料验收、装 卸 、转运、运输等工作的责任,造成未能按 采购方 的材料需求计划合格交付材料而延误 本 工程施工工期时,

21、则每批材料每延误 1 周(不满 1周按 1 周计算), 供货方 应按合同总价的 0.35%向 采购方 支付违约金,并且 供货方 还应向 采购方 赔偿因此给 采购方 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 若 供货方 在本合同 约定的 材料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 材料 遗失等事故时, 供货方 应 自费 及时 补足 货物 ,由此增加的相关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如所 补足 材料的供应未能按 采购方 的材料需求计划合格交付材料而延误施工工期时,按上 述条款 进行处罚 。 (5) 采购方 可从本合同应付款 项或履约保证金中扣回 供货方 应支付给 采购方 的所有违约金。 (6) 供货方 支付上述违约金后,并不解除 供货方

22、 按合同规定应当履行的义务。 (7)供货方 未按 采购方通知 的 供货 时间 及时 将材料运抵 本工程 工地 采购方 指定交货地点并合格交付 的,采购方有权自行采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供货方承担。 3.11.1.2 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0%。 3.11.2 采购方 违约及违约责任 (1) 若 采购方 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或未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和责任时均属违约,供货方 有权按本合同规定向 采购方 提出索赔。 (2) 若因 采购方 原 因未能按合同规定按期付款时,则 采购方 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即延付期内)贷款利率(单利)按天计息向 供货方 支付滞纳金。 3.11.3 索赔 在本

23、合同实施过程中,若因合同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而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则受损失的一方有权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向违约方提出索赔。提出索赔的终止期限为本合同最后一次结算款的支付时间。 3.12 合同终止 3.12.1 因 供货方 违约终止合同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 供货方 发生违约, 采购方 将书面警告 供货方 , 供货方 应在收到 采购方 的书面警告后 7 天内采取措施予以纠正。若 供货方 未按时采 取措施纠正其违约且导致对工程造成重大影响时,则 采购方 有权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并没收 其 履约保证金,且 供货方 还应赔偿由此给 采购方 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在 采购方 根据本条款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24、的情况下,采购方 有权按其认为合适的条件和方式将合同中终止的部分委托给其他 供货方 承担, 供货方 应承担 采购方 为此而多付出的任何费用,且 供货方 仍应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3.12.2 因 供货方 破产终止合同 如果 供货方 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 采购方 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 供货方 终止合同,而不对供货方 进行任何补偿。但上述合同的终止并不损坏或影 响 采购方 采取或将采取行动或补救措施10 的任何权力。 3.12.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 3.12.3.1 供货方 应将委托的货物及一切与货物有关的文件、资料等全部交付给 采购方 ,在 采购方 未接收之前, 供货方 应负责免费存放并办理

25、保险。 3.12.3.2 采购方 不承担任何由于合同终止而引起的第三方向 供货方 提出的各项索赔(不论直接的或间接的)。 3.12.3.3 如只是合同的一部分被终止,其它部分仍应继续执行。 3.12.3.4 本合同终止不影响双方未结清的债权和债务,债务人应对债权人继续清偿。 3.13 税费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 供货方 承担,并已包含在本合同材料单价中,其税(费)种和税(费)额均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14 不可抗力 3.14.1 不可抗力的范围 不可抗力是指签约双方中的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水灾、台风、地震 、大面积油荒或油品资源稀缺 等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合同的执行。 3.1

26、4.2 不可抗力的处理 3.14.2.1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执行时,可相应延迟合同中受影响部分的履行时间,其延迟的时间相当于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时间。 3.14.2.2 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尽快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书面通知对方,并在 5 天内以特快专递信件方式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给对方审查确认。受影响的一方同时应尽量设法减少这种影响和由此而引起的延误,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消除后,应将此情况立即书面通知对方。 3.14.2.3 合同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而影响合同的履行时,双方对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均不得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3.14.2.4 若因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如约履行时,应由双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3.14.2.5 若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合同方的相应责任。 3.15 合同争议的解决 (1)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 合同 双方若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向仲裁机构提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仲裁机构为: 施工当地 仲裁委员会。 (3) 在进行仲裁或法院审理期间,除提交仲裁或法院审理的事项外,本合同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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