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1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16.1 概述 16.1.1 定义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建设银行与具备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16.1.2 对象 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 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16.1.3 用途 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金融同业合作,提高资产的 效益性、 安全性和流动性。 16.1.4 分类 16.
2、1.4.1按 转让方式 分类 16.1.4.1.1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16.1.4.1.2信贷资产出让业务 根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出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16.1.4.2 按 转让类别分类 16.1.4.2.1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受让 方 购入 出让方 的信贷资产,并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 受让方 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
3、全部债务。 16.1.4.2.2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出让信贷资产的同时,与受让方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其出让的信贷资产。 16.1.5 条件 16.1.5.1 建设银行受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16.1.5.1.1 基本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2 1.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3.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 ,良好的信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受让资产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5.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
4、到期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6.受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应真实和有效,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中无借款人 (担保人 )只对出让人承担还款 (担保 )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16.1.5.1.2其他条件 1.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 1)借款人应具有建设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核定的 授信额度。 ( 2)我行对借款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 AA级。 ( 3)出让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 ,并得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的书面确认。 2.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
5、条件: ( 1)出让方应具有建设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占用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 ( 2) 出让方在建设银行预留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2-16-1),在出让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时,建设银行有权将此通知书发出。 16.1.5.2建设银行出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受让方应具备贷款业务资格。 2.信贷资产的出让,应符合建设银行地区、行业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等相关规定。 3.出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 (担保合同 )中无借款人 (担保人 )只对建设银行承担还款 (担保 )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
6、条款。 16.1.6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的期限 1.回购期限应不短于一个月且不长于一年(含);对确需短于一个月,长于一年的回购业务,应在上报总行时特殊说明原因。 2.同一笔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如果涉及到两 项 (含 )以上到期时间不同的信贷资产 ,则其回购期的上限应为最近到期的信贷资产剩余期限。 3.回购到期不得以任何方式展期。 16.1.7 定价及其方法 16.1.7.1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转让价款由双方根据转让时的信贷资产本金、交易成本、出让人信誉、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
7、产转让 3 16.1.7.2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价格为转让时的转让价款和回购到期时的回购利息构成,转让价款和回购利率由转让双方根据回购期限、交易成本、出让方信誉、 市场供求和风险状况等相关因素协商确定。回购到期时,出让方应根据回购合同的约定,将回购利息一次性按期支付给受让方。 16.2 操作程序及要求 16.2.1 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1.1受理 16.2.1.1.1 转让申请 转让申请可以由出让方主动提出,也可以由我行客户经理向金融机构客户营销,出让方需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见附件 2-16-2)。 16.2.1.1.2
8、 出让方资格审查 出让方必须具备以下资格 : 1.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的资格。 3.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内控管理制度、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 16.2.1.1.3出让方提交材料 1.出让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证明。 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原件。 4.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和抵 /质押权利凭证等相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 5.由借款人和担保人向出让方出具的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确认函原件。 6.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16.2.1.1.4初步审查 机构业
9、务 部门客户经理收到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出让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和合法性进行初审。 如发现原借款合同或保证(抵 /质押)合同中有不符合我行要求和对我行不利的条款,需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出让方应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并向我行提交借款人(担保人)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的确认函;若出让方不能取得借款人(担保人)的同意,我行将不能受理出让方提出的信贷资产转让申请。 初审合格以后,机构业务部门将上述材料及相关资料提交信贷经营部门,并附列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内部移交清单(见附件 2-16-3)。 16.2.1.2 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含)以上信贷经营部门负责
10、。 1信贷经营部门在收执机构业务部门提交的材料后,首先审查是否符合以下条件: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4 ( 1)受让资产项下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 2)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按期付息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2如借款人已具有建设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占用额度不超过核定的授信总额,则该笔转让业务不做客户评价;如借款人具有授信额度但 额度不足并确须追加的,要按拟追加后授信额度的审批权限报有权审 批行审批; 如借款人无建设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需首先对借款人进行客户评价和额度审批。 3 我行拟受让的信
11、贷资产,对借款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 AA 级。 4 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拟受让信贷资产,由信贷经营部门 按照中国建设银行现行的信贷业务管理办法进行调查评价,形成评价报告。 5信贷经营部门完成评价报告后,由经办行的价格管理部门会同 信贷经营部门 和机构业务等部门,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提出受让资产的价格建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机构业务部门与出让方充分协商,确定双方可接受的拟转让价格。 6信贷经营部门提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报告(见附件 2-16-4),组织报批材料。 16.2.1.3 审批 各级行按照总行规定的信贷审批权限审批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负
12、责对受让价格进行审批。 16.2.1.4 转让 16.2.1.4.1 签约 1.经办行收到总行批准文件后,在签订转让合同前,就 原借款合同及保证(抵 /质押)合同中不符合我行要求及对我行不利的条款,经办行应要求出让方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合同,消除不利因素。 2.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经办行与出让方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见 附件 2-16-5),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文本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3.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由出让方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 16.2.1.4.2 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1.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 出让方将转让信贷
13、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 /质押)合同正本、抵 /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 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原件 等相关文件交建设银行收执,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见附件2-16-6),由信贷经营部门对上述材 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2.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需由信贷业务经营部门办理受让信贷资产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并将变更后的抵 /质押权利凭证移交会计部门留存。 16.2.1.4.3 借款人开户 信贷经营部门向 会计部门提供要求借款人开立贷款账户的通知书,并提供包括贷款本金、利率、期限、起息日和计息积数等相关信息在内的贷款资料,作为会计部门开立贷款
14、账户的依据;信贷经营部门 客户经理协助借款人在我行开立贷款账户。 16.2.1.4.4 转让价款划拨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5 信贷经营部门在办妥上述文件移交、变更登记手续及借款人开户等程序后,出 具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 (见附件 2-16-7)(一式四联),一联由计财部门留存 , 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联由机构业务部门留存,一联 连同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送会计柜台,作为 转让价款划拨 的依据, 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划款手续。 16.2.1.5 贷后管理 1.信贷资产转让后,借款人(担保人)必须按照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
15、向建设银行履行原借款(担保)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所有义务,建设银行享有原借款 (担保 )合同及补充合同项下债权人的全部权利。 2.信贷资产转让后的贷后管理按照本手 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2.1.5 规定办理,机构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 16.2.2 买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2.1 资产出让报批 1.二级分行(含)以上信贷经营部门会同机构业务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的需要, 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 对拟出让的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分析, 提出拟出让的信贷资产和价格建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
16、门审核。 2.次级(含)以上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逐级上报总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审 批,出让价格由总行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 3.总行资债委 审批同意后方可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信贷资产。 16.2.2.2 转让 1.总行批准出让信贷资产后, 由 二级分行(含)以上 机构业务部门与 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商洽,达成出让信贷资产的意向。 2.二级分行(含)以上信贷经营部门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通知书(见附件 2-16-8),取得借款人 (担保人 )签署的回执。 3.若受让方提出我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有法律问题,并提出签订补充合同的要求,信贷经营 部门
17、在征求法律部门意见后答复,确实需要我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签订补充协议的,经协商后我行与其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同意签署补充合同确认函(见附件 2-16-9)。 4.签约 ( 1)经办行与受让方签订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并由双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文本可参照我行规定的格式。若为非标准格式合同,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 2)在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当日,经办行应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中国建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见附件 2-16-10) 。 ( 3)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签约后, 信贷经营部门 负责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的移交工
18、作。 经办行 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正本、保证(抵 /质押)合同正本、抵 /质押权利凭证正本、借款借据正本和 借款人、担保人签署同意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债权转让通知书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6 回执原件 等相关文件交受让方收执,并附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抵、质押担保项下的信贷资产,信贷经营部门协助受让方办理出让信贷资产的抵、质押变更登记手续,办妥后通知机构业务部门。 5.收款及后续手续 办妥签约及有关文件移交后,由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按照合 同约定敦促受让方支付受让价款,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收款手续,并通知机构业务部门和信贷经营部门。机构业务部门负责登记信
19、贷资产转让业务台账,信贷经营部门负责调整借款人授信额度及销记信贷台账。 16.2.3 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的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3.1 受理 建设银行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业务部门负责受理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受理阶段包括转让申请、出让方资格审查、出让方提交材料等环节。 16.2.3.1.1 转让申请 转让申请可以由出让方主动提出,也可以由我行客户经理向金融机构客户营销,出让方 需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 16.2.3.1.2 出让方资格审查 1.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3.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完善的内控管理制
20、度、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风险防范能力。 4.出让方应具有建设银行核定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的占用额度不超过其授信总额。 16.2.3.1.3出让方提交材料 1.出让方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和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2.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证明。 3.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 务申请书。 4.拟转让信贷资产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抵 /质押权利凭证副本(复印件)和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等相关文件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出让方公章。 5.出让方还需提交有关借款人以下材料:借款人企业营业 执照复印件、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签字样本复印件、贷款证(卡)复印件、上
21、三个年度及近期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新设企业应提交会计师事务所验资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出让方公章。 6.出让方出具的借款人和担保人无重大诉讼的证明。 7.建设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16.2.3.2 调查评价 调查评价工作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业务部门负责。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7 1.机构业务部门客户经理收到出让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相关文件进行业务性审查。 2.信贷经营部门配合机构业务部门对信贷资产进行审查, 拟受让的信贷资产按照五级分类原则应为 尚未到期的 正常类贷款。 3.对于符合条件的拟受让信贷资产,由机构业务部门形成
22、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审查报告 ( 见附件 2-16-11)。 4.机构业务部门完成审查报告后,会同经办行的价格管理部门,在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后,提出受让 资产的价格建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机构业务部门与出让方充分协商,确定双方可接受的拟转让价格。 5由机构业务部门将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报告、审查报告及价格逐笔报批。 16.2.3.3 审批 1. 各级行按照总行规定的信贷审批权限审批 。 2.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纳入中国建设银行对金融机构授信额度管理,由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客户主办分行)在总行审批通过的授信额
23、度内进行审核,办理具体业务时由一级分行机构部逐笔申请出让方额度; 总行价格管理部门负责对转让价格进行审批。 3.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授信额度申请流程如下: ( 1)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将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审查报告及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业务额度使用申请书(见附件 2-16-12)报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客户主办分行)。 申请中除提出申请的额度外,还需对受让信贷资产的理由和拟受让价格的合理性出具意见。 ( 2)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客户主办分行)在审核同意后,根据 行内有关规定及部门授权向分行发出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
24、业务额度审核复 函(见附件 2-16-13)。 16.2.3.4 转让 1.签约 ( 1)经办行收到办妥的批准文件后,在签订回购合同前,经办行应要求 出让方提交经其有权签字人签名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 ( 2) 出让方提交经其有权签字人签名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后, 我行与出让方签订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见附件 2-16-14),并由经办行和出让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本文采用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 债权转让通知书 作为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见附件。 ( 3) 经办行 与出让方签署转让协议后,必须在签署后的 3 个工作 日内报总行机构业务部门备案。如果接到办妥的批准文件后,分行未能
25、与出让方签署相关协议,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客户主办分行) ,以便及时调整和恢复出让方的授信额度。 2.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出让方将转让信贷资产项下的借款合同副本、保证(抵 /质押)合同副本、抵 /质押权利凭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8 证副本(复印件)和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交我行收执,并填写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标的清单。 3.开立账户 出让方应于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签订之日在受让方处开立存款专用账户,出让方履行回购 义务前,凡借款人归还的款项应当且仅能进入该账户,该账户不得撤销、转移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26、。 出让方同意该专用账户由受让方监管,受让方有权对该账户实施监控。在出让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未经受让方书面同意,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支出,不得质押给第三人,也不得用于清偿或抵销第三人的债权或用于其他用途。 4.受让价款划拨 机构业务部门在办妥上述文件移交手续后,出具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转让价款划拨通知单, 一联由计财部门留存 , 一联由信贷经营部门留存,一联由机构业务部门留存,一联 连同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送会计柜 台,作为 受让价款划拨 的依据, 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划款手续,并 根据合同约定将转让价款划入出让方指定账户。 会计管理部门还需根据回购合同项下的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标
27、的清单对信贷资产登记表外账目。 16.2.3.5 回购 16.2.3.5.1 正常回购 回购到期日,出让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我行,履行回购义务;我行 收妥 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 后,应将预留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还出让方。出让方履行回购义务后,出让方对其在我行开立的账户内资金方可进行处置。 16.2.3.5.2 回购到期 前,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处理 回购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 出让方在接到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申请后应立即通知我行并征得我行同意。我行有权采取以下任意一种处理方式: 1.要求出让方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款项立即划入出让方在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由我行进行
28、监管。 2.要求出让方立即履行提前回购义务。 我行应向出让方发出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提前回购通知书(见附件 2-16-15),通知出让方在规定日期提前回购。借款人提前还款日即提前回购日,出让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我方,履行回购义务;我行收妥转让价款及回购 利息后,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书正本、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还出让方 。 出让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后,出让方对其在我行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方可进行处置。 15.2.3.5.3 回购到期前,出让方或我方要求提前回购的处理 出让方或我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对方同意提前回购,出让方和我方可协商确定提前回购日。提前回购日
29、,出让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我方,履行回购义务;我方 收妥 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 后,应将 债权转让通知书、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还出让方。 16.2.3.5.4 如发生以下情况,我 行可要求出让方提前回购,并按照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约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9 定向我行支付违约金 。 1.出让方向我行提供的信贷资产材料有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情况。 2.出让方不履行信贷资产转让合同规定义务。 16.2.3.5.5 逾期回购 出让方未能按期回购, 我行应向出让方发出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逾期回购催收通知书 (见附件 2-16-16),并自回购日
30、次日起根据转让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向出让方计收逾期利息。同时,各分行应采取有力措施催收并将情况及时通知总行机构业务部。 出让方未能按期回购的,我行应及时向借款人、担保人发出出让方 预留在我行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并有权扣划出让方在我行开立的由我行进行监管的账户内所有资金。 16.2.3.5.6 操作要求 1.回购到期前,机构业务部门应会同信贷经营部门对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及时了解和跟踪。 2.回购完毕,各一级分行机构业务部门应于 5 个工作日内将中国建设银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额度到期通知书(见附件 2-16-17)报 各额度使用管理部门(总行机构业务部或金融机构客户主办分行) ,以便调整和恢
31、复出让方的授信额度。 16.2.4 回购型信贷资产出让业务操作程序和要求 16.2.4.1 资产转让报批 1.由二级分行(含)以上机构业务部门会同信贷经营部门、价格管理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根据我行信贷政策和贷款结构调整的需要, 综合考虑我行资金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相关因素,对出让信贷资产进行全面分析, 提出出让资产的理由和价格建议并由同级价格管理部门审核后,由机构业务部门与 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商洽,达成出让信贷资产的意向。 经办行机构业务部门提写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报告 ,并逐级上报总行资债委。申请中主要对出让信贷资产的合理性和拟出让价格出具意见。 2.经办行 机构业
32、务部门 会 同价格管理部门 将拟出让信贷资产价格建议逐笔逐级报总行价格管理部门审批。 16.2.4.2 转让 16.2.4.2.1 签约 经办行收到总行批准文件后,与信贷资产受让方签订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由经办行和受让方有权签字人签字、加盖公章。合同本文可以参照总行规定的统一格式。若为非标准格式合同,应按照中国建设银行法律性文件审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16.2.4.2.2 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移交 签约后, 机构业务部门 负责借款合同及相关权利凭证的移交工作。经办行根据受让方要求,将回购信贷资产项 下的借款合同副本、保证(抵 /质押)合同副本等文件交受让方收执,并附列信贷资
33、产转让标的清单。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 第二篇 第十六章 信贷资产转让 10 16.2.4.2.3 收款 办妥签约及有关文件移交后,由机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敦促受让方支付受让价款,由会计结算部门办理收款手续。 16.2.4.3 回购期间贷款管理 信贷资产回购期间,信贷经营部门按照本手册第一篇第二章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2.1.5规定 继续履行贷后管理职责,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并与受让方保持密切联系。 16.2.4.4 回购 16.2.4.4.1 正常回购 回购到期日,我行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入受让方指定账户,履行回购义务;我行 履行回购义务后, 收回借款合同副本、保证( 抵 /质押)合同副本等文件。 16.2.4.4.2 回购到期前,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处理。 按照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合同的约定执行。 16.2.4.4.3 回购到期前,我行或出让方要求提前回购的处理。 我行或出让方应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如对方同意提前回购,我行应与出让方协商确定提前回购日。提前回购日,我行向受让方支付转让价款及利息,履行回购义务;我行收回借款合同副本、保证 (抵 /质押) 合同副本等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