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讲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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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讲 涉外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第一节 涉外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之债指不法侵害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并造成损失而承担民事责任所构成的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冲突侵权构成要件的冲突受害人范围的冲突加害人损害责任的冲突侵权行为诉讼时效的法律冲突,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1)主张以加害行为地为侵权行为地。 (2)主张以损害发生地为为侵权行为地法(3)主张侵权行为地既包括加害行为地也包括损害发生地,甚至还可以包括其他相关的地方。,法院地法萨维尼提出:侵权行为地法属于强行法的范畴,因此侵权行为适用法院地法。德国学者华赫特指出:侵权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相似,应当适用法院

2、地法。该规则只是学者的提法,实践中很少运用。,重叠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法院地法侵权行为之债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但是发生在日本国外的侵权行为,如果依日本法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则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在外国发生的事实,尽管依照日本法的规定为不法,但如果被害人没有依日本法律所承认的损害赔偿和其他处分时,也不得提出相应的请求。 1989年日本法例,“作为一般规则,要在英国提起据称发生在国外的诉讼,必须符合两个条件:第一,侵权行为必须具有这样的性质,即该行为如果发生在英国,也是可以起诉的;第二,根据行为发生地法,该行为一定是侵权的行为。” 威尔斯法官(Phillips v. Eyre)双重可诉原则(rule

3、of double actionability ) 本国受理的发生在外国的侵权案件,只有在本国(法院地)和外国(行为地)都认为是侵权行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确认侵权行为成立.,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或当事人共同属人法单纯采用侵权行为地法,可能会因为侵权行为地的偶然性而不太合理。特别是当事人具有同一国籍或在同一国有住所时,更是如此。因此,一些国家采用了选择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和当事人共同本国法或共同住所地法的方法。,“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如果侵权行为人与受害人的住所位于同一国家,适用该共同住所地法。”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第32条“加害人与受害人在同一国家有惯常居所时,基于侵权行为而提出的请求适

4、用该国的法律。”1989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33条第1款,侵权行为法适用的新发展(1)最密切联系原则(2)侵权行为自体法(3)有限的当事人意思自治(4)对受害人有利的法律,第二节 特殊侵权行为之债的法律适用,(一)涉外公路交通事故 1971年关于交通事故法律适用的公约规定,交通事故的准据法是事故发生地国法。 但也有例外:(1)如果仅有一辆车涉及事故,且它是在非事故发生地国登记的,则可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有两辆或两辆以上的车涉及事故,则它们在同一国登记时才适用登记地国法。如果事故发生地外的一人或数人与事故有关并负有责任,则要求所有这些人在车辆登记地国有惯常居所,才能适用登记地国法。(2)如

5、果车辆没有登记或在几个国家登记,则以车辆的经常停放地法取代登记地法。同时,公约还规定,不管适用的法律是什么,在确定责任时,应考虑事故发生当时有效的交通规则和安全规则。,(二) 国际空中侵权行为 1929年华沙公约(及其修改与补充)和1952年罗马公约(及其附属文件)美国:适用侵权行为地法,既有行为发生地法,也有损害发生地法。从实际情况来看,当代的判例倾向于同时采用政府利益分析说和最密切联系说,陆红诉美国联合航空公司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告:陆红被告: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起诉理由:国际航空旅客运输损害赔偿,1998年5月12日,陆红乘坐美国联合航空公司班机,由美国夏威夷经日本飞往中国香港

6、。飞机在日本东京成田机场加油后起飞时,飞机的左翼引擎发生故障起火,包括陆红在内的多名乘客在紧急撤离过程中受伤,被送往成田红十字医院救护,经该院拍片诊断为右踝骨骨折。后上海市静安区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曾委托上海市人身伤害司法鉴定专家委员会对陆红的伤情进行鉴定,其鉴定结论综合评定为8级伤残。,美联航致函陆红,表示对事故负有责任,并承担了陆红两次手术医疗费用8.674万人民币。但是,其他损失的赔偿仍然没有解决。就赔偿事宜交涉无果的情况下,眼看诉讼时效期限将过,陆红2000年4月27日将美联航告上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陆红诉称:原告在乘坐被告的班机过程中受伤,伤残且经济损失惨重

7、,完全是被告的责任,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补助费及生活护理费计 7.5万美元。适用法律: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简称华沙公约)修订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简称海牙议定书)蒙特利尔协议,诉讼中,原告陆红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按照“吉隆坡协议”规定的 10万特别提款权(即 132099美元)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美联航辩称:作为事故责任方,被告已支付医疗费用人民币86748.10元,但原告在事故发生半年之后提出其右膝半月板损伤,却无法证明这个损伤与此次航空事故有关联。对于赔偿标准,本案应适用“华沙公约”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的规

8、定。“吉隆坡协议”中的10万特别提款权,只是承运人实行客观责任制和是否行使责任抗辩的数额界限,不是对旅客的赔偿责任。,“吉隆坡协议”既不是国际惯例,也不是国际条约,仅是作为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成员的承运人之间订立的内部协议。原告只是一名旅客,并非该协议的签约主体,并且该协议的内容也未纳入旅客运输合同中,故无权引用该协议向被告索赔。,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陆红所购被告美联航的机票,在“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中载明:对于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已探明的损失赔偿责任限度为每位乘客不超过 7.5万美元。到达这种限度的责任,与公司方是否有过失无关。上述 7.5万美元的责任限度,包

9、括法律收费和费用。,本案应首先适用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由于吉隆坡协议的内容未被本案当事人作为合同的特别约定予以适用,因此其对本案没有约束力。有关赔偿限额,法院认为,双方的合同即机票载明的“责任范围国际旅客须知”明确:“华沙公约可适用整个旅程。对于旅客死亡或人身伤害的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对已探明的损失不超过每位乘客75000美元,上述75000美元的责任限度包括法律收费和费用。”因此,对原告的赔偿数额应确定在75000美元之内。,最后判决美国联合航空公司赔偿原告陆红人民币46万余元。其中误工费10.58万元,伤残补偿费18.6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医疗费8.67万元。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10、第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三)涉外产品责任最密切联系最有利于原告排除被告不可预见的法律的适用,杨洪发诉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圣犹达医疗用品(香港)有限公司及美国圣犹达医疗用品公司案,原告:杨洪发被告:北京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圣犹达医疗用品(香港)有限公司(销售商)、美国圣犹达医疗用品公司(生产者)案由:产品质量纠纷,1998年12月,杨老先生在阜外心血管病医院安装了美国圣犹达公司生产、担保年限为8年的2902型心脏起搏器。1999年11月,杨老先生因感到心悸、胸闷,再次到阜外医院检查,被确定为起搏器电池耗尽,第二次更换了起搏器。2005年2月16日,杨老先生

11、在阜外医院进行了第三次手术,更换了新的心脏起搏器。原告杨老先生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住宿费、翻译费等共计1.9万余元,以及精神损失20万元。,蔡壮钦诉奔驰公司产品质量纠纷案,原告:蔡壮钦,深圳居民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奔驰的生产商)基本案情:1999年1月31日下午,深圳居民蔡壮钦的长子,刚刚大学毕业的蔡衍鹏带着两个同学开车去东莞。蔡衍鹏开着奔驰S320轿车在广深高速公路虎门路段发生交通事故,车撞断护栏后坠入路下水沟,安全带断裂,气囊未弹出,蔡衍鹏当场死亡,同车两人受伤。事后,蔡壮钦认为,奔驰车安全气囊未弹出是造成其子死亡的重要原因。在交涉一年无果的情况下,20

12、00年1月,蔡壮钦将奔驰的生产商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告上法庭。,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蔡衍鹏的死亡与涉案车辆的辅助防护设备,即案中令人关注的气囊和安全带,在事故过程中未发挥安全保护作用有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是否构成产品责任侵权?,东莞中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丧葬费、停车费、误工费、死亡赔偿费共计人民币89442.46元外,还判令被告戴姆勒-克莱斯勒股份公司向两原告每人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20万元,两销售商承担连带责任。,丰田汽车召回事件,由美国22家法律事务所组成的诉讼团体计划对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提起“国家级诉讼”,指控后者大规模召回行动使丰田

13、车主蒙受巨额经济损失。消费者集体诉讼的立案前提是,若丰田汽车买家想今天出售自己的丰田车,其价值要“远低于”两周前. 美国至少30个州的法院且多为联邦法院接到丰田消费者集体上诉。处理其中约半数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团队的主要律师Tim Howard估计,丰田汽车最终可能需为此付出逾20亿美元代价。,1972年海牙产品责任法律适用的公约第一,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直接受害人惯常居所地国或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第二,尽管有上述规定,应适用的法律仍应为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如果该国同时又是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和直接受害人取得产品的

14、地方。第三,如以上两种法律都不适用,除非原告基于侵害地国国内法提出请求,应适用被请求承担责任人主营业地国国内法。第四,如果被请求承担责任的人证明他不能合理地预见产品或他自己的同类产品会通过商业渠道在该国出售,则以上规定的侵害地国家和直接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国法均不适用。,海上侵权行为,海上侵权行为,是指发生在一国领海内或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上的侵权行为,包括发生在船舶内部的侵权行为,船舶碰撞、损害,船上财产的灭失或损害等。发生在领海内的侵权行为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1)如果船舶停泊在外国领海内,或在外国领海内行驶时,船舶内部发生侵权行为,而侵权结果没有涉及到或影响船舶以外的东道国的领海秩序和

15、利益,则适用船舶的旗国法律;,(2)如果是船舶的内部侵权行为,其结果直接影响到东道国领海的秩序和利益,则将东道国的领海作为侵权行为地,适用领海所属国家的法律;(3)船舶在外国领海中发生碰撞,或直接造成领海所属的损失,则适用领海所属国家的法律。发生在公海上的侵权行为:(1)侵权行为发生在船舶内部,而未及其他船舶和设施,一般应适用船籍国法。(2)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一般应适用被撞一方船舶的船旗国法;如果双方均有过失,亦可以适用法院地法;如果碰撞船舶双方具有同一国籍,可以适用其共同的本国法。,我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实践,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重叠适用法院地法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

16、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民法通则第146条,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新旧侵权立法比较,侵权行为地法律共同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重叠适用法院地法,侵权行为地法律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协议选择,第45条产品责任,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被侵权人选择适用侵权人主营

17、业地法律、损害发生地法律的,或者侵权人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侵权人主营业地法律或者损害发生地法律。,第46条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乙在暑假期间回国度假,通过国际互联网致函甲在华就读的学校,称甲在暑假期间因车祸在A国丧生。暑假过后,甲返回学校,发现他已被注销学籍,并查明是因乙上述行为所致,甲遂向中国法院对乙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对案件的处理应适用何国法律? ( )A中国法 BA国法或B国法 C中国法或A国法 D中国法或B 国法,78.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

18、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A.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B.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C.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D.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甲国人A和B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二人均在中国上海有住所。某日,他们同乘轮船自乙国赴中国,途经公海时,二人发生口角,A顺手抓起B的旅行箱向B掷去,造成旅行箱内的贵重仪

19、器被毁坏。轮船抵达上海后,B向我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法院可以适用下列何种法律?( ) A甲国法 B香港法 C乙国法 D中国法,37.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B.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C.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D.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美国人某甲与某乙系美国某跨国公司在中国北京

20、所设子公司的业务主管,在北京均有住所。2009年9月,二人因业务需要一同去加拿大出差,某甲在加拿大驾车不慎冲出公路,撞到一墙上,致使某乙严重受伤。回北京后,二人就伤害赔偿额发生争议,诉至法院。对此,法院可以适用的法律有( )。A美国法 B加拿大法 C中国法 D不予受理,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订立一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一切争议适用法国法,当运送该批货物的台湾籍货轮偏水号途经太平洋公海水域时,与意大利籍货轮C号相撞。偏水号为了避免沉没而自动搁浅,后被C拖入上海港码头,经过维修偏水号到达中国大连目的港。经查,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且因海上风暴使部分货物遭受湿损。下列关于该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说法哪些

21、是不正确的?A如果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适用法国法B如果关于船舶碰撞问题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适用中国法C如果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适用中国法或日本法D如果关于船舶碰撞问题的争议在中国法院审理,适用中国台湾地区法律或意大利法,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海商法第273条凡在我国内海、领海以及我国管辖的其他一切海域内发生的损害海洋环境及资源,破坏生态平衡的侵权行为都要按该法处理。在我国领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质、倾倒

22、废物,造成我国管辖的海域损害的,也应按该法处理。1983年海洋环境保护法,99.某批中国货物由甲国货轮“盛京”号运送,提单中写明有关运输争议适用中国海商法。“盛京”号在公海航行时与乙国货轮“万寿”号相撞。两轮先后到达中国某港口后,“盛京”号船舶所有人在中国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了“万寿”号,并向法院起诉要求“万寿”号赔偿依其过失比例造成的撞碰损失。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碰撞损害赔偿应重叠适用两个船旗国的法律B.“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甲国法律C.“万寿”号与“盛京”号的碰撞争议应适用中国法律D.“盛京”号运输货物的合同应适用中国海商法,上海供电局诉巴拿马波罗的斯船

23、务公司海事损害赔偿纠纷案,案情介绍:巴拿马波罗的斯船务公司所有的“阿加米能”轮于 1984年11月22日从上海港黄浦江起锚。由于该轮拖锚航行,上海供电局的电缆水线守望站值班员发现后立即开灯警告,并通过扩大机不断向该轮呼叫,要求该轮将锚收起。但该轮毫无反应,继续施锚航行,以致左锚将水底过江电缆钩断,致使上海供电局所属供电所、高压工区以及南市发电厂号发电机组与电网解列,造成附近部分地区停电,十四家工厂停产。,上海供电局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诉前保全,要求巴拿马波罗的斯船务公司赔偿损失并提供银行担保,否则扣押“阿加米能”轮。同日,上海海事法院接受上海供电局的诉前保全申请。,我国民法通则与海商法本案的准据

24、法是中国法。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航行、停泊和作业,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上海港港章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设有水底隧道、水下管线、水厂水源和伸入江心的出水口标志的地点,上下游各100米的水域内,禁止船舶抛锚。”被告违反上述规定,应承但侵权责任。,第三节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一、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凡无法律上或合同上的依据使自己获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情况,称为不当得利。1、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持这一观点的国家认为,不当得利涉及不当得利发生地国的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法律观念,因而应适用原因事实发生地法。如日

25、本法例规定:“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或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权成立及效力,依其原因事实发生地法。”,2、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如1979年奥地利国际私法第46条规定,如果不当得利是在履行法律义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应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3、适用当事人本国法。1965年波兰国际私法第31条规定,在当事人有同一国籍且在该国有住所时,应适用他们的共同本国法。4、选择适用多种法律。瑞士国际私法第128条规定:“因不当得利提出的请求,由支配不当得利所由发生的实际的或假定的那种法律关系的法律支配。在没有这种关系时,这种请求由不当得利发生地国家的法律支配。当事人可协商决定适用法院地法。”,二、

26、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又无义务,而为他人管理财产或事务,因而支出劳务或费用,可要求他人返还的债权债务关系。,关于无因管理所生之债的法律适用,国际上主要有以下主张:(一)适用事务管理地法。采用这一冲突规则的国家认为,无因管理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但不能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及当事人的属人法,而作为值得提倡的为他人谋利益的行为,应适用事务管理地法。布斯塔曼特法典第220条也规定:“对他人事务的管理,依管理地的法律调整。”(二)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如波兰国际私法规定,无因管理之债,除适用原因事实地法外,还可以适用当事人共同本国法。,(三)适用支配原法律义务或关系的法律。例如奥地利国际私法规定,无因管理依此种管理行为完成地的法律。但是如与另一法律义务或关系有密切联系,则适用支配该义务关系的国家的法律。(四)适用本人的住所地法。这主要是认为无因管理制度是为保护本人的利益而设立的,因此应以本人的住所地法作为无因管理之债的准据法。,201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七条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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