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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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县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 行动实施方案 为打赢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 ,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 ,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促进河湖健康, 根据国家、省、州关于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的部署,决定在全县开展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特制定本方案 . 一、总体要求 全县水利系统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全面贯彻落实本方案明确的总体要求. 推进专项行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关于加强执法监管的部署要求, 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

2、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XX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水法律法规,聚焦 “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 “总基调,健全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以创建“无违 “河湖为目标,坚持有违必查、有查必果,严厉打击非法侵占河湖、非法采砂、非法取水、违法涉河建设、违法设障、人为造成水土流失和破坏水利工程等违法行为,巩固和拓展河湖执法成果,维护河湖健康. 二、实施重点 明确行动重点任务,严格按照法定职能职责,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推进.2020年6月底前对2018年前积累的河湖违法陈年积案基本“清零“,同时抓好年度新发生违法案件的查处整改,消存量、遏增量,维护河湖良好的水事秩序.此次行动所

3、称违法陈年积案,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水事法律颁布实施后发生,重点是“应立未立 “和“已立未查“的水事违法案件. (一)查处重点 1.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重点是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未按照行政许可批复要求建设等行为.(牵头股室:行政监督管理股) 2.非法采砂,重点是在禁采区、禁采期, 或者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等行为.(牵头科室:行政监督管理股 ) 3.非法取水,重点是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等行为.(牵头股室 :行政监督管理股 ) 4.人为造

4、成水土流失,重点是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开工建设等行为.(牵头股室:行政监督管理股) 5.其他违法活动, 包括在河湖管理范围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等活动;违法设障、非法种植碍洪林木及高秆作物、破坏水利工程和水文设施等行为.(牵头股室:行政监督管理股;配合股室 :农村水利和水旱灾害防御股) (二) 依法分类处理 各责任股室要及时对管理范围和辖区内陈年积案按照5种类型进行排查梳理归类,并建立台账. 行政监督管理股负责收集整理陈年积案并依法进行处理. 1.对非法侵占河湖及违法涉河湖项目,依法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严重影响河湖行洪功能、河势稳

5、定、堤防安全以及占而不用的,原则上要限期清除, 争取在2020年6 月底、确保在2020年底前完成. 对可以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影响的 ,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影响.对上述违法行为,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 2.对非法采砂,依法严厉打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机具,罚款到位 ;情节严重的 ,依法扣押或者没收非法采砂船舶. 对涉嫌犯罪的, 要积极运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移送公安机关, 加大打击力度. 3.对非法取水, 要限期采取补救措施, 罚款到位;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依法限期拆除或者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逾

6、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闭其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4.对人为造成水土流失,要立即采取水土保持措施,限期补办手续,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5.对其他违法活动,要采取有力措施, 限期完成整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相关行政处罚、行政处理措施和行政强制决定的履行情况要加强跟踪检查,尚未整改到位或者履行到位的, 要限期整改履行. 对拒不整改、履行的,要依法组织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构成犯罪的,要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要将中央扫黑除恶决策部署贯彻于“清零“行动的全过程,在查处河湖法案件过程中 ,发现涉黑涉恶及其“保护伞 “问题线索的,要及时向公安等

7、机关移交线索, 并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 严查实处一批重大涉河湖违法案件. (三)加强挂牌督办 抓好对河湖违法案件的挂牌督办,并对挂牌督办案件查处整改情况公开通报,接受社会监督. 确保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严格执行到位. 三、实施步骤 各职责股室、单位,要严格把握阶段目标任务,切实按阶段完成行动任务. (一) 动员部署阶段 (2019年5月24日-6月5日).我局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 全面部署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行动,并于6月5 日前, 将工作实施方案报州水利局 ,抄报县级河(湖 )长. (二)全面梳理排查 (2019年6月5日-6月30日).行政监

8、督管理股分别对管理范围和辖区内河湖违法行为及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陈年积案和年度新发生的违法案件梳理归类, 逐一登记造册建台账, 完成查处和整改案件台账,实行动态管理. 台账按照要求上报州水利局, 接受州水利局的监督指导. (三) 制定查处方案(2019年7月1日-7月10日).针对案件及涉人,制定查处方案、整改方案,逐一明确执法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 、督办主体(原则上为执法主体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责任主体(原则上为立案单位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有关河长湖长)“三个主体“,落实查处和整改措施、时间节点等,依法严格查处,杜绝违法案件不立不查现象.查处方案和整改方案报州水利局、有关

9、县级河(湖)长 . (四)依法查处整改(2019年7 月10 日-2020年5月31日).执法主体要严格执法 ,依法履职到位. 对未进入司法程序的陈年积案要在2020年5月31日前完成;对进入司法程序的,要加大跟踪协调力度, 尽早结案.年度新增违法案件,原则上要在次年3月底前结案 “清零“. (五) 抽查督办落实(2019年9月1 日-2020 年 3月31日).采取交办、挂牌督办等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查处和整改“清零“.局机关会同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对整改工作进行抽查督办, 确保陈年积案完成“清零“. (六) 及时验收总结(2020年6月1 日-2020 年 6月30日).2020年6月10前

10、,完成本辖区河湖违法陈年积案“ 清零“行动的验收和自评,形成专题报告, 报州水利局.报告要全面总结“清零“行动取得的成效和经验 ,剖析问题及根源 ,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河湖执法的对策建议,为打好河湖执法3年攻坚战奠定基础.县水务局要把河湖违法陈年积案“清零“ 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县河长办,纳入河长制湖长制工作予以考核.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水务局是管理范围和辖区内“清零“ 行动的责任主体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突出重点, 周密部署,明确责任, 务求实效.县水务局与县河长制办公室加强沟通配合,将“清零“ 行动情况及时向河(湖)长汇报,接受各级河(湖) 对“ 清零“行动的组织领导,落

11、实有关部门工作责任,切实把“清零“ 行动抓实、抓好 . (二) 加强从严执法 对河湖违法行为要敢于动真碰硬,该处罚的坚决处罚,绝不以整改代替处罚;该移交公安等司法机关的坚决移交,绝不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积极探索创新执法方式、方法,提升执法广度、深度和专业度,确保“清零“ 行动“严、紧、硬“,见实效.县水务局行政监督管理股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县水务局法制审核委员会加强对案件办理的审查和法制指导. (三) 加强体制、机制创新 加快推进水利综合执法,加强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增强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有效性.依托河长制平台综合协调优势,总结推广和创新完善地方党委政府主导、水利部门牵头、公安等相关部门

12、参与配合的河湖综合执法、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流域与区域、区域与区域之间的协作联动,强化河湖执法与河湖“清四乱“、相关业务日常监管有效衔接.落实经费保障渠道 ,不断提升水行政执法效能. (四)加强调度统计 强化对“清零“行动的定期调度工作,及时发现纠正问题 .整改台账、整改进展等均通过“水行政执法统计直报系统 “(XXX)填报.自6月份开始 ,“清零“行动实行月报制度 ,行政监督管理股于每月25日前(遇节假日提前至节前最后1个工作日)将本月整改台账报州水利局. (五)加强宣传发动 发挥舆论监督引导作用,畅通群众举报渠道,加大违法案件曝光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对“清零“ 行动进行宣传报道 ,以案释法,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河湖管理保护的氛围,确保“清零“行动顺利开展和社会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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