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镇“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方案各村委会、镇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印发的通知(农农发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XX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的通知(X政办电号) 等文件规定和 XX县“大棚房“问题整治整改工作方案 的要求,结合我镇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2019年2月28日前, 完成“大棚房“ 问题整治任务.二、整治整改标准(一) 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假借农业大棚之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
2、建设非农设施的,要依法全部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办理用地手续的,要依法立案查处, 需要保留的依法完善用地手续,或按照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回归农业生产用途,不要保留的,一律拆除恢复种植条件.(二) 在 “大棚房“内部或外部存在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非农建(构 )筑物 ,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全部依法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占用耕地但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可以改造的依法按照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改造,不能改造的, 一律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三) 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对农民自建自用并且仍然用于农业生产的,不作为次清理整治整改范围)甚至违法违规改变农用地性质用途,进行
3、住宅类经营性开发的,超标准部分或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全部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原则上保留的单栋大棚只能有1个占地面积不超过 15平方米的单层看护管理房.保留的单栋大棚内外及看护管理房内,不得配合用于固定居住的生活设施;大棚要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改变土地用途性质(四) 涉及 “大棚房“问题的项目依法依规改造为设施农业项目的,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和备案,经营者必须按照备案范围和内容使用土地,需在显著位置增设标识牌予以公示,注明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确保农地农用.同时, 要落实责任领导和责任人, 专人负责监管,严禁违法违规转包
4、、转租或变相买卖行为.三、整治整改要求(一) 对本辖区排查发现的“ 大棚房“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区分情况、分类整治,避免“一刀切“ 现象, 建立整治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期限,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 严格按照整治整改方案,推进整治整改.(二) 对违法建设“大棚房“等问题的责任主体,协助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有关部门依法严格查处,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并对享受财政补贴的违法违规主体,协助县级财政部门坚决追回.(三) 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要严肃追责、问责,对存在腐败行为的, 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四) 按照 “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采取综合措
5、施,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并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确保耕地的基本属性.四、整治整改措施在清理整治过程中,要准确把握“农地姓农“ 这一底线和标准 ,正确区分“农业大棚“改建别墅、搞房地产与正常设施农业的区别, 实行 “销号备案“制,整治整改一个问题销号备案一个问题.(一) 对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 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违法用地行为,发现一起整改一起,查处一起,态度鲜明 ,绝不姑息手软 .(二) 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擅自改变农用设施性质用于商业经营,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私家庄园“ 、别墅、会所等经营性设施改
6、变土地性质、改变土地用途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厉打击, 坚决拆除违法建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对在农业大棚内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面积的,要责令限期清退超占、多占的耕地,消除违法状态,恢复耕种条件.(四) 对于符合设施农用地备案条件却未申请报备的,应督促其按规定备案要求立即补办审核备案手续,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管理.(五) 逐一排查“大棚房“享受财政补助情况,对背离国家农业扶持政策初衷,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项目,有关部门要坚决追回,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五、整治整改销号具备的条件(一) 改造标准.不占用永
7、久基本农田,可以改造变性的 ,依法按照设施农用地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变性,补办相关手续,落实乡镇人民政府监管领导和责任人,在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区明显位置公示设施农业用地项目情况.(二) 复耕标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不能改造的, 一律拆除并恢复种植条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验收认可, 取得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的验收意见.(三) 规范标准.对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决定要重点发展的特色农业示范园区或者农业、展销、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融合相关项目区内的仓储、农产品加工企业、农品展销场所、配送业、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中心、旅游、娱乐、大型停车场等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非农设施,没有办理建设用地手续的,根
8、据XX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XX现代特色农业示范区用地支持的指导意见(X国土资发号)有关规定 ,按照园区规划、建设标准或建设指引确定保留的非农设施的用地规模,依法对违法用地行为处置后,逐步完善建设用地手续,规范用地行为. 上级部门批准整改方案后, 视为问题整改到位, 持续跟踪,直至整改完毕.(四) 查处标准.涉及违法行为的立案查处,上报具有相应执法资格的部门处理处罚.(五) 责任追究标准.涉及责任追究的问题,上报具有追责问责资格部门依法依规追责问责到位.(六) 其他 .按制定的整改方案,将其他整改措施全部落实到位 .六、工作要求(一) 强化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成立XX镇 “大棚
9、房“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要深入一线抓落实,实事求是抓整改, 对整治整改结果要亲自审核、把关签字,并逐级上报, 要全面履行职责,督促检查,指导做好设施农业项目用地中涉及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用地合规性审查,区分好问题类型, 依法依规,整治整改.(二) 严格整治标准.严格执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农农发20183号)和全区开展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桂政办电2018280号)规定, 按照全区“ 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整治整改标准开展整治整改,对把握不
10、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复杂问题,要“一事一议“ 提出整改方案 ,向上级专题请示报告.(三) 抓住整治重点.“大棚房“ 问题清理整治重点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及直接在耕地上借建农业设施之名,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住宅、别墅、商业地产、餐饮、度假酒店、养老设施等,工商资本和个人打着设施农业的旗号、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在大棚内建房,严重超标准建农业大棚看护房用于居住、出租、出售或搞餐饮等三类违法违规行为.按“先易后难“ 和“属地管理“ 原则,该立案查处的立案查处,该拆除复耕的拆除复耕, 该完善相关手续的给予引导, 涉嫌骗取涉农资金补助改变农业设施用途的坚决予以追回.(四) 严肃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公安、司法等部门 ;发现存在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公职人员,镇纪委监委机关要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责问责.(五) 恢复农地功能.按照“谁破坏、谁恢复“ 的原则,严格根据耕地质量标准,尽快恢复被占耕地的农业生产.同时,镇国土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要协助做好技术保障和检查验收等相关工作,引导农民种植符合时节、符合气象条件的品种,提高经济效益和农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