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序 为教育警醒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廉洁从业,远离腐败,蒙东能源公司纪委、监察部编撰了蒙东能源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收集了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内容。旨在教育和引导各级管理人员牢记宗旨,廉洁高效,看住 “规定 ”的红线 ,守住做人的底线,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和美好追求。要善于把握自己,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常修为政之德。做到不为杂念所扰,不为亲情所困,不为私利所动,始终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和艰苦奋斗的作风,要在其位,谋其政,清白做人,干净做事。 加强廉洁从业、 远离腐败,是一项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的工程。我们相信蒙东能源管理人员廉洁从业教育手册对教育和帮
2、助系统各级管理人员在生产经营各项活动中如何掌握政策界限、规避风险、廉洁从业、远离腐败一定会产生积极的效果。同时,真诚的希望大家学好、用好手册,做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为实现蒙东能源公司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和 “一体循环,两翼搏强,价值提升,千亿蒙东 ”发展战略目标作出积极贡献。 目 录 1. 预防职务犯罪基本知识 1 2. 预防 “小金库 ”基本知识 17 3. 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处分暂行规定 19 4. 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5 5.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33 6. 国
3、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自律七项要求 49 7. 中央 “八项规定 ”和 “六项禁令 ” 50 8.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 55 9.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领导班子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六项规定 69 10.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员职业操守准则 76 11.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 于重点领域敏感岗位人员定期轮换的规定 81 12.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廉政谈话办法 89 13.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97 14. 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理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102 预防
4、职务犯罪基本知识 1、什么是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是指担任一定职务的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谋取私利,滥用职权、不正确履行职责而实施的违背职责要求的依法应受刑事制裁的犯罪行为。它是伴随着公共权力而产生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在现阶段,由于我国处于新旧体制交 替时期,公共权力的寻租现象出现在各个领域,职务犯罪活动十分猖獗。 2、职务犯罪的主体有哪些? 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刑法第 93 条规定: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
5、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3、职务犯罪有哪些危害? 腐败,是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谋取私利,侵犯公共利益,腐蚀、破坏现存社会关系的行为; 基本特征是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职务犯罪,主要表现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经济犯罪和渎职侵权犯罪,是腐败现象最突出的表现。 腐败活动制造社会矛盾,引发社会冲突,对经济建设和政局稳定起着破坏作用。当中国全面进入现代化进程和市场经济建设的关键阶段的今天,腐败问题来势之猛,范围之广,危害之烈都超出了我们的精神准备。腐败与我们党的性质、宗旨不符,反腐败斗争关系到我国改革开放的成败,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兴衰命运,是 “关系党和国家生存死亡的严峻斗争 ”。
6、 4、相关职务犯罪的种类及罚责 (一)贪污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 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 1.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直至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2.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处无期徒刑。 3.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挪用公款罪:指国家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
7、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立案标准: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有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受贿罪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立案标准: 1.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
8、元以上的; 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但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 量刑标准: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上述犯贪污罪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四)单位受贿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1.单位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受贿数额不满十万元,但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
9、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规定处罚。 (五)行贿罪: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 财物的行为。 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不满一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六)单位行贿
10、罪: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立案标准: 1.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2.行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但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向三人以上行贿的;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量刑标准: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三
11、十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 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私分国有资产罪: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量刑标准: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 直接负责的主管
12、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九)滥用职权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2 人以上,或者轻伤 5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以上的; 3.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4.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的; 5.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6.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13、。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玩忽职守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旅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死亡 1 人以上,或者重伤 3 人以上,或者轻伤 10 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 30 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 100 万元的; 3.徇私舞 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20 万元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
14、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7.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量刑标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十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被敲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立案标准: 1.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30 万元 以上的; 2.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量刑标准: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5、什么是预防职务犯罪? 职务犯罪预防,是指在党委统一领导下,检察机关发挥主导作用,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
15、有组织、有计划的控制职务犯罪产生的外部条件,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拒腐防变能力,从而达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案件发生的目的的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针对目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必须围绕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这个根本问题,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注重 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 ” 。 6、预防职务犯罪的宗旨、根本目的是什么? 预防宗旨 ( 1)推动提高国家工作人员法律观念、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建立思想防线。 ( 2)推动体制、制度、法制、机制建设,建立制度和法制防线。 ( 3)推动加强监督,强化管理,建立监督管理防线。 根本目的 ( 1)促进国家廉政建设和保持良好社会风气。 (
16、2)促进国家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 ( 3)促进国家深化改革和社会经济发展。 ( 4)促进国家法治建设。 7、预防职务犯罪都有哪些种类? 重点研究 行业职务犯罪的规律和特点,推进有关行业加强管理、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 1)单位预防 综合办案,分析发案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发案单位完善规章制度,堵塞犯罪漏洞,预防职务犯罪。 ( 2)专项治理预防 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 “专项治理 ”的建议,在党委、政府的领导、支持下,对高发职务犯罪进行专项治理。 ( 3)工程项目预防 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
17、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主管部门和施 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进行同步监督,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 ( 4)预防宣传 广泛宣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所取得的成绩,造成声势,形成威慑效应;深刻揭露职务犯罪危害性,增强广大人民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深入剖析犯罪分子堕落的轨迹和思想根源,提高广大国家工作人员的自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 5)预防教育、 知法教育:针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观念淡薄,不懂法、不学法的情况,检察机关与有关单位配合,大力开展普法教育。 ( 6)警示教育 检查与有关 部门配合,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参观反贪
18、展览、教育警示基地、收看犯罪忏悔录像和现身说法等,达到警示效应。 ( 7)预防咨询 积极解释罪与非罪界限,以及举报、控告和查办职务犯罪法律、法规和程序。 ( 8)预防调研 对职务犯罪规律和特点进行专题调研,分析新形式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条件,深入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 9)预防建设 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管理上存在漏洞,提出建章立制,堵塞漏洞的 建议;发现某些地区和行业极易诱发犯罪的环节和部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建立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的建议;围绕党和国家大局,以及人民群众关
19、注的热点问题,深入调研,向党委和政府提出加强立法、完善机制的建议,供领导决策参考。 预防 “小金库 ”基本知识 1、什么是 “小金库 ”? “小金库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2、 “小金库 ”的形成方式有哪些? (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 “小金库 ”; (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 “小金库 ”; (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 ( 4 ) 经营收入未纳入规定账户核算设立 “小金库 ”; ( 5 )虚列支出转出资金设立 “小金库 ”; ( 6 )以假发票等
20、非法票据骗取资金设立 “小金库 ”; ( 7 )上下级单位之间相互转移资金设立 “小金库 ”。 这 7 种形式并没有涵盖 “小金库 ”的全部形成方式,只是列举了常见的主要的形成方式。 1、 2、 4 的特点是收入不入法定帐册,截留收入; 3、 5、 6、 7 的共同点是先在账上通过套取、骗取或虚列支出等手手段将钱取出或转出,再进行消费或支出; 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 19 号) 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
21、处分暂行规定已经监察部 2009 年 11 月 27日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09 年 9 月 2 日、财政部 2009 年 8 月 17日、审计署 2009年 8 月 21 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0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五 日 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 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惩处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小金库 ”治理工作取得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
22、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 “小金库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第三条 国 家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 “小金库 ”或者使用 “小金库 ”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有设立 “小金库 ”或者使用 “小金库 ”款项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
23、条 有设立 “小金库 ”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 处分。 第五条 使用 “小金库 ”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使用 “小金库 ”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七条 使用 “小金库 ”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
24、分;情节 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使用 “小金库 ”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以单位名义将 “小金库 ”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条 有设立 “小金库 ”或者使用 “小金库 ”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规定之外的其他违法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 ,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对在治理 “小金
25、库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压案不查、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小金库 ”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18 号)印发前,有设立 “小金库 ”或者使用 “小金库 ”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 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第十三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小金库 ”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 200918 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继续设立 “小金库
26、”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0 年 2 月 15 日起施行。 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2009 年 8 月 23 日 为规范财政秩序,严肃财经纪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惩处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纪行为,确保 “小金库 ”治理工作取得实效,中央纪委对设立 “小金库 ”和使用 “小金库 ”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如
27、下: 一、本解释所称 “小金库 ”,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二、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有设立 “小金库 ”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以下统称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本解释追究责任。 三、有设立 “小金库 ”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财经方面有其他违纪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
28、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使用 “小金库 ”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以其他方式挥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八条 挥霍浪费公共财产,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用公款旅游或者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 (二)违反规定参与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的; (三)购买、更换超过规定标准的小轿车或者对所乘坐的小轿车进行豪华装修的; (四)有其他挥霍浪费公
29、共财产行为的。 五、使用 “小金库 ”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 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六、使用 “小金库 ”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其他超标准支出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七、使用 “小金库 ”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七十二条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以 购买物品时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
30、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 ;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人或者亲属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应当由个人支付的出国(境)留学费用,由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八、以单位名义将 “小金库 ”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 党和国家机关、国有企
31、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有关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追究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执纪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违反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对主要责任者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 规定处理。 九、有设立 “小金库 ”或者使用 “小金库 ”款项行为,并且有本解释规定之外的其他违纪行为需要合并处理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追究责任。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
32、人有本条例分则中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如果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即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十、对在治理 “小金库 ”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 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等行为的,从重处理。对在治理 “小金库 ”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部门和单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十一、有设立 “小金库 ”或者使用 “小金库 ”款项行为,情节较轻,且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认真自查自纠的,可以免予处分。情节较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分
33、。情节严重,但能够按照有关规定自查自纠的,可以从轻处分。 十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 “小金库 ”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号)印发后再设立或者变换方式继续设立 “小金库 ”的 ,对有关责任人员,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本解释追究责任。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2009 年 7 月 13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行为,加强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促进国有企业科学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和国
34、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 业规章制度,依法经营、开拓创新、廉洁从业、诚实守信,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努力实现国有企业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廉洁从业行为规范 第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切实维护国家和出资人利益。不得有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下列行为: (一)违反决策原则和程序决定企业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二)违反规定办理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资产评估、产权交易等事项; (三)违反规定投资、融资、担保、拆借资金、委托理财、为他人代 开信用证、购销
35、商品和服务、招标投标等; (四)未经批准或者经批准后未办理保全国有资产的法律手续,以个人或者其他名义用企业资产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投资入股、购买金融产品、购置不动产或者进行其他经营活动; (五)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进行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企业财务制度的活动; (六)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批准,决定本级领导人员的薪酬和住房补贴等福利待遇; (七)未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捐赠、赞助事项,或者虽经企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但未经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 责的机构批准,决定大额捐赠、赞助事项; (八)其他滥用职权、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 第五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
36、责。不得有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下列行为: (一)个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和有偿中介活动,或者在本企业的同类经营企业、关联企业和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在职或者离职后接受、索取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有业务关系的企业,以及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物质性利益; (三)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 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以及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 (四)委托他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以其他委托理财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 (五)利用企业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
37、过程中的内幕消息、商业秘密以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业务渠道等无形资产或者资源,为本人或者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六)未经批准兼任本企业所出资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介机构的领导职务,或者经批准兼职的,擅自领取薪酬及其他收入; (七)将企业经济往来中的折扣费、中介费、佣金、礼金,以及因企业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奖励的财物等据为己有或者私分; (八)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正确行使经营管理权,防止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行为的发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企业的关联企业、与本企业
38、有业务关系的企业投资入股; (二)将国有资产委托、租赁、承包给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经营; (三)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特 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四)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五)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投资或者经营的企业与本企业或者有出资关系的企业发生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经济业务往来; (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而没有回避; (七)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在与原任职企业有业务关系的私营企业、外资企业和中介机构担任职务、投资入股,或者在上述企业或者机构从事、代理与原任职企业经营业
39、务相关的经营活动; (八)其他可能侵害公共利益、企业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勤俭节约,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职务消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的预算进行职务消费; (二)将履行工作职责以外的费用列入职务消费; (三)在特定关系人经营的场所进行职务消费;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职务消费情况;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旅游; (六)在企业发生非政策性亏损或者拖欠职工工资期间,购买或者更换小汽车、公务包机、装修办公室、添置高档办公设备等; (七)使用信用卡、签单等形式进行职务消费,不提供原始凭证和相应的情况说明; (八)其他违反规定的职务消费以及奢侈浪
40、费行为。 第八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加强作风建设,注重自身修养,增强社会责任意识,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职务、职称、待遇或者其他利益; (二)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三)默许、纵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利用本人的职权和地位从事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四)用公款支付与公务无关的娱 乐活动费用; (五)在有正常办公和居住场所的情况下用公款长期包租宾馆; (六)漠视职工正当要求,侵害职工合法权益; (七)从事有悖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国有企业应当依据本规定制定规章制度或者将本规定的要求纳入公司章程,建
41、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国有企业党委(党组)书记、董事长、总经理为本企业实施本规定的主要责任人。 第十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将贯彻落实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重要 内容,接受监督和民主评议。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明确决策原则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将生产经营的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决策情况报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需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国有企业应当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
42、主管理制度,实行厂务公开制度,并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职务消费制 度,报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并将职务消费情况作为厂务公开的内容向职工公开。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应当按年度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兼职、投资入股、国(境)外存款和购置不动产情况,配偶、子女从业和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以及本人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并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国有企业应当结合本规定建立领导人员从业承诺制度,规范领导人员从业行为以及离职和退休后的相关行为。 第十六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人事主管部门应当
43、结合实际,完善国有 企业领导人员的薪酬管理制度,规范和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监督。 第十八条 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各项审计监督,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和审计监督工作的协调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有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每年对所管辖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
44、行监督检查,并作出评估,向企业党组织和上级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有关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建议。 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检举和控告符合函询条件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函询。 对检举、控告违反本规定行为的职工进行打击报复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和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将廉洁从业情况作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考察、考 核的重要内容和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国有企业的监事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 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向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备案的事项,应当同时抄报本企业监事会。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规范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给予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 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除适用前款规定外,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分。 对 于其中的共产党员,视情节轻重,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