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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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工程 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确保 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施工 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第 18 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 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 实施 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 30

2、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 报告 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集中行政审批机构并对施工许可证发证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县级以上地 2 方人民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行政 审批机构,简称 “发证机关 ”。 第三条 本 实施 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工程附属设施,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车棚、围墙、大门、挡土墙等附属的建筑设施;本实施细则 所称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是指与房屋建筑配套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空调、电气、智能化、供气等线路、管道

3、、设备。 本 实施 细则所称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镇道路、桥梁、隧道、广场、公共交通、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本 实施 细则所称房屋建筑和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统称 为建筑工程。 第四条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建筑施工许可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为施工许可管理提供信息化工作平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证书颁发及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以及发证机

4、关实施施工许可审批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本 实施 细则规定应当 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 目 3 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 实施 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合同约定内容的施工作业 行为 。 第六条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分期、分标段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第七条 建筑工程分别 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 分标段工程的投资额及建

5、筑面积均不得低于应当 申请 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位工程、 子单位工程、 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 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并符合依法签订的施工合同。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申请材料上涉及的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应当 与 依法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致。 第九条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 建设单位单独发包的限额以上的分部分项工程, 施工前 应当单独申 领 施工许可证 , 具体办理条件由各市参照本 实施细则 第十条自行制定。 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合同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

6、现场管理方式。 第二章 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 4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建设单位应提供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四)已经确定施工单位。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 未 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 未 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 相应资质条件企业的,

7、所确定的施工单位无效。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中标 通知 书和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施工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工程,建设单位提供政府采购合同。 (五)技术资料满足施工需要,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七)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签订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项目负责人已签订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 5 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 方案 。 (八) 按照规定 申请 办理工

8、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的,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第十一条 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 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 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 )发证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 告 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通过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

9、门 指定的信息平台向发证机关申请施工许可,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供发证机关核查备存。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信息平台不得要求申请单位办理以收费为前提的注册, 不得强制要求申请单位购买加密锁。 第十三条 经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可以申请一本施工许可证,也可以分基坑支护、地下室 (含地基与 6 基础分部工程,下同) 、地上部分等阶段申请多本施工许可证。但分阶段申请多本施工许可证时,地下室及地上部分应为同一个施工单位。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申请一本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筑工程施

10、工许可证申请表; (二) 土地权利证书及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 准书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件等;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四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一般应由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 五 )招标发包的,提供施工 、 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监理合同; 直接发包的,提供施工、监理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提供施工、监理政府采购合同; ( 六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七)工程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

11、质量责任授权书,相关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 方案 。 7 (八) 按照规定 申请 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以上资料中,第(一)项需提供原件 1 份并由发证机关留存;其余均 需 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1 份,原件经查看后退还建设单位 ,复印件留存 ;下同。 发证机关应按照 “一站式集中 ”“一个窗口对外 ”的要求,变 “多头受理 ”为 “一 个窗 口受理 ”, 将行政审批事项与企业群众办事创业密切相关的公共

12、服务事项纳入当地政务服务中 心统一办理,最大限度地精简办事程序、 缩短办事时限 、提升 服务质量 、提高办事效率 。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多本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房屋建筑工程(基坑部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土地权利证书及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件等; 经审定的项目规划总平面图、建筑单体方案批复文件和建筑定位图; 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一般应由施工单位主要技术 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8 招标发包的,提供施

13、工、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监理合同;直接发包的,提供施工、监理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提供施工、监理政府采购合同; 基坑开挖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进行基坑支护设计的应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基坑支护部分) 。 按照规定 申请 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的,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二)房屋建筑工程(地下室部分)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 土地权利证书及用地批准文件,包括使用国有 建设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权利证书(或不动产权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其他用地批准文件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独的地下室部分或包含地下室部分);

14、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一般应由施工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署是否已经具备施工条件的意见; 招标发包的,提供施工 、 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 及施工、监理合同; 直接发包的,提供施工 、 监理合同;实施政府采购的,提供施工、监理政府采购合同;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地下室部分); 9 工程 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签订的项目质量责任授权书,相关项目负责人签订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 方案; 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与

15、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三)房屋建筑工程(地上部分) 。 按第十四条执行。 (四) 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申请多本施工许可证的,可参 照 房屋建筑工程执行。 第十六条 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的项目,鼓励建设单位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证。 第十 七 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 ;确需变更的,应按合同约定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办理人员变更手续,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 八 条 发证机关在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现场踏勘的内容

16、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 的 决定。 10 第 十九 条 以特许经营、代建等其他模式建设的建筑工程,以及城中村中属于集体土地性质的建筑工程,申请施工许可的单位应为 已 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不得以投资单位、代建单位的名义申请施工许可。 第二十条 补办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条件; (二)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已经处罚并执行到位; (三)已施工的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的证明材料; (四)经发证机关审查同意。 满足以上条件补

17、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 应 在备注栏中注明违法事实、违法时间和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 一 条 发证机关应 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 内容 。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如有代建单位、投资单位的,可在备注栏中增加相应内容。 第三章 施工许可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 二 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部门批准的规模进行建设,施工过程中建设规模超出时应当由规划部门出具变更文件,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发证机关根据规划部门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变更文件和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在施工许可证备注栏内注明变更的主要依据和内容。政府投资工程需要变更的,应由原审批部门审查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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