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广西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 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广西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等法规和规章制度文件,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自治区行政区划内纳入基本建设程序管理且由本自治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的各类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其它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自治区、设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对由本级监 管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实施监督管理。 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水行政主管
2、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督导。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自检、平检)。 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由相应责任主体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授权书确认(法定代表人本人担任项目负责人除外),且应在开工前签署。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的相应责任,并不免除责任单位和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2 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是指参与新建、扩建、改建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设计年限内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 任。 第五条 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实行书面承诺
3、、质量责任公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志牌制度。 第六条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对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其违法违规或不当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应当承担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 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应当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监理单位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
4、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检测单位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开展检测工作,对质量检测工作承担责任。 第七条 经授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应签署 3 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建设单 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作为受理质量监督手续必需资料。项目负责人如有变更的,应经项目法人同意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由建设单位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立质量责任公示牌,公示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注册(执业)资格等信息,未
5、实行注册或执业资格制度的应注明职称和专业。 第九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竣(完)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工程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项目名称和建设、勘察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质量检测单位名称及项目负责人姓名。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标牌损坏,运行管理单位应及时按照原内容进行修复。标牌设置基本要求: (一)标牌设置应牢固可靠,不易受损、受污,字迹清晰可辨,标牌材质坚固耐久; (二)建设期间责任主体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并注明其在岗起止时间。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项目负责人质量
6、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 、质量检测等责任主 4 体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执业资格、所在单位、联系方式、变更情况等; (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等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签署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项目负责人授权书。 第十一条 应当追究水利工程质量终身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工程质量事故; (二)发生投诉、举报、群体性事件、媒体报道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严重工程质量问题; (三)由于勘察、设计或施工原因造成尚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建筑工程不能正常使用,影响工程安全或防汛安全; (四) 存在其他与工程质量相
7、关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离开原单位,或原单位已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宣告破产的,被发现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及有关规定,造成所负责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仍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和督促落实签署承诺书、授权书,设立标牌,建立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等工作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 原则加强对 5 各责任主体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执行质量终身责任制的监管,对执行不力或不执行的,予以公开通报批评,并报
8、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记入单位及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布责任主体相关责任人质量责任追究情况,将其不良行为及处罚结果记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十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本办法第十一 条所列情形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造成水利工程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除依照本办法规定追究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外,还应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6 附件 1 工程建设项目从业单位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 范本 ) 兹授权我单位
9、 (姓名) , 身份证号码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 ,专业 ,担任 工程项目负责人,对该工程项目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 ) 工作实施组织管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履行职责,并依法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终身责任。 本授权书自授权之日起生效。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签字):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7 附件 2 工程建设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项目法人范本)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 贯彻执行国家、水利部和广西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法
10、律法规、方针政策、规范标准和相关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2 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施工过程中,主动接受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3 组织建立项目法人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合理配置资源,组织研究决策工程质量管理的相关事项 。 4 组织监督检查各参建单位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按职责分工抓好质量工作。 5 组织建立参建各方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信息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作为永久工程档案保存。 6 组织法人验收工作,及时认定工程质量等级并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备);工程完
11、工后,及时向验收主持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8 主持编制建设管理工作报告并签字。 7 确保工程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8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 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 9 附件 3 工程建设责 任主体项目负责人 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勘察单位范本) 本人承诺在该工程建设过程中认真履行下列相应职责,并对
12、勘察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终身质量责任。 1 不转让所承揽的勘察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相关规章制度和勘察合同组织开展勘察工作。 2 确保承担勘察项目的人员符合相应的职称或注册执业资格要求,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3 组织建立或落实勘察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4 对勘察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保证勘察文件符合规定的深度要求,审核相关勘察成果文件并签字、加盖公章。 5 组 织做好勘察后期服务工作,及时解决工程设计和施工中与勘察工作有关问题;根据工程需要,参加重要隐蔽单元工程验收,出具地质编录,就是否满足设计要求提出明确结论;参加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就勘察相关工作提出建议或结论,并在验收 成果文件上签字、盖章,必要时主持编写勘察工作报告并审核签字。 6 确保工程勘察资料收集真实、准确、完整,签章手续齐全,及时整理移交并归档。 10 7 履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中规定的职责。 本承诺书一式四份,一份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提交质量监督机构;一份在竣工验收时提交竣 工验收主持单位,与竣工验收鉴定书等资料一起作为永久档案保存;一份由项目法人作为工程建设永久档案进行归档保存;一份由承诺人自行保存。 承诺人(签字): 身份证号: 注册执业资格: 注册执业证号: 职称及专业: 签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