惇安法律事务所奖助学金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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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惇安法律事務所獎 助 學金辦法 一、 主 旨: 為獎勵 國內大專院校法律系及 法律 研究所成績優良 及 鼓勵 清寒 學生 ,特設立 惇安法律事務所 獎 助 學金辦法 (以下簡稱 本辦法 )。 二、 金 額: 每名 每年 新臺幣 四 萬元整。 三、 名 額: 每年 以 成績優良獎學金 二 名 , 助 學金 三 名 為原則 。 惟 前述二類獎學金之名額 本所 有權隨時 視狀況,予 以 調整 並將在本所網站上公告調整內容 。 四、 申請資格: 1.成績優良獎學金: (一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 國內大專院校 法律系 四 年級及 法律 研究所在學之學生。 (二 ) 法律系學生 前一學年大學學業成

2、績帄均八十分以 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 分以上 ,且學業成績為全班前 十 名者;或前一學年大學學業成績帄均八十五分以上,無任何學科不及格,操行成績八十分以上者 。 (三 ) 法律 研究所學生前一學年學業成績帄均八十五分以上, 但研究所一年級新生其大學 一般 修業年限 最後一學年 之 學業成績應符合前項之規定 。 (四 ) 若 當年度 已領公費或其他獎 助 學金,其總額未超過 四 萬元 者 。 2.助 學金 (一 )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之 國內大專院校 法律系 及法律研究所在學 家境清寒 之學生。 (二 ) 若當年度已領公費或其他獎 助 學金,其總額未超過 四 萬元者。 五、 申請時間

3、: 於 每年 十 月一日 至十月 三十一 日間向本所提出申請 (寄至台北市敦化 南路 1 段 111 號 10 樓惇安法律事務所收 ),或由本所函請 各校 法律系或法律研究所於前述期間以書面推薦 或彙集送達本所 。 六、 申請文件 : (一 ) 申請表格 及 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與同意書 (附件一 ); (二 ) 自傳 及期許 (一千字以內 ); (三 ) 前一學年成績單 正本 ( 研究所一年級新生 則為大學一般修業年限最後一學年) ; 及 (四 ) 申請 助 學金者,另應檢附 身障證明、 低收入戶證明或免交所得稅證明(申報所得稅證明)或突遭變故證明 。 惇 令 字第 7 號 辦法 2 七、 審

4、核程序: (一 ) 第一階段 書面審查 : 由 本所組成 審查委員會, 就申請人之資格條件為綜合 審查, 並 核定 面談名單 。 凡申請書表內容填寫 虛偽 不實 或有誤導情事,或 申請人未簽章 或 申請文件不齊全者 ,即視為資格不符,不予審查。 (二 ) 第二階段 面談 :與本所面談, 經本所 遴選 後,於每年十二月公佈 名單。 八、 評選方式: (一 ) 本 事務所獎助學金之評選,以未曾申領過本獎助學金或其他獎助學金者優先。 (二 ) 成績優良獎學金之申請人, 於各階段審核程序中, 如 評分相同者,以家境清寒者優先。 (三 ) 助學金之申請人,如於各階段審核程序中, 如 評分相同者,以成績優

5、良者優先。 (四 ) 本獎助學金之評選方式, 本所 有權隨時 視狀況予 以 調整 , 並將在本所網站上公告調整內容 。 九、 本所得依情況 及審查結果 ,提供 受領本獎學金者 於本所之 實習機會。 十、 本辦法於民國九十七年四月 二十五 日公布實施 , 第一次修正於民國九十八年 八 月 十四 日公佈實施 ,第二次修正於民國一零二年八月二十七日公佈實施 ,第三次修正於民國一零四 年 一 月 十二 日公佈實施 。 3 惇安法律事務所 獎 學金申請表 申請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一、申請人基本資料 (請申請人自行勾選 ) 成績優良獎學金 助 學金 申請人姓名 中文: 英文: 性別 2 吋照片黏貼

6、處 目前就讀學校 中文: 英文: 系 所 中文: 英文: 年 級 聯絡電話 (手機 ) (住家 ) 通訊地址 E-mail 二、學歷狀況:請由目前就讀學校開始詳列高中以上 求 學 經 歷 學校 系所 求學期間 三、研究所 學生請填寫 指導教授: 論文題目: 四 、社團及其他經驗 五 、家庭狀況 姓名 親屬關係 年齡 職業 六、其他申領獎學金有關之紀錄: 申請人: (簽名或蓋章) 4 個人資料保 護法告知與同意書 一、台端係惇安法律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之 獎學金申請人。本所 蒐集 台端個人資料,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 八 條、第 十九 條及第 二十一 條等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

7、列事項: 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一 ) 蒐集之目的 1. 從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允許從事之業務。 2. 台端 之個人資料得為法務部規定之以下任一目的進行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四 ) 行銷; (五四 ) 法律服務; ( 六三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六九 )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 ; (九 )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一 七 )採購與供應管理; (一八一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一八二 )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任何其 他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規定之目的、 及 /或 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

8、被 施行 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它目的 (以上項目之定義以及內容,應與法務部隨時修訂及公佈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中所載者為依據 )。 3. 為 ( 1) 提供 法律新訊、新聞更新、 快訊 、法律服務及任何其 他 類似或相關之服務或資訊予 台端 及或 台端 公司 機構; (2)進行與達成 台端 及 /或 台端公司 /機構 的交易;( 3)提供 台端 其他服務之資訊 ;( 4)委託第三人提供各種服務之需求; (5)為訴訟目的或進行申請、申報或報備事項; (6)依中華民國法令、利用之對象(參 本告知書第 (五 )點 )所在地主管機關法令規定;及 /或( 7)依法定義務、金

9、融監督、依契約、類似契約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等,所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 (二 ) 個人資料之類 別 1. 依法務部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所定之 分類,而與業務經營有關且擬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個人資料類別如下: (1)識別類: (C001)辨識個人者(包括姓名、職位、電話號碼及電郵地址等); ; (C002)辨識財務者; (C003) 政府資料中之辨識者; (2) 特徵類:(C011)個人描述; (C012)身體描述; (C013)習慣; (C014)個性; (3)家庭情形: (C021)家庭情形; (C023)家庭其他成員之細節; (C024)

10、其他社會關係; (4)社會情況: (C031)住家及設施; (C032) 財產; (C038) 職業及(C041)法院、檢察署或其他審判機關或其他程序; (5)教育、考選、技術及其他專業: (C051)學校紀錄; (C052)資格或技術; (C053)職業團體資格; (C054)職業專長; (C057)學生 (員 )、應考人紀錄; (6)受僱情形 (C061)現行之受僱情形(包括僱主、工作職稱等) ; (C072)受訓紀錄 ; (7)財務細節 (C081)收入、所得、 資產與投資 ; (C083)信用評等 ; (C085)外匯交易紀錄 ; (C086)票據信用 ; (C092)資料主體提供之財

11、貨或服務 ; (C094)賠償 ; (8)商業資訊: (C101)資料主體之商業活動; (C102)約定或契約 ;(C103)與營業有關之執照; (9)健康與其他: (C115) 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 ; (10)其他各類資訊: (C131)書面文件之檢索; 及 /或 (C132)未分類之資料 。 2. 其他在契約或其他資訊中所提供而足以辨識 台端身分之個人資訊,或任何其 他 法務部公告之個人資料類別,包括 台端 姓名、電郵地址、電話號碼、地址、職位、工作情況、任何其 他 得用以辨識 台端 身分資料、及現行法律或任何未來 施行 或修正之法律所允許範圍內之其 他 資訊 (上述資料 以下合稱個人資料

12、 )。 (三 ) 利用之期間 於本所業務經營之存續期間內,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 1. 台端 與本所契約關係終止後之二十年期間。 2. 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3. 依相關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年限(如商業會計法等)。 4. 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 以上述期間較長者為準。 (四 ) 利用之地區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個人資料於 本告知書第 (五 )點 利用之對象之國內外所在地 ,以及中華民國、香港、大陸、新加坡、澳洲、美國以及歐洲地區。 (五 ) 利用之對象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之對象為 : 1. 本所 (包括但不限於本所合夥人、律師、職員、受僱人、代理人

13、及顧問 )、本所之分支機構、關係企業及第三方 (包括但不限於其職員、受僱人、5 代理人、顧問 )、 或與本所因業務需要訂有契約關係或業務往來之個人、組織或機構(含 受本所委託提供委外服務之個人或機構或委託本所提供服務之個人 、組織 或機構 )或顧問;或因併購活動而可能成為交易對象之當事人及其顧問。 2. 金融監理或依法有調查 權之政府機關及部會、包括但不限於各主管機關、機關授權之機構或組織、證券或期貨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集中保管公司、同業公會、交割銀行、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及其他機構。 (註:關係企業係指本所直接或間接控制、受控制或與本所受共同控制之組織或機構。本告知書下關係企業及本所聘雇之

14、服務提供者,合稱關係企業及第三方。 ) (六 ) 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包括但不限於使用電子文件、紙本或其他合於當時科學技術之適當方式等)。 (七 ) 台端 權 利 與行使方式 台端 就本所保有之 個人資料 ,得向本所要求 行使 下列 權利: 1. 查詢 、 請求閱覽 或 請求製給複製本 ,而本所依法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2. 請求補充或更正 ,惟依法 台端 應為適當之釋明。 。 3.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 或國際傳輸及 請求刪除 ,惟依法本所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得不依 台端 請求為之 。 若 台端 擬行使上

15、述任一權利,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提出書面請求,本所就該書面請求之決定,將於收到書面請求之次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 台端 。前述十五日期間於必要時,得予再延長十五日,本所並將以書面通知 台端。如係請求查詢或閱覽文件 , 台端 應於收受本所通知後,於通知指定之期間內,至本所通知函指定之地點查詢或閱覽。如 台端 逾期未查詢或閱覽文件者,需向本所重新提出書面請求。 (八 ) 台端拒 不提供 個人資料所致 權益之影響 個人資料是本所為提供有關服務予 台端 及 /或 台端 公司機構或履行與 台端及 /或 台端公司 /機構 之契約關係所必要的資料。若 台端 拒絕提供個人資料予本所,本所可能無法提供有關服

16、務予 台端及 /或 台端公司 /機構或無法履行與 台端及 /或 台端公司 /機構 之契約關係。若 台端 的個人資料有任何變更,請 台端 通知本所。 台端 聲明並保證所有提 供予本所之個人資料均屬正確無誤,且 台端 授權本所依其決定為變更。 (九 ) 其他重要事項 台端 知悉本所有權俢訂本告知書,且本所將於修訂後,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 台端 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告知修訂後之內容及修訂要點,包括但不限於以前述方式告知提供詳載修訂後之告知內容及修訂要點之網頁連結,屆時請詳閱該指定網頁內容。 如 台端 於先前簽訂之契約或文件所定與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

17、國際傳輸有關條款與本告知書有所歧異者,以本告知書為準。 經 貴 所 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 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 貴 所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同意簽署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6 本人 同意依上述告知事項內容 提供本人個人資料予 貴 所 為上開特定目的範圍內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 本人茲聲明並保證就本人所提供予 貴所之親屬及第三人個人資料,業依個資法規定履行上述告知事項,並取得個別親屬之同意, 其資料類別同告知事項。 本人聲明並保證 本人所提供之本人 、親屬及第三人 資料均屬 真實、正確且完整 ,如有變更,亦將通知 貴所 修正,上述聲

18、明如有不實,本人願全權負責。 同意簽署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7 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 台端同意本所、關係企業及第三方、合併及收購案的潛在交易對象,及其承包商、顧問及關係企業,亦得於上述特定目的外處理 個人資料 : 項次 告知事項 告知內容 (一 ) 特定 目的 外之其他利用目的 1. 為本所及 /或其關係企業進行合併、收購、營業讓與、委託經營業務、合資或任何其他類似控制權變更或其他情事 (以下合稱併購 )而從事實地查核及準備交易文件之目的提供潛在交易對象個人資料; 2. 進行併購; 3. 為法規要求及法令遵循之目的與關係企業及第三方為特定目的外之聯繫; 4. 依主管機關或自

19、律組織之要求,依據法規或關係企業及第三方所在之管轄權法律遵循之目的,提供個人資料予關係企業及第三方; 5. 為本所及 /或其關係企業進行行銷及 /或跨業行銷;及 6. 其 他目的。 (二 ) 利用之 範圍 與前述 (一 )、 1 同 (三 ) 台端同意與否對 台端權益之影響 台端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惟 台端若拒不提供個人資料,在本所參與併購之情形下可能導致 台端與本所間之契約關係無法移轉。若 台端個人資料無法應相關管轄地主管機關之要求或為任何外國法令遵循目的而提供,可能導致本所必須將 台端 自須受相關管轄地法令遵循目的之服務及責任中排除,而可能因此影響 台端與本所間之契約關係。 經

20、 貴 所 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已清楚瞭解上開告知內容及 貴 所 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輸本人個 人資料之目的及用途。 同意簽署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8 經 貴 所 向本人告知上開事項,本人 同意 貴 所蒐集、 處理 利用及國際傳輸 個人資料 。本人茲聲明並保證就本人所提供予 貴所之親屬及第三人個人資料,業依個資法規定履行上述告知事項,並取得個別親屬之同意,其資料類別同告知事項。本人聲明並保證所提供予 貴所之本人、親屬及第三人之資料均屬真實 、正確且完整,如有變更,亦將通知 貴所修正,上述聲明如有不實,本人願負全責。 同意簽署 人: (簽名或蓋章) 身分證字號: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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