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权属登记宣传资料 一、房屋权属登记的申请材料 依据物权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国有土地及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登记原因及要件进行公示。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新建登记 1、 登记申请书 ; 2、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3、 国有土地使用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4、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盖有骑缝章的规划总平图 ; 5、 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 6、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质监站质量等级通知单及消防验收(备案)文书) ; 7、 经审核归档的面积测绘成果报告 ; 8、 公 安机关 出具的地址证明 ; 9、 白蚁防治 所出具的 白蚁防治证明 ; 10、
2、维修资金缴存证明(除不存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外的,应提交) ; 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除工程投资额在 3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 300 平方米以下的,应提交) ; 12、联建协议(联建项目应提交) ; 13、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是否移交的证明(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项目应提交); 14、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政策性建设的批复(政策性住房应提交) ; 15、消防验收(备案)文书(高层建筑应提交) ; 16、国家安全事项安全意见书(涉外项目应提交) ;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新 建登记 2010 年 10 月,我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工作已经结束。为切实做好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确权颁证后续工作,按照崇州市统
3、筹委的要求,我局建立了 常态化 的确权颁证工作机制,从 2010 年 11月 1 日起,对前期已颁证需进行变更、更正登记的房屋,以及农村房屋未确权颁证的,分以下几种登记 类型提交 申请材料: 1、 农村 散居 房屋 、 新型社区( 统规自建 )房屋申请材料 : ( 1) 登记申请书(乡镇政府、村、组签署意见 并 加盖公章) ; ( 2)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3) 集体 土地 使用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 4) 申请登记房屋符合规划证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按照规划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5) 房屋测绘报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图;
4、 ( 6) 房屋质量合格证明( 房屋面积在 300 以下 提供乡镇政府出具的 房屋质量检查记录 表 , 房屋面积在 300 以上 提供房屋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报告上建设局需加注意见并加盖公章); ( 7) 地址证明 (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 ( 8) 拆迁安置协议 ( 统规自建 房屋需提交) ; ( 9) 会审表及花名册 ( 乡镇政府统一集中办理需提供) 。 2、 统规统建的新居工程申请材料 ( 1) 各安置小区, 项目业主 ( 建设单位) 持所有报建手续 (包括集体土地使用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总平面图、规划验收合格证、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备案表、 消防验收(备案)文书 、 测绘报告、地
5、址证明、维修资金缴存证明、白蚁防治证明) 申请房屋初始登记,办理了 总证 后, 才能申请办理小区业主的分户产权。 ( 2) 分户 确权 登记 的 申请资料包括: 登记申请书(乡镇政府、村、组签署意见 并 加盖公章 ) 居民 身份证、户口簿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拆迁安置协议; 统规统建户花名册 (乡镇政府出具) ; 房屋分户平面图 。 (三)房屋 变更登记 申请材料 : 1、 登记申 请书( 集体土地上房屋需乡镇政府 、村、组签署意见 并 加盖公章); 2、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3、 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 集体土地使用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4
6、、证明发生变更的事实材料: ( 1) 地址变更(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 ( 2) 名称、面积变更( 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 ); ( 3) 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地址证明); ( 4) 房屋用途变更(规划部门出具的用途变更证明)。 (四)房屋转移登记申请材料 (一)房屋转移登记原因包括:存量房买卖、购买商品房、赠与、继承、离婚分得、房屋分割出售、拆迁交换(拆迁购买)、共有份额变化、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仲裁等。 (二)提交申请材料: 1、 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 4、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 5、维
7、修资金缴存证明 (按规定应建但未建维修资金账户的应提交 ); 6、集体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上房屋转移登记应提交已变更后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和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证明材料; 7、证明发生转移的事实材料: ( 1) 房屋买卖的应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 2) 房屋赠与的应提供赠与合同; ( 3) 继承房屋的应提供继承公证书; ( 4) 离婚分得房屋的提供离婚协议; ( 5) 房屋分割出售的提供房屋分割协议(含房屋平面图);( 6) 拆迁交换(拆迁购买)的提供拆迁协议; ( 7) 共有份额变化的应提供共有份额约定书; ( 8) 法院判决、调解、裁定、仲裁的应提供生效法律文书。 (五)房屋抵押登记申请材料
8、1、 登记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3、房屋所有权证 (原件和经比对的复印件) ; 4、抵押合同; 5、主债权合同; 6、集体土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 7、 承诺函、退还拨用宅基地及批准拨用集体建 设用地申请、回复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应提交) 。 按照市统领办关于深化全市农村房屋产权抵押融资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2013 年第一期),“在成都市确定的桤泉、隆兴、集贤三个生产要素自由流动试点区域和燎原、三江、白头、道明、公议、元通、怀远、街子等乡镇办理农村房屋产权融资抵押时,可以采取用农村房屋产权直接抵押融资的方式办理;在其他非试点区域,办理农村
9、房屋产权抵押融资时,原则上由国有担保公司提供担保”。 (六)房屋 注销登记 申请材料 ( 1)登记申请书(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申请注销, 乡镇政府、村、组 应 签署意见 并 加盖 公章)( 2) 居民 身份证;( 3)房屋所有权证;( 4)证明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七)房屋 遗失补证 房管局办证大厅查询并打印房屋信息摘要 公开发行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写清权利人、房屋地址、房屋权证号和监证号) 房管局凭遗失声明进行公告(公告期 30天) 公告期满,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社区加注证明意见 申请补证 。 申请 提交的资料: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公告无异议证明、公开发行报纸刊登遗失声明 。 二、 房屋
10、登记的流程 房屋登记按申请、受理、审核、 载入登记簿 、发证的程序进行。 其中,当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登记机构就申请的 有关事项需进行公告。 1、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遗失; 3、因遗失、灭失等原因,应补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权属证书的; 4、以及按相关法规要求,登记机构认为应公告的其他情形; 房屋登记受理后,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登记机构会派工作人员进行实地查看: 一是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二是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三是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三、 关于双方申请和单方申请、共有房屋申请、以及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说明 1、 可单方申请的情形只是下列 1
11、2种类型,其他房屋登记应共同申请。 1、因合 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地产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地产权利; 4、因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5、因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申请变更登记; 6、因房屋面积增加或减少,申请变更登记; 7、因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申请变更登记; 8、房屋灭失; 9、权利人放弃房地产权利; 10、权利人申请不涉及房地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更正登记; 11、申请异议登记; 12、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申请 预告登记。 2、
12、共有包括共同共有、按份共有。对共有的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对按份共有的房屋,申请人还应提交各自房屋份额的约定书。 3、 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登记时,应采取书面委托方式。未成年人的房屋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当监护人代为申请时,应提交监护关系证明。除父母和法院指定监护人外,其他监护人的监护权证明应经公证。 四 、农村产权纠纷调处与仲裁 一是调解。 按照崇统领办【 2012】 5 号文件精神关于切实做好全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信访及纠纷调处的通知,采取“一单式”服务流程,按照“申请 受理 调查 座谈 回复 归档”程序进行调解。申请人向我局农村产权纠纷调处办公室申请,在房管职能范围内受理,向乡镇和当事人了解情况,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进行协商和调解,然后根据调解情况作出回复。 二是仲裁。 根据关于推进农村产权仲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崇统领办【 2012】 6 号)文件精神,崇州在 2011年被列为仲裁工作试点区(市)县,在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设立了“成都农村产权仲裁院崇州咨询联络处”,矛盾纠纷双方当时人首先达成仲裁协议,提交仲裁申请书申请仲裁,当事人凭裁决书以及相关资料申请房屋登记。 三是诉讼。 当事人牵涉到 婚姻、继承等民事纠纷的,如协商不成,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凭生效的法律文书(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及相关资料申请房屋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