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设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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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建设厅公务接待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 厅公务接待管理,树立勤俭办事的良好风气,从严控制行政公务费用开支,结合我厅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坚持有利公 务、简化礼仪、务实节俭、杜绝浪费的公务接待方针和对口接待、分工负责、内外有别的原则,规范接待方式,务实、高效地做好公务接待工作,逐步使厅公务接待管理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 务,是指来我省、我厅出席会议,进行考察调研、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第四条 厅办公室负责公务接待工作的管理;计财处负责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和审计;驻厅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 厅机关(含省建

2、管局、省城市化办公室、厅信息中心)所有公务接待活动。第二章 公务接待分工第六条 厅办公室负责接待的范围为: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司(局)级以上领导,省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来厅检查指导和联系工作正厅级以上领导;2.全国建设系统内各省、市、自治区的正厅级以上领导;3.本省各市、县(市、区)政府主要领导及省内本系统各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4.领导交办的其它各类接待任务;5.负责外事接待。第七条 各处室(含省建管局、省城市化办公室、厅信息中心)负责接待的范围为:1.来厅检查指导工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司(局)级(含)以下领导;2.全国建设系统的副厅级(含)以下人员;3.本

3、省市、县(市、区)建设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来处室办事,及其他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第三章 公务接待人员职责 第八条 厅办公室具体 负责公务接待的管理工作,其职责为:编制、提出年度公务接待经费计划;根据厅行政经费开支报销程序,审核公务接待开支,签批权限以内的接待费用;制定重要来宾的接待计划,协调有关接待保障事宜。厅办公室公务接待工作人员实行 AB 角制。A 角具体负责建立接待工作台帐,落实来宾的食宿行事宜等工作。B 角协助 A 角做好接待保障工作,具体负责接待经费的核帐,以及费用报销工作。第四章 公务接待要求和标准第九条 本厅公务接待住宿应安排在省级政府采购定点的宾馆、饭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司(局

4、)级以上领导住宿可安排套间,其他干部住宿安排标间。全国建设系统内各省、市、自治区的来宾由接待处室帮助安排、落实住宿,费用自理。遇特殊情况需由厅支付费用的,由分管厅领导批准。本省市、县(市、区)建设系统来宾一般不安排住宿。第十条 公务接待工作餐 标准,参照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会议政府采购的有关标准。工作用餐一般提倡自助餐。第十一条 公务接待中一般不安排宴请,确需宴请的,一般只安排一到二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副部长及相当职务干部来浙,可在迎送时安排宴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正、副司(局)长及相当职务干部和全国建设系统内各省、市、自治区正、副厅长及相当职务干部来浙可在迎或送时,安排对口的厅领导宴请一次。

5、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中陪餐人 员以对口对等为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数。第十三条 办公室公 务接待范围的来宾,由厅办公室负责落实陪同人员和接待保障车辆。各处室接待范围的来宾,原则上由各处室负责陪同和安排车辆保障,需要厅领导出面陪同的,报办公室协调安排,若安排车辆确实有困难,由办公室帮助落实接待保障车辆。第十四条 来宾如需我 厅介绍相关工作情况的,由办公室协调对口处室负责落实相关介绍材料,并报请分管厅领导审核。第十五条 接待事项如有变动的,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第五章 公务接待安排及流程第十六条 由办公室 负责接待的来宾,在收到来宾信息并经确认后,拟制公务接待安排表,制定接待计划,报厅长和分管副厅长签批意

6、见。厅领导签批意见的公务接待安排表,由办公室分送有关厅领导、处室和相关接待单位,并落实来宾的吃住行等保障事宜。各处室接待的来宾,由负责接待的处室填写公务接待报告单,经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送办公室。来宾若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副司(局)级领导或全国建设系统的副厅级领导, 公务接待报告单应报分管厅领导。办公室接到公务接待报告单,出具公务接待安排表(附件三)。负责接待的处室按此安排表,落实食宿等接待事宜。第十七条 接待工作完成后, 负责接待的处室要及时告知厅办公室。第六章 公务接待费用预算和报销第十八条 厅办公室负责在每年编制部门预算时编制厅机关年度公务接待经费计划。各处室接待经费在机关年度公务接待经费计划内,按照总额包干、定额控制的原则,由各处室从严掌握使用。第十九条 公务接待 费用实行每月一清制度。报销公务接待费用按行政经费报销程序执行。报销时,需提供经厅领导签批意见的公务接待报告单、 公务接待安排表、消费清单、发票等凭证。厅办公室负责结帐的报销单还需有公务接待 AB 角两人 经手签 名。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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