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证券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纲要(试行) (以下简称纲要) 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证券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 员” )后续职业培训信息是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会员公司、地方证券业协会及其他单位按照纲要第四章的要求组织后续职业培训形成的培训信息,主要用于从业人员年检。第三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负责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具体职责包括:(一)制定培训信息管理制度;(二)建设和维护培训信息管理系统; (三)审核培训组织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四)对培训信息进行记录和保存;(五)对培训
2、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六)处理虚假培训信息。第四条 后续职业培训组织单位应当加强培训信息报送和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遵守协会制定的培训信息管理规定;(二)建立健全培训信息收集、报送和管理机制;(三)按协会要求及时报送培训信息,确保培训信息的完整2性和真实性。第五条 培训信息应以电子文本的形式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报送。第六条 培训信息报送的主要内容为:(一)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班名称、拟培训内容、学时数和培训时间等。(二)培训班信息: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举办时间、学时数、培训班总人数和培训主要内容等。(三)培训师资信息:包括师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联络方式等。(四)培训学员信息:
3、包括学员姓名、所在单位/部门及身份证号等。(五)工作信息:包括培训组织单位负责人、信息填报人及联系电话等。(六)其它需要报送的事项。 第七条 培训信息由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主办单位报送。由两家及两家以上单位合作举办培训的,应首先确定培训信息报送单位,不得重复报送。第八条 培训组织单位应落实培训信息报送的具体承办人并报协会备案。第九条 各培训组织单位应在培训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报送培训信息。超过报送时限的,将视为无效报送。3第十条 协会教育培训工作委员会定期审核各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一)培训信息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经审核通过后,记入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相应的培训学时用于从业人员年检;(二)
4、培训信息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培训信息将退回报送单位并出具审核意见,报送单位应根据审核意见及时更正,并于信息退回后 5 个工作日内再行上报;(三)不属于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的,协会将不予审核,并退回报送单位。第十一条 已通过审核的培训信息发现有误的,培训信息报送单位应告知协会,经协会同意后进行修改。第十二条 协会可通过回访、抽查等形式对各单位报送的培训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发现存在虚报信息的,协会将取消其报送的虚假培训信息,并记入协会诚信信息库。第十三条 会员单位可通过协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查询已报送的培训信息。第十四条 协会将定期在网站公示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信息。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协会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