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大学烟台研究院考勤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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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农大(烟)校字201229 号关于公布中国农业大学(烟台)考勤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烟台)考勤暂行规定已经在中国农业大学(烟台)2012 年第 9 次办公会上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附件:中国农业大学(烟台)考勤暂行规定二一二年九月十日(代)2附件中国农业大学(烟台)考勤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教职工考勤制度,强化教职工岗位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严格考勤制度是加强管理、从严治校的需要,是教职工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职工年度考核、业绩

2、考核、岗位聘任、解聘、晋级、调整工资、发放校内津贴等的重要依据之一。第三条 考勤的主要内容是考查教职工遵守作息制度的情况,包括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等。考勤方式可由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确定,并报人事处备案。第四条 考勤范围学校编制内党政管理干部、教辅人员(含实验教师) 、工勤人员和编制外全日制用工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专职教师不实行坐班制,按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间及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进行考勤。教职工不参加学校(或有关部门)组织的集体活动视为缺勤;活动时间在半天以内的,按半天计;活动时间超过半天不满 1 天的按 1天计;超过 1 天的按实际天数计。第五条 各单位要加强管理,指定一

3、名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考勤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考勤及办理考勤的相关手续。各单位要如实填3写教职工考勤表 ,并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人事处(请假的要附请假条) 。第六条 考勤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发生瞒报、漏报、迟报的单位,将追究分管负责人及考勤员责任。因单位误报造成学校经济损失的,由分管负责人向当事人追要;一个月内追交不回的,学校将从分管负责人和考勤员个人收入中补扣。第二章 请假制度第七条 教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工作的一律实行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履行请假手续,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获得批准并安排好工作后,方可休假。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应通过电话及时报

4、告有关领导并在假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书面请假手续。无请假手续而不上班的按旷工处理。第八条 事假(一)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办理私事请假并被批准的为事假。(二)办理事假手续1、科级及以下人员请假 3 天(含)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3 天以上、不满 10 天的由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10 天及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负责人审批。2、中层干部请假 3 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 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负责人审批;学校领导副职请假须由学校负责人审批。(三)事假期间待遇41、编制内人员及参照执行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的编制外全日制用工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7 天的,从第

5、 8 天起按事假天数扣发个人当月校内津贴和奖励性津贴 *(全年累计事假天数-75.21校 内 津 贴奖 励 性 津 贴 7);2、其他编制外用工人员全年事假累计超过 7 天的,从第 8 天起按事假天数扣发全额工资 *(全年累计事假天数-7)。75.21当 月 工 资3、全年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进行年度考核。第九条病假(一)教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请病假。(二)请病假手续1、请病假需有校卫生所出具的病假条或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书、病假证明,经校卫生所负责人审核属实后申请病假。2、科级及以下工作人员请病假 5 天(含)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5 天以上、不满 12 天的由

6、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批;12 天及以上的由单位负责人、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校负责人审批。3、中层干部请病假 3 天以内由分管领导批准,3 天及以上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学校负责人审批;学校领导副职请假须由学校负责人审批。(三)病假期间待遇1、编制内人员及参照执行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的编制外全日制用工人员每月病假累计超过 11 天的, 按病假天数扣发当月校内津贴;5连续病假在 2 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超过 2 个月不满 6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不满 10 年的,发原工资的 90%;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原工资的

7、 80%,不满 10 年的,发原工资的 70%。2、编制外用工人每年病假累计超过 11 天的,从第 12 天起发原工资的 70%。3、教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超过规定的医疗期的,编制内人员按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编制外人员按劳动法有关规定执行。4、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四)凡患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及休长病假人员(超过 6 个月)病愈后,须持医院出据的健康诊断证明,经校卫生所负责人审核,由人事处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方可恢复工作。试工期 2 个月,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者,病假时间连续计算。(五)因病全年不上班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第十条 探亲假根

8、据学校的工作特点,教职工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期间,探亲的往返路费自理。特殊情况需要在其它时间探亲的,均按事假处理。第十一条 婚假及产假婚假及产假按中国农业大学(烟台)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丧假6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死亡,给予丧假 3 天,往返路程时间另计。丧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车船费等自理。第十三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 2 天内将详细情况书面报告人事处,然后由人事处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工伤假及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 迟到、早退、旷工及其处理第十四条

9、 迟到、早退(一)按作息时间上班迟到或早退 30 分钟以内记迟到或早退一次。(二)因故迟到或早退不足 2 小时且有正当理由者可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工半天处理。(三)迟到或早退在 2 小时及以上按旷工半天处理。(四)迟到、早退一月累计满三次或 1 年累计满 10 次按旷工半天处理。第十五条 旷工: (一)另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虽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者;2、请假期满未办续假手续逾期不到岗者;3、虽已办理请假手续但其请假理由是伪造者;4、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出国,或出国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逾期7未归者;5、外出学习人员期满未办理任何手续,逾期未归者;6、无故不参加理论学习

10、、业务学习和其他集体活动者按旷工处理;7、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而无故不上课一次(2 节课)者,按旷工1 天处理;8、不服从组织调动,拒绝到新岗位工作或无理拖延超过调动报到时间者;9、自主创业、借用等人员不履行协议或协议期限已满未续签协议,而又不回校上班者;(二)旷工处理1、编制内人员及参照执行在编人员工资标准的编制外全日制用工人员当月有旷工现象者扣发当月奖励性津贴及校内津贴。全年旷工累计每满 1 天,扣发 1 个月奖励性津贴和校内津贴,旷工 10 天及以上,全年不享受奖励性津贴和校内津贴;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予以解除聘用(劳动)合同。2、其他

11、编制外全日制用工人员当月有旷工现象者扣发当月 20%工资,旷工超过 1 天的再按超过的天数扣发相应的工资-1);1 年内累计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的,予以解旷 工 天 数月 工 资 (*75.21除劳动合同。第四章附则第十六条 请假期满需续假的,8按合并计算请假时间的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办理请假手续。第十七条 假期计算婚假、丧假、事假、按天计算的病假不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探亲假、产假、工伤假、按月计算的病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第十八条 见习期间请事假、病假、产假的见习期需要顺延。第十九条 教职员工在工作时间要集中精力干好本职工作,原则上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教师在完成学

12、校安排工作的前提下,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讲座、技术指导、社会实践等与个人业务有关的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应到本人所在部门进行备案,备案后按出勤处理。不进行备案而又影响本职工作的,按缺勤处理。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按出勤处理(一)因公出差;(二)经学校批准并备案的在职进修培训人员(不脱产)参加相关考试、答辩等;(三)有关部门调用或借用人员并经学校批准的。第二十一条 独立核算单位参照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不符的,以上级有关文件为准。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附: 1.教职工考勤表92.请假条10附件 1.教职工考勤表中国农业大学(烟台)教职工考勤表( 年 月)单位: 填表时间:序号 姓名 考勤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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