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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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建立健全以公益普惠性幼儿园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041 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粤教基 20164 号)佛山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7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一、总 则第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是指在 顺德区内面向大众、收费合理、质量保障、非政府或教育部门举办的幼儿园。第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分区级普惠性

2、幼儿园和市级普惠性幼儿园两个等次,实行分级认定、阶梯扶持和属地管理机制。二、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第三条 区教育局负责区内区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受市教育局的授权委托,负责属地市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工作。从发文之日起,原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动认定为市级普惠性幼儿园。第四条 区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办园。办园行为规范,最近一学年幼儿园检查结果为“合格 ”,且近 1 年内无重大安全责 任事故、无乱收费等违规行为。(二)质量保证(障)。能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实施保教工作,通过“广东省规范化幼儿园” 验收。幼儿园厨房在 B 级标准以上。(三)收费合理

3、。保教费收费标准不高于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的 15%。第五条 市级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获得区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满两年。(二)收费合理合规。面向所在社区、村居的适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基本公共服务,保教费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同区域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最高收费标准的 15%(其中,省、市一级园不超过 15%,区一级园不超过 10%,未评级园不超过 5%),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符合相关要求。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三)财务管理规范。幼儿园有独立账户,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

4、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财政补助经费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四)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保障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教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财务状况良好。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办园成本,保障保教活动的正常开展。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占当年保教费收入和财政补贴两项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60%(公有资产举办的幼儿园的比例不低于 65%),教职工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年公用经费不低于保教费收入的 20%。

5、(六)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 幼儿园工作规程(2016 年版)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 ”现象,无虐待、歧 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现象,无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申报之日起无区级以上(含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第六条 村镇合办、村园镇办幼儿园,产权移交政府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社会组织参与管理的非牟利幼儿园等免租金举办的非营利性幼儿园,不需进行区级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可直接申请认定市级普惠性幼儿园。此类

6、幼儿园单独接受政府限价管理,省一级普惠性幼儿园不超过省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的 15%,市一级以下普惠性幼儿园不超过市一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限价标准的 15%。第七条 普惠性幼儿园 认定程序。普惠性幼儿园的认定分首次认定和期满重新认定。(一)首次认定。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三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于当年 3 月 1日前向镇(片区、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2.区教育局负责组织力量进行评审,并在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 30 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

7、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3.公示截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的幼 儿 园 法 定 代表 人 与 镇 (片区、街道)教 育 局 签 署 办 学 承 诺 书 ,对获得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后有关收费标准、保教质量、办园行为、财务管理、安全工作等方面做出正式承诺。承诺书由幼儿园和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分别备存。 4.签署承诺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获得区级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授予“佛山市 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称号;获得市级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授予佛山市“公益普惠性幼儿园” 牌匾;同时报 当地财政、发改、人社等部门和市教育局备

8、案。(二)期满重新认定。有效期满的普惠性幼儿园,可办理期满认定。具体程序如下:1.按照自愿原则,即将期满认定的幼儿园于期满前 6 个月内向镇 (片区、街道)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由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报区教育局审批。2.区教育局委托第三方对申请单位所获财政资金开展审计工作,并在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 90 日内完成,通过审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 个工作日。3.公示截止后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的普惠性幼 儿 园法 定 代 表 人 与 镇 (片区、街道)教 育 局 签 署 办 学 承 诺 书 ,对获得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后有关收费标准、

9、保教质量、办园行为、财务管理、安全工作等方面做出正式承诺。承诺书由幼儿园和镇(片区、街道)教育局分别备存。 4.签署承诺书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区教育局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名单和收费标准等,同时报当地财政、发改、人社等部门和市教育局备案。三、普惠性幼儿园的扶持第八条 落实优惠政策。通过采取减免租金、以奖代补等方式,扶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享受同等待遇。第九条 扩大普惠性幼儿园 办园资源。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及其他富余公共资源,除举办公办幼儿园之外,优先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第十

10、条 加大 财政扶持。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佛府办2013 89 号)及佛山市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完善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制度的意见(佛府办20155 号)精神,对已认定的市级普惠性幼儿园实施生均公用经费补贴。按相关制度文件对新建、改(扩)建的普惠性幼儿园进行园舍建设补贴。区、镇(片区、街道)两级安排的幼儿园园长及骨干教师培训,优先考虑普惠性幼儿园。具体财政扶持政策另文制定。第十一条 加强保教帮扶。各镇(片区、街道)教育局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通过优质园结对帮扶、公办民办协同发展、派驻幼儿园管理人员和骨干教师指导等多种途径

11、,提升普惠性幼儿园保教水平。加强普惠性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开展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 行 为。四、普惠性幼儿园的管理第十二条 加强质量管理。镇(片区、街道)教育局负责辖区内幼儿园管理,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督,督促普惠性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要加强对普惠性幼儿园保教活动过程性指导和监测,鼓励和帮扶普惠性幼儿园创设有益于儿童主动探究和社会交往的环境教育,推行保教人员在保教过程中有效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幼

12、儿园工作规程、 3-6 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第十三条 规范招生管理。各镇(片区、街道)教育局统筹辖区内普惠性幼儿园的招生工作,原则上招收 3-6 周岁的适龄幼儿。幼儿园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测试作为招生、编班的条件。第十四条 加 强收费管理。普惠性幼儿园要严格按照限价标准进行收费。对本办法出台前申领我区园舍建设补贴的幼儿园,限价周期统一按其领取建园补贴后接受政府限价之日起计三年。对本办法实施后申领我区园舍建设补贴的幼儿园,限价周期统一按其领取建园补贴后接受政府限价之日起计六年。第十五条 加强财务 管理。普惠性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

13、,定期公开经费收支情况。健全普惠性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财政补助资金在会计核算分类科目中按补助类别单列反映,专项核算。区教育局将每年就财政资金的使用,对有效期内的普惠性幼儿园进行抽检及对期满重新认定的普惠性幼儿园开展审计工作。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三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幼儿园;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推进依法 办园。完善普惠性幼儿园内部治理结构,加强普惠性幼儿园“三会” (教职 工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膳食委员会)建设,形成自我

14、约束、自我规范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开展普惠性幼儿园“三新” (新规程、新章程、新规章)制度建设。第十七条 加强社会监督。各镇(片区、街道)教育局要建立健全普惠性幼儿园监管机制,做好信息统计和信息公开工作。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幼儿园名单和财政补助补贴等情况,开通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区教育局将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幼儿园进行监管。五、普惠性幼儿园退出机制第十八条 普惠性幼儿园原 则上实行期满自愿退出、有效期内自愿退出和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第十九条 举办为 小区配套的普惠性幼儿园,除非举办成公办幼儿园,否则不允许退出。已申领我区园舍建设补贴的普惠性幼儿园在

15、接受政府限价期限内不可以退出。第二十条 幼儿园放弃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后,要做好善后工作。到期、放弃(或取消)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前入园的幼儿继续享受原保教费收费标准和优惠政策。第二十一条 普惠性幼儿园期满自愿退出。(一)普惠性幼儿园期满自愿退出的,须在到期之日起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辖区内镇(片区、街道)教育局提交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退出申报表。(二)镇(片区、街道)教育局收到申报表后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期满当日起 5 日内回收普惠性幼儿园牌匾。(三)普惠性幼儿园所享受的财政补助从期满当日起停止扶持。未完成财政资金扶持项目的普惠

16、性幼儿园期满申请退出,须继续按照专项资金的有关管理要求完成项目建设。第二十二条 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程序。 (一)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须在自愿退出之日起提前 30 个工作日向辖区内镇(片区、街道)教育局提交顺德区普惠性幼儿园退出申报表。(二)镇(片区、街道)教育局收到申报表后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提交区教育局;区教育局须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回收普惠性幼儿园牌匾。(三)普惠性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须在区教育局向社会公布之日起 30 日内,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生均公用经费、园舍建设补贴等各级政府扶持幼儿园的财政资金。第二十三条 取消普惠性幼

17、儿园资格,按以下两种情形处理:1.普惠性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回收普惠性幼儿园牌匾,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1)未履行办学承诺;(2)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财政补助经费,克扣幼儿伙食费;(3)年检不合格;(4)在财务管理及教师工资等重要工作中弄虚作假;(5)发生安全责任事故;(6)违背教育规律教学,保教质量严重下滑。2.普惠性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有如下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或经整改仍不达要求,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取消其普惠性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并视情节严重程度,由所在镇(街道)教育局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或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1)出现较为严重安全责任事故的;(2)保教质量严重下滑的 ;(3)有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第二十四条 本实 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之前我局制定普惠性幼儿园认定及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不一致或相抵触,以本办法为准。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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