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山医学院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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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泰医人字 201333 号关于印发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部门、各单位:现将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泰山医学院2013 年 12 月 18 日院长办公室 2013 年 12 月 19 日印发(共印 70 份)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组织纪律观念,确保我校良好的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秩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教职工考勤制度进行重新修订,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一章 考 勤第一条 考勤制度考勤是单位对在职职工到岗情况的定期考核和日常检查,是学校建立科学管理体系的必要措施,是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实行岗位聘

2、任、兑现教职工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利待遇的重要依据。教职工必须全职在岗工作,除专任教师岗位及特殊岗位外,其他岗位均实行坐班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不串岗、不擅自离岗。专任教师可不实行坐班制,以便于查阅信息资料、备课和从事科学研究等,但必须完成学校和院部安排的教学、科研等工作任务,不得迟到上课、提前下课、无故调课、请人代课和旷课,并参加各类政治、业务等集体活动和各种会议。第二条 考勤范围考勤范围为学校在编在职人员(含经学校批准的各类脱产学习、长期病休人员等)、返聘人员及由学校统一管理的非正式编制人员。学校临床教师编制人员按照本规定和附属医院的考勤管理规定执行。第三条

3、考勤管理及要求(一)各级党政管理干部,要以身作则,发挥表率作用,严格执行劳动纪律和考勤制度。(二)考勤工作要做到严肃认真、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各部门、各单位负责对所属职工进行考勤,由主要负责人主管,确定一名考勤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教职工考勤的日常登记、统计汇总等工作。每学期开学后要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单位教职工的开学到岗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人事处;每月的考勤表于次月 2 日前报人事处。对于未经学校批准、无特别理由擅自离岗的职工,其所在单位要随时以书面形式报告人事处。(三)学校的考勤管理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其职责是对各部门(单位)执行落实考勤制度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考勤制度及有关管理规定和弄虚

4、作假者,学校将追究部门(单位)负责人、考勤员的管理责任。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将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四)人事处月初汇总上月的考勤情况,并按上级和学校有关规定兑现工资、补贴、校内津贴等相关待遇。第二章 请假种类及有关规定教职工因国家规定或自身其它原因不能出勤工作的假期有:病假、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丧假、探亲假、事假、工伤假等。第四条 病假(一)教职工因病、因伤请病假在 1 天及以上者,须持校医院或就诊医院(需 经校医院审核认定)的诊断证明书,向所在部门(单位)请假。急诊在本地或外地就医者凭急诊诊断证明书在 5 天内办理补假手续。(二)教职工连续请病假两年仍不能康复

5、,经医院证明、上级有关部门鉴定丧失劳动能力不能正常上班者,应当办理病退或退职手续。(三)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1、连续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2、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放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九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照发。3、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按照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的工资:(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七十;(2)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百分之八十。4、病假期间按实际休病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中补贴的 60%。第五条 婚假(一)教职工请婚假,须经校计划生育办公

6、室审核和所在部门(单位)批准。(二)教职工达到结婚年龄在工作地结婚的,给予 3 天婚假;教职工不在工作地而去对方工作地结婚的,另加往返路程天数。(三)教职工实行晚婚(即男 25 周岁,女 23 周岁)者另加 14 天婚假(一般应安排在寒、暑假休)。第六条 产假女职工正常生育产假 90 天,剖宫产另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产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实行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24 周岁以上)另加晚育假 60 天(含产前休息等各种假期),男方护理假 7 天。第七条 计划生育假职工接受节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人工流产者,第一次按计生

7、假处理,第二次及以上按病假处理。计划生育假须持校计划生育办公室的证明办理休假手续。(一)取、放节育环,当日休息一天;(二)怀孕 4 个月内人工流产,休息 15 天;怀孕 4 个月以上人工流产,休息 42 天。第八条 丧假教职工的配偶、直系亲属和一起生活的岳父母、公婆死亡可以请丧假,假期不超过 3 天;需去外地办理丧事者,可另加往返路程天数。除此之处,其它亲属去世,前去料理丧事的,均按事假对待。第九条 探亲假(一)工作满一年的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年一次;已婚教职工与配偶两地分居的,享受每年探望配偶一次的待遇;已婚教职工与父母亲不在一地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的待遇

8、。(二)探亲假一律在寒暑假安排。确因特殊情况需在工作时间休探亲假者,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人事处批准后,方可享受假期待遇。第十条 事假无特殊情况,请事假一般一次不得超过 7 天、一年内累计不得超过 15 天,同时按实际休假天数扣发本人工资中补贴的 60%和校内津贴。第十一条 工伤假教职工因工负伤,不能正常工作,需要治疗者,可根据校医院或县级及以上医院(经校医院审核)的诊断证明确定天数,给予工伤假;工伤假由人事处负责审批。第三章 请假手续与批准权限第十二条 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一律填写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一)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请假,由分管校领导审批;部门副职、科级干部及其他职工请假一

9、周以内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一周的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审批。(二)凡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请假,按上述权限和程序批准后,还要书面向教学管理部门备案。(三)凡请各类假期者,先由本人填写请假审批表,报所在科室、部门(单位)领导审批,然后方可休假,并报人事处备案。其中休婚假、产假、计划生育假须先经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后,再办理审批手续。(四)教职工因事出国、出境请假者,按泰山医学院教职工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泰医人字【2012】23 号)审批程序办理,并注明请假种类。(五)请假期满应立即回所在部门(单位)销假。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者,要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续假。

10、假期期满未归或未经批准私自延长假期不按时返岗者,均按旷工处理。(六)教职工在节假日到外地探亲、访友或旅游等,须报知所在部门(单位)领导。第四章 考勤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处理:(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工作者;(二)请假期限已满,不销假、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者;(三)请假人所提理由经查与事实不符者;(四)任课教师(包括辅导、实验课)未经教务处批准而擅自停课者,停课 1 学时按旷工 1 天计算;(五)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研修、学习人员,在研修、学习期满后应按时返回学校到岗工作;若超期未归、又未办理请假手续者,其超期部分按旷工论处。第十四条 教职工上班迟

11、到半小时以内的计迟到一次,提前半小时以内下班的计早退一次,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半小时以内的,计擅离工作岗位一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半小时及以上的计二次;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累计三次按旷工半天处理。教师迟到上课、提前下课、无故调课、请人代课等,按照学校处理教学差错、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五条 教职工迟到、早退、擅离工作岗位一次,扣发一天的补贴和校内津贴。每月累计旷工两天以内的,旷工一天扣发三天工资、半个月补贴和校内津贴;当年不得推荐、授予各级荣誉称号,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每月累计旷工三天及以上者,扣发全月的工资、补贴、校内津贴;当年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连续旷工超过十五

12、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三十天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将与其解除聘用关系。连续事假 30 天及以上、一年内累计事假 60 天及以上者,当年年度考核不予确定考核等次。第十六条 因斗殴、违章、违纪等行为致伤,或因酗酒、赌博等工作时间不坚持正常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工作事故者,按旷工论处。第十七条 凡私自外出(或以病、事假为藉口),在校外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之外的兼职、经商等盈利活动者,一经发现,按旷工处理;并视情节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追究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的管理责任。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原泰山医学院职工考勤管理暂行规定(泰医人字200619 号)同时废止。附:1、 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考勤月报表2、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考勤月报表部门(公章): 年 月 姓 名 全月天数 出勤天数进修 学习 天数病假天数事假天数计生假、产假天数探亲假、婚假天数其他请假天数迟到 早退 次数旷工天数 备 注考勤员: 部门负责人(签字):泰山医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表姓 名 部门(单位)职务、职称 请假起止时间请假理由 申请人: 年 月 日科室意见 负责人: 年 月 日部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人事处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学校分管领导意见学校分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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