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铁道警察学院保密工作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全面加强学院保密工作,努力构建安全、稳定、和谐的工作环境,提高学院维护国家安全、服务公安工作、开展教育培训的能力与水平,根据国家、公安部、教育部关于保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方针是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依法管理,既确保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第三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原则是坚持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负责和保密工作与业务工作相结合。第四条 学院保密工作的基本任务和要求是保守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消除泄密隐患,查
2、处泄密事件,防范窃密活动。第二章 保密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五条 学院保密委员会是学院党委主管保密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检查学院及院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并接受国家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保密工作机构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具体职责如下:(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公安部、教育部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决定;- 2 -(二)依据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公安部、教育部有关保密规定,组织制定学院保密工作规章制度;(三)指导、协调、检查院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四)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组织保密干部教师的业务培训;(五)组织保密检查,开展调查研究,针对保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检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3、;(六)协调有关单位查处泄密事件和窃密事件,并根据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七)组织召开学院保密工作会议,研究布置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和奖励保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第六条 保密办公室是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各项保密工作的组织落实。保密办公室设在学院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一)具体组织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决定、指示和法律、法规实施,贯彻执行上级保密委员会、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指示精神;(二)负责起草保密工作规划、拟定保密规章制度;(三)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教育工作,制订保密宣传教育计划,开展对保密工作人员和涉密人员的业务培训;(四)组织开展学院保密检查和技术防范工作;(
4、五)直接或者监督学院所发生的泄密事件的查处,并对泄漏的国家秘密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学院保密委员会和国家- 3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泄密案件及查处、补救工作情况;(六)对学院的信息网络进行保密管理和保密技术检查;(七)组织学院保密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八)承办学院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向上级保密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九)承办上级或者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院属各单位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结合业务范围和工作优势,分别负责相对应领域的保密工作。(一)组织人事处负责学院人事管理保密工作;(二)宣传处负责学院宣传报道保密工作;(三)教务处、各系部负责学院教学、考试
5、保密工作;(四)成人教育处负责学院培训工作保密工作(系部举办的各类培训班保密工作由相关系部负责);(五)科研处会同各系部负责科学研究保密工作;(六)学生工作部门负责全日制学生(员)在院学习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七)实验和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院计算机、网络等信息保密工作;(八)其他未尽事项保密工作,参照单位职责分工,落实保密责任。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承担本单位保密工作首要责任,要按照学院部署做好各项保- 4 -密工作的落实;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起草制订本单位及重点部位保密工作管理规定,明确涉密人员。院属单位负责人与学院保密委员会主任签订保密责任书,各单位涉密人员与本
6、单位责任人签订保密责任书。第三章 保密教育第九条 学院定期开展保密警示和法制教育,利用内部刊物、院园网络、宣传橱窗等平台,通过专题展览、案例警示等方式,开展保密警示教育,宣传普及保守国家秘密法、 公安机关保密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在重要场所、重点岗位、核心设备上张贴保密提示、设置保密标识。第十条 学院经常性组织保密知识学习,利用学院各类会议、政治理论学习、参观教育等活动,开展保密教育。第十一条 学院每年定期举办 1 至 2 期保密业务培训班,使涉密人员掌握必要的保密法律知识和保密技术防范知识。第十二条 实行保密培训上岗,把接受保密教育培训作为涉密人员和新招录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严格考核,严格把关
7、,做到未经培训不准上岗、培训不过关坚决补课、离岗必须进行保密提醒。第四章 文件保密第十三条 发至院属各单位的文件,须设立专柜、指定专人管理。第十四条 对上级文件及内部保密刊物资料,须认真登记,- 5 -建立传阅、借阅手续,严格执行传阅范围规定。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等密件,非经原制文单位或上级机关批准,不准复制和摘抄;发文单位规定不准复制的密件,不准复制。机密、秘密级文件确因工作需要复制的,须填写涉密文件复印申请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制。复制件视同原件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阅看涉密文件须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办公场所进行,不准将文件带回家里或公共场所。第十七条 各单位每年第一季度将上年度收到的文件
8、清退给发文单位(院办公室),如有短缺、遗失,要认真追查。对绝密、机密、秘密文件,每季度要清理一次。第十八条 文件和内部资料一律不准出售。处理废旧报纸杂志时,要认真清理,防止夹带文件和内部资料。第十九条 对需销毁的文件和内部资料,由学院保密办公室集中办理登记清理,送往指定地点销毁。第五章 计算机及网络保密第二十条 坚持“ 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原则,严格遵守计算机网络保密“十不准 ”和信息安全“五禁止”规定,严禁在公安网上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严禁在互联网上处理、存储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信息。第二十一条 院属各单位用于采集、存储、处理、传递、输出涉密
9、信息的计算机,必须与互联网进行物理隔离,严禁直接或- 6 -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相联接,凡通过院园网或其他公共网络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一律不准用于存储、处理和传递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信息。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将院园内网信息上传到互联网。第二十二条 严格按照信息密级对计算机进行分类管理。用于处理绝密级信息的计算机要与处理机密级、秘密级的计算机实行严格的物理隔离,绝密级的信息必须单机处理,严禁在机密级、秘密级的计算机中处理、存储或传递绝密级信息。第二十三条 计算机所存储的涉密信息和数据,必须按照保密规定进行采集、存储、处理、使用和销毁,所存储、处理、传递、输出的涉
10、密信息要有相应的密级标识,密级标识不准与正文分离,打印输出的涉密文件要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第二十四条 对涉密计算机中存储的涉密内容要每月清理,采取刻录光盘的方式保存,确保处理完的涉密内容及时清除,避免将大量涉密内容长期存放在计算机中。第二十五条 严格对上网信息的审查和监控。凡需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必须由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审核批准。规范从互联网获取和转载信息的程序,杜绝涉密信息和不良信息的扩散。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对国外网站和未经国家通信管理部门备案的网站信息,一律不准在院园网上转载。对国内商业网站、个人网站、BBS 、博客等以及正规官方网站交互栏目中的信息和明确声明免贵的信息、原则上不准转
11、载。确需从互联网上获取并转载信息的,必须落实所转载信息的原始出处,落实所转载信息- 7 -是否涉密,否则不准转载。第二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必须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和维护,系统密码不定期进行更换。加强对涉密计算机放置场所的安全防范,严防发生被盗。涉密的笔记本电脑不准携带外出或在公共场所、家庭、宾馆使用。第二十八条 对于存储涉密信息的各种载体(包括涉密的计算机硬盘及软盘、光盘、U 盘、移动硬盘等),必须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比照相应密级的纸质文件进行管理。公用或个人私有的非涉密载体,一律不准带入涉密场所或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第二十九条 所有涉密信息载体,只能在涉密计算机上使用,严禁改作其他用
12、途。对于存储涉密信息的载体,要指定专人保管,在未落实保密措施的情况下,不准携带外出。第三十条 禁止在涉密计算机、连接公安网计算机以及连接互联网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 U 盘等移动存储设备。第三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不准使用无线键盘和无线网卡;不准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和随意拷贝他人文件;不准让他人使用、保管或办理寄运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涉密场所中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不准安装、配备和使用摄像头等视屏、音频输入设备。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涉密软盘、光盘、U 盘、移动硬盘以及涉密计算机的硬盘,因故障需要维修时,须送指定维修部门或按照有关保密技术规范进行彻底消磁处理。各单位淘汰、报废的涉- 8 -密软盘、光盘
13、、U 盘、硬盘或涉密计算机等,须向学院保密办备案后送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不准随便丢弃。第六章 教学保密第三十三条 承担保密课程教学任务的系部和教师,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教材、教案、试卷、笔记等管理,登记领取、及时收回、统一保管、有限使用,严防涉密资料和内容的外泄。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认真做好课堂教学保密工作,妥善处理好教学工作需要与保密工作的关系,根据教学对象对保密内容进行适当处理。在外警、留学生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科密以及学院内部工作秘密。第三十五条 各教学单位和人员在印刷、传递、承办、借阅、保管、归档、移交和销毁涉密教材、试卷等过程中,要
14、严格履行审批、清点、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 废弃涉密教材、教案、案例以及其他材料的处理,必须严格按照相应密级材料销毁的相关规定统一销毁,教师个人不准擅自销毁教学过程中的涉密材料。第三十七条 公开出版教材不准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含有保密内容的内部出版教材,必须登记造册,严格管理。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各类考试保密和试卷保密室建设,严格试卷命题管理和试卷管理,切实加强保- 9 -密监督检查。第七章 科研保密第三十九条 承担涉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的科研任务,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的密级或者有关保密规定,落实保密措施。第四十条 凡有密级的科技档案、资料、图纸等,应严格按照
15、规定范围借阅或使用。必须提供他人利用或阅览时,须经科研处批准。第四十一条 科研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等,未公布的统计数据、研究内容和文件资料等不准擅自扩散和公开,对外发表或交流之前,必须经科研处审查;有关研究成果的使用和去向要有严格限制,并登记备案。第四十二条 对实验室有保密价值的部位、环节,要有保密措施,并应加强监管。第八章 外事保密第四十三条 接待外籍人员,既要友好热情,又要坚持内外有别。不该说的不说,不应参观的场所不安排参观,不该给看的文件资料不提供阅读,防止由于疏忽大意而造成失密。第四十四条 出国(境)留学、进修和考察的人员,应由保密委员会安排专人进行保密教育;在国(境)外
16、须牢记保密原则,切实遵守外事纪律。第四十五条 在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向境外投寄论文稿件,携带科技资料、电子物品、存储介质等出境,一律不准涉- 10 -及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和学院内部工作秘密等内容。第九章 通讯和办公自动化设备保密第四十六条 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手机,严禁将手机带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和涉密会议场所。第四十七条 不准在无保密设备的电话(包括手机)里谈论涉密事项或发送涉密信息,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传达秘密文件和作重要报告。第四十八条 严禁将手机接入涉密计算机和连接公安网计算机。第四十九条 禁止明电和密电混传,不准在明电里涉及秘密事项。第五十条 不准以平信传递秘密事项;寄往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信函,不准涉及秘密事项。第五十一条 不准使用普通传真机、多功能一体机传输、处理涉及因家秘辑、和警务工作秘密信息。第十章 会议保密第五十二条 涉密会议应当选择具备保密条件、有利于会议秘密安全的会场。办会单位应当协同保密办公室对会场内外进行保密安全检查。第五十三条 出席、列席涉密会议人员名单须经主管会议的领导批准;规定不准记录的内容,与会人员不准记录或录音;需要新闻报道的稿件,必须送办会单位审核。第五十四条 参加涉密会议的人员必须遵守会议保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