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附件 2穗退管 办字20095 号文修改说明为进一步做好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修订工作,原广州市退管服务机构社区助老员管理暂行办法(穗退管办字2009 5 号)文已到修订年限,期间本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方面政策均已有所调整,工作性质与方向有了新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当前形势、工作要求和实际情况,修订情况如下:一、更新以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 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 28 号)及转发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意见的通知(粤府办 201165 号)的精神作为制定本 办法的目的和依据。二、统一将“社区助老 员” 更名修改为“社区助老专
2、员”。三、明确定义社区助老专员,是区退管服务机构聘任的,协助区、街(镇)退管服务机构在社区中为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提供服务的工作人员。四、提出助老专员的聘用应该按能够就近为服务对象提供服务为原则。五、明确助老专员配备标准按每个社区助老专员人数与社会化管理“ 十类” (孤寡、高 龄、独居、特困、 伤残、精神病、重病住院、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劳模、军转干部)退休人员 2 人数不低于 1:200 的比例配备。六、明确助老专员工资标准参照所在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同类别工作人员标准发放。工资经费从社会申办退休特殊人员和移交后新增特殊人员居家养老管理服务费、社会化管理特殊人员安置费、退管活动资金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