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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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校发2016 57 号关于印发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校属各单位: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校发2007 5 号文执行至2015 级本科学生毕业止。2016 年 7 月 27 日 2 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为贯彻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进一步深化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加强学生素质教育和实践能力培养,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诸方面发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

2、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学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录取专业所在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上级有关部门查究。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经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 含)

3、 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保留入学资格 1 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 3 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缴纳学费和住宿费并凭缴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具体收费办法按洛阳理工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资助形

4、式,办理相关手续后注册。因病或者因事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提前向所在学院履行请假手续,病假须持乡(镇)以上医院证明,事假不得超过 10 天。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按自动退学处理。第二章 学习年限与课程设置第五条 基本学制 4 年,按照学分制管理,学习年限实行弹性制度。学生在校期间最短学习年限不得低于 3 年,最长不得超过6 年。提前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可提前 1 年毕业;在基本学制结束时未修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基本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提前毕业或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规定办理申请 4 及注册等手续。超出最长学习年限

5、者,不予学籍注册。对休学从事自主创业的在校学生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材料,经学校认定审核通过后予以保留学籍 2 年,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第六条 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按修读方式,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必修课: 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毕业生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确定的该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通识教育课、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及各类实践环节。选修课:分专业选修课、通识教育选修课和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选修课三类。1.专业选修课:指根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业务范围及方向设置的课程。学生应修专业选修课非理工类专业最低 20 学分

6、,理工类专业最低 16 学分。2.通识教育选修课:指为拓宽学生知识面,加强素质教育、提高艺术修养开设的课程。四年制本科生应修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最低 6 学分,其中:经、法、教育、文、管、艺术类专业的本科生至少选修 2 个学分自然科学领域内的课程;理、工科类专业的本科生至少选修 2 个学分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内的课程;学生跨学科、跨专业修读的课程学分可计入通识教育选修课范围。3.创新创业与素质教育选修课:四年制本科生应修创新创业 5 类课程 2 学分及素质拓展类课程 4 学分。第三章 学分与学分绩点计算第七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学时数

7、和学生必须付出的劳动量为依据,按学期计算。一般以理论教学为主的课程,每课堂讲授(含实验)1 节课为 1 学时,每 16 学时为 1 学分;集中安排的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军训、社会实践等每周按 1 学分计算;体育课每学期为 1 学分。每门课程的学分可以依据该课程在该专业的地位、性质和任务不同酌情增减。各专业具体应修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第八条 学生可根据校际合作协议跨校修读课程,或根据校企合作协议在企业修读课程。在非本校修读的课程类别、成绩及学分的认定及转换参照洛阳理工学院校际、校企项目修读课程认定与学分置换实施细则执行。第九条 学分绩点是综合评价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

8、学分绩点以平均学分绩点来综合评价每个学生的学习质量。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评定奖学金、评优、授予学士学位的依据之一。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与课程学分绩点的关系:百分制成绩 学分绩点 五级制成绩 学分绩点90100 4.05.0 优 =95 48089 3.03.9 良 =85 3 6 7079 2.02.9 中 =75 26069 1.01.9 及格 =65 160 0 不及格 =0 0第十一条 计算公式: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成绩10-5 )成绩60,课程绩点=成绩10-5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 程学分绩点之和 各门课程学分之和。第十二条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按照洛阳理工学院本

9、科生创新创业素质拓展学分实施办法经审核认定可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习成绩。第四章 课程修读、重修、免修、辅修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修读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的课程并取得学分。第十四条 学院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为学生推荐合理的课程修读计划,并在每学期开始前以推荐课表的形式向学生公布。学生一般应按照学院推荐课表在学业导师的指导下,选择修读课程,可根据所在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主客观条件对推荐课表进行调整,学生调整课表时应考虑周全,自主制订修读计划,确定每学期修读课程、选修时间和顺序,形成个人课表。 7 第十五条 学生应在充分了解专业人才培养方案、选课规则和课程性质后按洛阳理工学院学分制本科生选课规

10、定进行自主选课。第十六条 学生选课时要注意量力而行,但为保证学生在最长的学习时间内完成学业建议每学期修读的课程不得少于 15学分。为减轻学生学习负担,通识教育选修课程每学期选课门数不得超过 2 门。第十七条 重修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后仍不及格者,应当申请重修;若考试及格但对考试成绩不满意者,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课程应按课程学分缴纳重修费。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院批准,可以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应当完成作业和实验方可参加重修考试。重修课程成绩高于原考核成绩者按重修后的实际考核成绩记载。第十八条 免修规定学习成绩好且自学能力强

11、、学有余力,通过自学已掌握某门课程教学内容的学生,在课程开设前可提出申请免修,经所在学院考核认定、教务处审核,可免听课程的全部或部分教学内容,但应当参加平时测验和实践教学环节,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参加课程考试。实习、独立开设实验课、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思想政治理论课及体育课不能免修。 8 第十九条 辅修规定学生辅修其它专业的课程,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开设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备案,在缴纳相应辅修课程学分的学费后,可以辅修部分课程。经批准辅修的学生,须按时完成该课程的作业及实践性教学环节,否则不能参加课程考核。第五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办法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

12、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包括必修课、选修课)的考核,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课程学分。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同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表,毕业后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不同考试形式进行。学生不能按时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学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 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相当于 90 分及以上),良好(相当于 8089 分),中等(相当于 7079分) ,及格(相当于 6069 分) ,不及格( 即 60 分以下)。1.考试成绩=P+S+Q,其中:P 为平时成绩,由出勤、课堂表现、作业

13、、论文、测验等综合构成;S 为实验成绩,Q 为期末考试成绩。具体构成比例参照课程教学大纲设置。2.课程在授课期间不进行通知性测验,在考试前先进行考查。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则为平时考核不及格,不能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成绩按零分计,应当申请重修: 9 (1)学生在一学期内,某门课程擅自缺课学时超过总学时数的四分之一者;(2)作业缺交次数超过应交次数的三分之一者;(3)平时成绩考核不合格者;(4)有实验的课程,平时实验报告有三分之一以上欠交或不合格者;(5)课程设计缺做三分之一者。3.学生成绩评定后,一经上报不得随意变动。确有差错必须纠正时,由任课教师填写洛阳理工学院成绩更改申请表,申明原因,经学院

14、批准,报教务处备案。第二十二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各种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由指导教师负责考核,单独作为1 门课程记录成绩,成绩均按五级分制记载。第二十三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二十四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生理缺陷或其它病因不宜参加某些体育项目者,由学生本人持医院诊断证明进行申请,经校卫生所认定,体育教学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改修体育保健课,其考核成绩仅按及格或不及格记载。 10 第二十五条 在两学期或以上学完的课程,各学期分别作为 1 门

15、课程进行考核,并按学期评定成绩,记载学分。第二十六条 通识教育选修课程若选修与专业相同或相近的课程,不记入学分。第二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已修读合格的课程,由本人提出免修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以及教务处审核批准后,可直接进行成绩与学分认定。第二十八条 缓考规定学生在考试期间一般不准请假。因病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当在考试前持医院或学校卫生所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缓考,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按实际考核成绩记载,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再安排补考。第二十九条 补考规定课程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 1 次,补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成绩均按 60 分记载)。第三十条 旷考规定学生未提交缓考申请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初修成绩按零分记载。第六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三十一条 转专业具体规定按洛阳理工学院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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