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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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滨州医学院研究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不断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的研究生。第三条 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

2、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省教育厅主管研究生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

3、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第六条 新生凭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日期报到入学。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必须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向研究生处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者除外。第七条 新生入学报到三个月后,经学校按招生规定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第八条 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者,经校医院或附属医院证明,由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研究生处审核并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一年逾期而未愈者,取消入学资格。病

4、已痊愈者,须于新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凭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书,提出入学申请,经校医院或附属医院复诊,确已痊愈者,经审查同意后可办理有关入学注册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没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研究生处审核,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不报到者;(二)入学复查或政审不合格者;(三)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的新生,入学前是应届毕业生的,其档案材料、户口关系等退回其来源学校;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退回其原工作单位;其他人员退回其生源所在地。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

5、在规定日期返校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不归者按旷课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一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存入本人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记录,非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可补考一次,学位课程考核不及格必须重修。第十三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第十四条 研究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研究生处审核合格后予以承认。第十五条 研究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

6、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经本人申请,导师及所在院(系)同意,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补考或重修。第十六条 研究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第五章 转学与转专业第十七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转专业,如因所学专业调整,原指导教师变动,本单位无法继续培养,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必须转学、转专业的,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报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研究生转学,一般应在省内高校相同专业内进行,个别无法解决的,可转到省外专业对

7、口的培养单位,接受单位必须符合研究生培养条件。其它院校研究生转入我校有关专业的,需由研究生处征得有关导师、院(系)同意,政治、业务、健康审查合格的,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批。第十八条 研究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二)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三)应予退学的;(四)其它无正当理由的。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第十九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由校医院根据诊断提出建议,需停课治疗、休养时间或一学期病事假累计达到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需休学者。凡属以上情况的研究生,经院(系) 、校医院

8、及研究生主管部门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因病需休学的研究生不办理休学手续或已办休学手续而未批准复学者,不得擅自听课或到教研室(科室)工作,否则所学课程或所作论文不予承认。第二十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其退役后一年。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因某种原因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经本人申请,导师、院(系)及研究生处签署意见,学校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第二十二条 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但第一学年集中学习期间必须休学一年。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9、。凡超过两年者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因病休学期间的医疗费按学校学生医疗费管理办法执行。休学期间停发奖学金。因休学而需延长修学年限者,奖学金发满三个年度为止。因病休学的研究生须离校回家或回原单位休养治疗,往返路费由本人自理。第二十四条 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的研究生,应于新学期开学前一个月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或相关证明材料向学校申请复学,经学校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报学校批准后,可以复学。学习期限相应顺延。第二十五条 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违纪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给予退学或其它相应处理。 第七章 退 学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不

10、办理复学手续者;(二)休学期满复学复查不合格者;(三)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经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五)经校医院或附属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或其它严重伤病者;(六)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七)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八)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第二十七条 对研究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二十八条 研究生退学由学校发给退学通知书。学习满一年及以上、完成培养计划要求且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学习不满一年者,发给学习经历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者,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和学习经历证明。退学

11、研究生自批准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停发研究生普通奖学金。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退学善后问题的处理(一)入学前为在职人员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原单位。(二)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生,因学业成绩不及格退学的,报省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办理派遣手续,由学校按入学前的学历向其生源所在地(本科学习前的户口所在地,下同。 )推荐就业。在规定时间之内没有接收单位的,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三)其他研究生,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条 研究生按培养计划的规定,完成课程学习和必修环节,成绩合格,毕业(学位)论文并通过答辩,德、智、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第三十一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

12、件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发给学位证书。 第三十二条 研究生在校学习年限为三年。研究生应在规定年限内完成学习任务,一般不能延长。因特殊原因未能完成学习任务,应在正常毕业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学习年限,但一般不能超过一年。第三十三条 研究生提前达到毕业要求的,经学校考核批准,可以提前毕业。 第三十四条 研究生修完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研究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重修不合格的课程或补作、修改毕业论文,申请重新答辩。经审查符合毕业条件者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发给学位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第三十五条 在校学习

13、满一年以上,所学课程成绩合格的退学学生,发给肄业证书。第三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作自动退学处理,不发给肄业证书或学习经历证明。第三十七条 毕业、结业证书使用国家统一印刷的证书。肄业证书、学习经历证明由学校印发。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教育部关于电子注册的要求对研究生学历证书进行电子注册。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第四十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核实后报省教育厅批准,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九章 奖励与处分第四十一条 学校定期对研究

14、生进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给予表彰和奖励。表彰和奖励的形式有:通报表扬,颁发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四十二条 对违法违纪的研究生,按学校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省教育厅主管研究生学位教育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研究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第四十五条 研究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销。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一二年三月八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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